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Ba (衛星不落帝國)
看板gay
標題Re: [新聞] 同性婚姻入法 首度公開激辯
時間Wed Oct 16 18:53:58 2013
柯志明也為他對同性戀的看法出過一本書。我沒看過。不過網路上已經有很多討論。
以下轉錄一篇摘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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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yeeching.blogspot.tw/2012/09/22.html
書籍分享:性解放運動的棋子--同性戀:柯志明《尊貴的人、婚
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2/2)
陳維進 2012年9月7日
這是柯志明著作《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
不妥協的立場》裏面反駁同性戀主義者用以支持同性戀的十個理
由。筆者摘要其內容臚列如下:
1. 自然的:同性戀主義者宣稱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樣是自然的。
反駁:如果男人與男人的性愛關係或女人與女人的性愛關係是自
然的,那還有什麼愛情與性愛是不自然的?也就是說亂倫也是自
然的?到底什麼是“自然”?“自然”是指“非人為而如此的”,具
有自我生產的意義,表現出自己獨有的樣子和本性。但“存在”
並非自然,就如我們不會把連體嬰、不會說話、或沒有手的人說
是自然的。他們是不自然的,因為他們沒有表現出一個人的本性
或正常的樣子。生殖也是顯露生物的本性。人必須透過男女兩性
的結合才能生出後代來,使人存於世,這是人的自然。雖然人可
以藉由技術阻絕性行為與生殖的關係,但不能因而就否定了性行
為與生殖之間的自然關聯。[1]
2. 自願的:贊成同性戀者主張,與什麼性別的人戀愛與性愛並
沒有什麼非遵守不可的規範,只要戀愛者“願意”或“出於自願”
即可。因此,反對同性戀者沒有理由判定同性戀是錯的或不對的。
反駁:事實上,沒有人會認同所有的戀愛,也沒有人會贊成所有
“出於自願”的行為。人總會否定某些戀愛行為。這表示我們對戀
愛有著一種規範的態度,即有些戀愛是不好的;也不會把一個人
的戀愛“意願”當作他或她的戀愛是否可行的判定標準。總之,戀
愛有對錯、好壞之別,愛情並不是價值中立的。
其實同性戀主義者也對戀愛有著對錯或好壞的認定,不然他們就
沒有理由否定別人對他們的否定,畢竟別人可以不理會他們的看
法,因為他們的看法沒有對錯可言。正因為同性戀主義者認為戀
愛有對錯、好壞、他們才會大發議論要求別人認同同性戀愛是對
的、好的、正常的、自然的,而有進行這種戀愛及同性結婚的基
本權利。
同性戀主義者要以理服人,以理伸張自己的權利,這個基本的態
度是對的。但這態度也必須包括接受別人對他們的同性戀論述的
挑戰與批判,也就是接受別人也可以提出否定他們主張的論點。
換句話說,同性戀主義者沒有理由在提出或論述自己主張的同時
卻不能包容別人也可以主張否定他們主張的論點。若同性戀主義
者要作為一個說理者,那他們就必須以理性的態度面對反對他們
的論述,也必須不把反同性戀者的反對論述當成是“異性戀霸
權”。所以,異性戀者與同性戀主義者都必須要說理。
所以,同性戀主義者的主要論述也證明同性戀者也認同愛情有規
範,有對錯、好壞之別。因此,以愛情沒有對錯、好壞為理由來
為同性戀之合理性辯護,是自打嘴巴的自破之論。[2]
3. 相對的:同性戀主義者主張“道德相對主義”。他們或許不會
否定行為有對錯可言,只是對錯的標準或法則是相對的而非絕對
的,或者相對於人或社會的。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倫理規則,所
以需要“尊重”與“包容”不同功德道德主張。
反駁:如果我們“絕對”要尊重和包容不同的道德主張與行為,那
麼尊重與包容本身就是絕對的。那怎麼說道德是相對的呢?只有
那些具有道德價值的道德事物與人,才值得我們尊重與包容。我
們沒有理由必須尊重與包容違反道德價值的行為與主張。無論道
德現實的行為如何具有相對性,所有道德的相對特質都否定不了
道德的絕對性。如果沒有絕對的道德對錯,則所有的道德努力、
追求、批評、反省、辯論、責備、要求都是多餘且不必要的。[3]
4. 需要愛:同性戀主義者認為人都需要愛,也渴望愛情,同性
戀者渴望他們的愛情乃天經地義。
