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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各位法律達人: 在<不能沒有你>一片中,小女孩與爸爸強迫分離的其中一個原因是: 小女孩是生母(B)與生父(A)生下的孩子,而生母(B)卻與(C)男子有婚姻關係... 簡單的說,就是: 傻傻的生父(A)直到警察來查戶口的時候,才發現小女孩沒報戶口,接著又發現 原來自己搞上了別人的老婆(B),而B竟然與C早已結婚多年! 晴天霹靂的是:自己親生孩子的監護權,竟然歸屬生母(B)與(C)男子... 針對以上的劇情,衍生出以下幾個問題: Q1:如果捐精對象已結婚,女同志對於孩子的監護權要如何歸屬? 女同志是否構成通姦的刑責? 同理,如果捐卵對象已結婚,男同志是否已構成通姦罪? 台灣通姦罪的成立:必須警察於現場記錄,性器官的交媾,才足以構成通姦罪,是否正確? Q2:對於男同志而言,除了在國外進行代理孕母, 會發生類似像<中巴混血小孩男-吳憶樺-監護權的跨國爭奪戰嗎?> Q3:女同志若為了規避台灣法律,與外國男士進行捐精行為,是否會產生吳憶樺事件? Q4:男同志進行國外代理孕母時,要如何防範遺傳疾病?而且要如何防範捐卵者是 從事色情交易,或特種行業的女性?(例如:荷蘭與泰國就有很多特種行業的女性) 如果你也有生孕的問題,歡迎我們一起來討論,並加入我的臉書! http://www.facebook.com/jesamtw?ref=tn_tnmn#!/jesamtw PS:臉書的照片是模特兒照片,臉書的名字是筆名喔!(我是男同志喔) 請透過臉書先傳遞訊息,告知妳在PTT有看過這篇的發表文章, 然後我就會將你加入臉書好友名單 -- 我是甲板專用帳號 匿名帳號使用流程 ●(S)end 站內寄信 ︿∕ 請輸入使用者代號: PttGay ︿ ︵ ﹙''﹚ 在信件內第一行打上欲呈現的標題。 ﹙''﹚ ~兔 e.g.: 標題:[閃光] 虎虎愛兔兔~Ya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23.179
teemocogs: 我沒有臉書... 01/22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