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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一篇不是要來批判什麼,只是多一點提醒,所以道德魔人請放過此篇,感恩! 好的,回歸正題。 暑假才剛開始,我所認識的朋友就已經有兩位接到「到案說明書」與「警察杯杯要求 作筆錄」的電話,事由都是「UT聊天室」相約打砲所衍生的後果。 我相信人的情慾有時候是不受道德所約束的,因此我只想提醒諸位版上的青春鳥,在 小頭漲的發熱之餘,請多保有一絲絲的冷靜,否則接踵而來的後遺症絕非你所能想像 的。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閱以下法律條文,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1.兒童少年福利法 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3.刑法第227條 我直接講結論好了: 1.已滿18歲的朋友,要約打砲的,請務必約18歲以上的砲友! 2.打砲就打砲,不要涉及「對價關係」,不要以物質或利益作為交換條件! 3.絕對不要約在自己家裡,雙方見面一定要約公開場所,之後再去開房打砲! 4.對方喊痛的時候,請務必停下所有動作,不要霸王硬上弓! 5.請全程使用保險套並做好防護措施,盡量不要使用藥物! 補充幾個重點: 1.上述三條法律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不管對方要不要告  你,勤勞的檢察官一旦獲知犯罪事實就可以主動提起偵辦! 2.絕對不要涉及「對價關係」或「暴力脅迫」,否則罪刑都會更複雜難解! 3.刑法227條的立法精神是「不管你知不知道對方實際年紀」,所以請務必避開地雷區! 再補充幾個你們應該知道的事情 1.UT上面固定都會有網路警察再釣魚,會以「援交」、「包養」、「開趴」等方式吸引  你上鉤,即使你們使用「私訊」一樣逃不掉 2.警察會積極請你去做筆錄是因為有業績壓力,不要不相信,這業績比抓賊更輕鬆! 3.有時候警察會用「請你去當證人」方式作筆錄,然後你就從證人變成被告! 4.除非現行犯(開趴被活逮),警察絕對沒有權力在你做筆錄的同時要求你驗血! 5.續上,除非警察有把握跟你打砲的人是愛滋帶原者,否則他們無權要求你驗血! 6.警察通常會帶有脅迫恐嚇的語氣要你配合他們腳本的筆錄,通常都不會是在幫你,而 是在衝業績!因為絕對會把單純的打砲性交變成了「性交易」! 以上,只是我這混跡江湖的老狐狸所能給予你們的提醒,當然,我不是專業的法律專家 無法給予完整而全面的的解說或是協助,只是看多了、聽多了一些「倒楣鬼」或是「比 較單純不聰明的砲友」案例之後,總是不免有些感慨! 有些路已經有人走過,有些地雷也有人踩到了,後繼的青春鳥可要記取教訓,別讓自己 成了下一個「案例教材」,那就真的太得不償失了! 祈願各位青春鳥都有個平安快樂的暑假! -- 君子舔蛋蛋 小人嚐雞雞  說吧~你到底要當君子還是小人? http://blog.yam.com/danoyab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96.205
teamax:我小人君子都願意當XD 07/11 01:20
uka123ily:只有我覺得ut是個很難用的聊天室嘛。 07/11 01:21
peter52025:不得不推一下了 07/11 01:21
Medusa1866:我是小人 >////////////< 07/11 01:23
peter52025:那我是君子好了... 07/11 01:28
OGW:不太明白結論的第三點 能夠請你解釋一下嗎 07/11 01:28
zzing:之前不是有女生看起來很成熟而男方無罪的案例? 07/11 01:30
cockroach02:咦 我怎麼記得刑227是16歲... 07/11 01:48
刑法227是16歲 但是性交條例是18歲
Darren37:警察應該不可以釣魚吧 只能以被動的方式偵察 07/11 01:48
釣魚可是一種主動方式的休閒活動喔 通常會用聊天室暱稱作引子,例如「大屌找有緣人」之類 警察會試探性搭訕然後提出價碼或徵詢你的意願  然後再挖洞給你跳
cockroach02:噢 227基本不絕對不是只管客觀幾歲而不管主觀 07/11 01:54
cockroach02:至少還是要有間接故意才行 會覺得只看實際年齡 07/11 01:54
cockroach02:可能是實務舉證責任上的問題 更有可能是警察以此恫赫 07/11 01:55