反駁:人似乎可以愛任何東西,但卻不會對任何東西都產生愛
情;人有很多類型的愛,但不都是愛情。愛情與性分不開,因為
愛人之為愛人就是因為他或她渴望與所愛的人在身體上結合為
一。愛情是兩個男女結合的動力,進而結婚,建立家庭,生出新
的人。所以,愛情是人類得以在世延續與人類社會得以構成的重
要入口。因此,愛情不只滿足兩個人情感的需要,同時也是人類
得以存在並人類社會得以建立的重大環節。這是男女之間愛情重
大的功能與意義。同性戀的正當性只能建立在這種愛情觀之上。
然而,基於我們對人的整體性之理解,我們認為同性戀愛情是一
種不完美、有缺陷、有問題的愛情。如果同性戀是正常的、好的、
對的、可行的,那麼我們不知道還有什麼戀愛是不正常的、不好
的、不對的、不可行的。如果同性戀可行,那雙性戀、兄妹戀、
姐弟戀、母子戀、父女戀、婚外戀、人獸戀等等,都可行嗎?若
不可行,為何不可呢?[4]
5. 何謂正常:同性戀爭議不只關乎同性戀而已,它更關乎什麼
才是一個“正常人”的行為,意即關乎我們到底是否“有能力”知
道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正常。同性戀主義者挑戰我們日常的認識與
評價能力,批判我們的日常判斷力和所使用的語言都有問題。
反駁:我們說兩個男人發生性行為是不合乎自然的,因為他們的
行為超越了器官的自然功能,如將陽具插入肛門(肛門不是為了
性交,而是為了排糞便)。但同性戀主義者說“自然的”其實很難
定義,因為器官的功能可以是多樣的。雖然器官可以有多樣功
能,但糞便是否能從嘴巴出來呢?用腳雖然可以寫字,但那是不
自然的。換句話說,一個器官能做什麼可以由意志決定,意思是
人可以刻意決定使用某個器官做出他或她想做的事。這時器官的
使用就不由乎其本性,而是由乎人的意志。然而,我們堅決主張,
器官的自然使用需合於器官的本性,即器官的存在目的;而器官
的存在目的不是任意的,而是與整個身體的其他器官有著整體的
關係。不合乎器官本性地使用器官常帶來問題與疾病。肛交易得
病,不恰當或變態的異性性愛也會得性病,這是偶然的嗎?因
此,“能”並不等於“自然”,沒有手的人能用腳寫字,這是不得
已的,不能反過來說,因為腳能用來寫字,所以用腳寫字就是合
乎腳之自然本性。這樣的論調是強詞奪理,毫無理性可言的。[5]
6. 都一樣正常:同性戀主義者著名的自我辯護是“左撇子論
證”,即認為同性戀不過是異性戀之外另一種戀情的表現,兩者
都是合乎自然的,只是方式不同罷了,正如有人慣用右手,有人
慣用左手。
反駁:不管是左手或右手,都是手,只是物理、空間、外在的差
別,而不是器官本能的、組織的差別,它們都是有著相同組織的
“手”,而非其他器官。所以,同性戀和異性戀是截然不同的,因
為男人和女人在生理上或是器官上都是如此地不同。另外,用手
習慣沒有否定也沒有超出雙手的自然功能,都是在做日常的事
務。但同性戀的性愛方式卻使用了超出器官的正常功能而且不得
不如此。所以,“慣用”是行為的習慣而不是行為對象的差異。
[6]
7. 不是病:同性戀主義以心理醫學將同性戀去病化為理由,認
為同性戀不是疾病,因此是正常的。
反駁:不列入疾病不表示是正常的或不是病。自私、好色、多疑、
自大等是病嗎?不斷說謊的人有病嗎?雖然醫學沒有把它們列
為疾病,但我們可能會說這人“有病”。所以,我們不能以現代醫
學為準則認為同性戀不是疾病,就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7]
8. 不得已:同性戀主義者辯護的其中一個觀點是“不得已”。“不
得已”的事就沒有對錯可言。同性戀是不得已的,所以我們不能
咎責同性戀者。
反駁:不得已做一件事與這件事是否對是兩回事。一件錯的或不
好的事不會因為我們不得已而做它就變對的或好的。“不得已”
只能作為我們體諒行為者的理由,以致於我們能夠寬容或饒恕
他,但不能作為判定他行為是否對錯、好壞的條件。因此,我們
可以體諒同性戀者的苦情,我們也的確應當同情體諒同性戀者的
不得已命運,在某個意義上,我們也要忍受同性戀者的戀愛行
為。但這都取消不了我們對同性戀應有的價值判斷。知道不得已
而做一件事與知道這件事是錯的或不好的並沒有衝突,前者並不
能取消後者。我們可以批評一個反同性戀者對同性戀沒有同情心
或憐憫心,但我們不能因此就斷定反同性戀者的同性戀倫理判斷
是錯的。同性戀主義者常混淆反同性戀者的態度和主張,以至於
他們在反對反同性戀者的態度時一併也否定了所有反同性戀論
述的正確性。但態度和主張是兩回事。我們可以同情同性戀者,
但我們不能贊同那種說同性戀是正當、好、自然、正常的論述。
[8]
9. 只要真愛:有論者說愛情的真正價值在於相愛者之間的彼此
忠貞、互相委身、互相扶持的關係,因而同性戀者若能如此表現
正如異性戀一樣,有何不可?有何錯誤?
