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ve779 (幸福的定義!)》之銘言:
: 原文43
: 關於有板友問持有搖頭丸有沒有違法
: MDMA屬於二級毒品,只要是持有就是違法
: 只要被搜到就是當現行犯,回警局筆錄...後面程序一堆
: 最後應該會送去地檢署開簡易庭,而依犯意再看是否簡易判決或要出庭
: 有可能不起訴,
: 但是只要判刑確立就是有前科,不管是勞役或易科罰金
: (持有)
: 違反毒品處罰條例還什麼詳細網路上可以查。
: 詳細還請專業來補好了!!
不是專業,補一下資訊:
首先,查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條文內容及施行法的所有條文
並未看到「須告訴乃論」字眼,因此,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抓到就是送檢方
再來,前面已述可能可用條文為第五、七、十一條
其中五、七,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
以本案來說,本案為現行犯,未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各款情況,
亦不可能適用第253條、刑法第57條,
也因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七條不太可能出現不起訴
第十一條則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
檢察官才有可能併合刑訴第253條、刑法第57條不起訴
但基本上,拙見認為檢察官遇到持有毒品,頂多給予緩起訴處分而不會不起訴處分
同樣,緩起訴不適用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7條情況並不適用
當場搜出毒品,現行犯罪證確鑿的情況檢察官大概就是依刑訴第449條聲請簡易判決
(除非有刑訴451-1的情況,法官認為簡易判決不適當)
另外,毒品危害條例第11條的情況,
似乎有犯罪協商的空間,可以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
另外,所謂前科,是指一般民眾所謂的前科或者是前案紀錄表?
這兩者並不同
一般民眾所謂的前科,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這個必須要嫌疑人受有受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才會記載,
(不記載項目請參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
受緩起訴處分期滿或不起訴處分即予以註銷或不記載)
(這又跟所謂的有案底不同,有案底不管是你易科罰金易服勞務那都是有案底)
但是法院看到的東西是前案紀錄表,
只要你有進出法院紀錄就會有這東西了...
關於前科這邊我的印象是這樣...
另外,陷害教唆與釣魚(誘捕偵查)也是有差別的
如同前面板友說的原無犯意但被警方惹起犯意,跟你原本就有犯意這樣...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4558號解釋得滿詳細的
有興趣可以看...
以上,若有訛誤在請版上其他達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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