cockroach02:總之跟立法精神比較沒關係啦... 07/11 01:55
合意性交本來沒有所謂主客觀的分別 但是刑法227立法精神在保護未成年人 避免因為心智未成熟而受到誘導、矇騙、暴力等情況而導致受到性侵害 所以會比較偏向即使你主觀認定對方已滿但是你無法確定的前提下仍與對方發生關係 那就沒有客觀的討論空間了 就我所了解接觸過的朋友而言,檢察官都偏向受害者,認為「你怎麼可能看不出來他只 有14歲」或是「他明明就還沒變聲/沒長毛/沒鬍子」你怎麼可能看不出來? 所以最保險的方式就是打砲前先看一下對方的身分證^^ 實務上的案例絕大多數不管主客觀認定,結論都是依法論刑 ※ 編輯: knight9135 來自: 123.192.96.205 (07/11 02:11)
cockroach02: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18以下是只罰性交易 07/11 02:18
cockroach02:然後刑法各罪都要具備主觀故意過失 過失要有特別規定 07/11 02:20
cockroach02:刑227沒有處罰規定 所以必須要有故意 對未滿幾歲也是 07/11 02:21
cockroach02:至少要有間接故意 也就是「就算他未成年也沒關係啦」 07/11 02:21
cockroach02:當然這都只是「理論上」 而實務的確多是照你說的那樣 07/11 02:23
cockroach02:不過那絕對跟立法精神無關 如果真的能證明沒有故意 07/11 02:24
cockroach02:像是證明對方用假身分證 又或是對方長得就超級成熟 07/11 02:25
cockroach02:還是不會被認為觸犯該罪 07/11 02:25
cockroach02:不過最重要的是 和16歲以上的人合意性交而無關交易 07/11 02:28
cockroach02:也沒有拍照錄音錄影之類的情況 基本上不構成犯罪啦 07/11 02:29
cockroach02:只是警察還是會函送就是了 畢竟他們只要覺得有低度 07/11 02:30
cockroach02:犯罪嫌疑 他們就該送地檢署 07/11 02:30
cockroach02:警察會說:他才17歲怎麼會跟你勾搭上 一定跟錢有關 XD 07/11 02:31
cockroach02:或者硬說是有引誘、留容也不無可能 07/11 02:33
olioolio:不過也實在是為什麼業績制度要這樣設計,讓基層警察想出 07/11 03:37
olioolio:這些旁門左道= = 07/11 03:37
OGW:我被無視了... 07/11 05:59
第三點的用意在於「是否以強迫、強暴手段達成性交目的」以及「被害人是否有無掙脫 、逃脫可能」! 私人住家在實務上都會被認定為私密場所,被害人「比較」難以逃脫,難以呼救! 約在公開場所見面之後再一同前往開房,至少可以認定雙方對於性交是「合意」而非 單方面之「故意」! 且見面後先去吃吃東西、喝喝東西再去打砲,也可以說是「性交」並非本意而是你情 我願之下所衍生之行為! 但是無論如何,千萬不要以金錢或物質來交換打砲的事實,否則逃不掉性交條例的!
AndrewPublic:UT超難用的耶 唉! 07/11 06:47
teemocogs: 推薦此文M. 07/11 07:16
papaduck:推 07/11 07:53
當然,伯伯我也是混過砲場的,如何盡興打砲又可以全身而退自然有一套SOP 只是網路上不該教導無知的清純少年如何規避法律,所以我只能善盡提醒責任,畢竟 接連看到身邊好友因為「只是打了一砲」就得面對法律懲罰,真的覺得很難過! ※ 編輯: knight9135 來自: 123.192.96.205 (07/11 09:05)
shiz: 07/11 09:23
gg90386:推推~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07/11 10:18
watercowtw: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唷~修法很久了。 07/11 10:28
shineflyo:推,有些事還是知道的好。ut… 07/11 21:49
carbeso:看來還是直接從身邊朋友下手 UT好難用 07/11 21:55
zhaizhai:推! 07/11 23:59
hbo2287:感謝板大的提醒 差點悔不當初 07/12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