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eamax:我小人君子都願意當XD 07/11 01:20
→ uka123ily:只有我覺得ut是個很難用的聊天室嘛。 07/11 01:21
推 peter52025:不得不推一下了 07/11 01:21
推 Medusa1866:我是小人 >////////////< 07/11 01:23
→ peter52025:那我是君子好了... 07/11 01:28
推 OGW:不太明白結論的第三點 能夠請你解釋一下嗎 07/11 01:28
推 zzing:之前不是有女生看起來很成熟而男方無罪的案例? 07/11 01:30
推 cockroach02:咦 我怎麼記得刑227是16歲... 07/11 01:48
刑法227是16歲
但是性交條例是18歲
→ Darren37:警察應該不可以釣魚吧 只能以被動的方式偵察 07/11 01:48
釣魚可是一種主動方式的休閒活動喔
通常會用聊天室暱稱作引子,例如「大屌找有緣人」之類
警察會試探性搭訕然後提出價碼或徵詢你的意願 然後再挖洞給你跳
→ cockroach02:噢 227基本不絕對不是只管客觀幾歲而不管主觀 07/11 01:54
→ cockroach02:至少還是要有間接故意才行 會覺得只看實際年齡 07/11 01:54
→ cockroach02:可能是實務舉證責任上的問題 更有可能是警察以此恫赫 07/11 01:55
→ cockroach02:總之跟立法精神比較沒關係啦... 07/11 01:55
合意性交本來沒有所謂主客觀的分別 但是刑法227立法精神在保護未成年人
避免因為心智未成熟而受到誘導、矇騙、暴力等情況而導致受到性侵害
所以會比較偏向即使你主觀認定對方已滿但是你無法確定的前提下仍與對方發生關係
那就沒有客觀的討論空間了
就我所了解接觸過的朋友而言,檢察官都偏向受害者,認為「你怎麼可能看不出來他只
有14歲」或是「他明明就還沒變聲/沒長毛/沒鬍子」你怎麼可能看不出來?
所以最保險的方式就是打砲前先看一下對方的身分證^^
實務上的案例絕大多數不管主客觀認定,結論都是依法論刑
※ 編輯: knight9135 來自: 123.192.96.205 (07/11 02:11)
→ cockroach02: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18以下是只罰性交易 07/11 02:18
→ cockroach02:然後刑法各罪都要具備主觀故意過失 過失要有特別規定 07/11 02:20
→ cockroach02:刑227沒有處罰規定 所以必須要有故意 對未滿幾歲也是 07/11 02:21
→ cockroach02:至少要有間接故意 也就是「就算他未成年也沒關係啦」 07/11 02:21
→ cockroach02:當然這都只是「理論上」 而實務的確多是照你說的那樣 07/11 02:23
→ cockroach02:不過那絕對跟立法精神無關 如果真的能證明沒有故意 07/11 02:24
→ cockroach02:像是證明對方用假身分證 又或是對方長得就超級成熟 07/11 02:25
→ cockroach02:還是不會被認為觸犯該罪 07/11 02:25
→ cockroach02:不過最重要的是 和16歲以上的人合意性交而無關交易 07/11 02:28
→ cockroach02:也沒有拍照錄音錄影之類的情況 基本上不構成犯罪啦 07/11 02:29
→ cockroach02:只是警察還是會函送就是了 畢竟他們只要覺得有低度 07/11 02:30
→ cockroach02:犯罪嫌疑 他們就該送地檢署 07/11 02:30
→ cockroach02:警察會說:他才17歲怎麼會跟你勾搭上 一定跟錢有關 XD 07/11 02:31
→ cockroach02:或者硬說是有引誘、留容也不無可能 07/11 02:33
推 olioolio:不過也實在是為什麼業績制度要這樣設計,讓基層警察想出 07/11 03:37
→ olioolio:這些旁門左道= = 07/11 03:37
→ OGW:我被無視了... 07/11 05:59
第三點的用意在於「是否以強迫、強暴手段達成性交目的」以及「被害人是否有無掙脫
、逃脫可能」!
私人住家在實務上都會被認定為私密場所,被害人「比較」難以逃脫,難以呼救!
約在公開場所見面之後再一同前往開房,至少可以認定雙方對於性交是「合意」而非
單方面之「故意」!
且見面後先去吃吃東西、喝喝東西再去打砲,也可以說是「性交」並非本意而是你情
我願之下所衍生之行為!
但是無論如何,千萬不要以金錢或物質來交換打砲的事實,否則逃不掉性交條例的!
→ AndrewPublic:UT超難用的耶 唉! 07/11 06:47
推 teemocogs: 推薦此文M. 07/11 07:16
推 papaduck:推 07/11 07:53
當然,伯伯我也是混過砲場的,如何盡興打砲又可以全身而退自然有一套SOP
只是網路上不該教導無知的清純少年如何規避法律,所以我只能善盡提醒責任,畢竟
接連看到身邊好友因為「只是打了一砲」就得面對法律懲罰,真的覺得很難過!
※ 編輯: knight9135 來自: 123.192.96.205 (07/11 09:05)
推 shiz: 07/11 09:23
推 gg90386:推推~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07/11 10:18
→ watercowtw: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唷~修法很久了。 07/11 10:28
推 shineflyo:推,有些事還是知道的好。ut… 07/11 21:49
推 carbeso:看來還是直接從身邊朋友下手 UT好難用 07/11 21:55
推 zhaizhai:推! 07/11 23:59
推 hbo2287:感謝板大的提醒 差點悔不當初 07/12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