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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首次去旁聽本案的準備程序庭。因為個人因素,遲了10分鐘才到達。 當日主持程序的是陳心弘法官(通常主持準備程序庭的是本案的受命法官), 照例進行本案的爭點整理。 慶幸的是,被告(即行政機關一方)在當日開庭期間幾乎沒提出有力的攻擊方法。 註:""內文的藍色部份有9成以上的準確轉述 陳法官提出爭點之一:"行政機關於辦理婚姻登記時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增添 民法所無的限制"。 被告則官僚式地答辯:"依法務部及內政部函釋辦理,上面說什麼我們就作什麼, 依法行政"。 陳法官命被告要針對這個爭點提出相關的說理及證據,不能用上述理由塘塞,法院 已就此一部份盡告知義務。 最後,陳法官主要請原告就"同性婚姻究以立法或司法解決為妥,可否從如戶籍法 的修正等著手,以及相關的外國情勢(比較法)提出相關報告,以便法院參酌。" 原告方的兩位律師之一推測,法官是否在暗示本案可由司法加以解決的心證推論。 但這並不能代表由3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意向,故仍尚待觀察。 兩位律師設想被告方可能提出的攻擊主張: 1)就民法條文為體系性解釋 2)同志婚姻係立法形成之事項 後記: 準備庭結束後,見到瑞士駐台記者訪問原告方的律師,不驚嚇了一跳。看來瑞士國民應該 早已把兩公約內化成自身的價值觀了,希望到言辯庭時能見到公視來持續關注這個議題。 另外,原告方兩位律師是志願無償來幫忙本案訴訟,對他們的付出及當事人的勇氣致上 最高的敬意。 --
B:同志人權是一個普世價值的體現,或許這並非用支持不支持
B:就能夠言明。 許多的不支持對於一個同志生命是相當可悲的
B:"原來,我的生命與權益需要用這樣的方式被決定、被看待"
B:對某些人來說這只是個支持議題 對我們來說是個生命議題
B:這之間的差距與表態,對某些人只是人生一環,對我們來說
B:卻是需要用盡生命去爭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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