反駁:我們要肯定和讚美人之間那種忠貞、委身與扶持的關係,
而且我們也要鼓勵人人都當如此,因為這是美德。然而,當兩個
人的關係是不正當的,則他們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只是加深
他們的錯誤關係而已。兩個外遇者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更加
深他們對原有婚姻的毀壞。所以,忠貞、委身與扶持之為善是以
正當的關係為前提。而婚姻就要求夫妻彼此忠貞、委身與扶持並
以此維繫與實現婚姻。婚姻觀若不確立,忠貞、委身與扶持的關
係也難以確立。所以,兩個愛人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必須以
婚姻為前提,否則不可能,甚至不合法。說到底,除非我們認同
同性戀婚姻,否則同性戀人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并不能正當
化他們的愛情。因此,除非同性戀主義者證明同性戀婚姻是正當
的,否則就不能正當化同性戀者之間忠貞、委身與扶持的愛情價
值。然而同性戀婚姻正當嗎?同性戀愛情是同性戀婚姻的必然條
件,因此,如果同性戀愛情不正當,同性戀婚姻必然不正當。[9]
10. 有權利:同性戀主義者宣稱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一樣有締
結婚約的權利,否則就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反駁:這是一個“權利”的訴求,而且是“基本權利”的訴求。這
個訴求是否合理有賴於我們對“權利”的理解。權利首先必須出於
或合於義,只有合於義的事才有權利可言。我們擁有做一件事的
權利之首要條件就是做那件事是對的,我沒擁有做一件錯事的權
利,沒有作惡的的權利。這是權利的基本道德條件。因此,只有
在同性戀是正當的前提下,同性戀者才有訴求同性婚姻的權利,
因為法律不能背乎道德。[10] 但由於同性戀不是正當的、對
的、好的,所以,同性戀主義者就沒有要求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基
本權利。
[1] 柯志明,《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
妥協的立場》(新北市:華宣,2012),26-31。
[2] 柯志明,31-4。
[3] 柯志明,34-6。
[4] 柯志明,36-9。
[5] 柯志明,39-41。
[6] 柯志明,41-4。
[7] 柯志明,45-6。
[8] 柯志明,46-8。
[9] 柯志明,48-50。
[10] 柯志明,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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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28.248
※ AirBa:轉錄至看板 lesbian 10/16 18:56
→ freiheitkino:看到第一點就想噓了!老是拿亂倫來類比,張飛打岳飛 10/16 19:11
噓 dancingdang:只是看似有理的歧視,但還是歧視 10/16 19:30
> 然而,我們堅決主張,
> 器官的自然使用需合於器官的本性,即器官的存在目的;
我想到的是洗腎跟變性手術,整形手術。
※ 編輯: AirBa 來自: 114.37.128.248 (10/16 20:31)
→ ksng1092:我真的很好奇這些反駁說法寫的人自己再看一次不會臉紅嗎 10/16 20:31
我是覺得他算是把反對的理由比較明白的講出來了。一但明白講出來,要選擇就很明白。
像是改變器官的使用與功能,我覺得一但簡化成「你覺得改變器官的功能不好嗎?」
「你覺得美容整容手術不道德嗎」
應該就很好選擇了。
※ 編輯: AirBa 來自: 114.37.128.248 (10/16 20:35)
→ ksng1092:他的第9點和第10點反駁...因果互為論證,完美循環(昏倒 10/16 20:38
→ ksng1092:其實他的每一個反駁都可以簡化成:同性戀是不正常的,所 10/16 20:39
→ ksng1092:以"同性戀是正常的"這樣的說法不能拿來證明同性戀是正常 10/16 20:39
→ ksng1092:的,基於以上理由,同性戀是不正常的(太完美了XD) 10/16 20:40
→ lescholar:不覺得裡面的理由用來反對異性婚姻也很適合嗎 10/16 21:51
→ dannial:說實在的 他曾身為台大哲學系授,寫出這樣理論架構薄弱, 10/16 23:24
→ dannial:缺乏心理與精神分析實證的支持的文章,不會不好意思嗎??? 10/16 23:25
→ lescholar:他覺得他對得起自己的上帝就好了 上帝是超越邏輯的 10/16 23:38
→ dannial:但願真的有個天堂在等他。 10/16 23:40
我想事情不是那麼簡單。但是我也很難解釋。
可能有一些前提是我們沒辦法接受的。
他應該是先入為主的決定了一些事,這種事是不能靠邏輯的。
我想可能還是要有慈悲心吧。
※ 編輯: AirBa 來自: 114.37.131.107 (10/17 07:55)
推 uka123ily:他的論點應該是念過倫理學的學生都會覺得是奇文 10/17 08:53
→ uka123ily:而且道德相對主義似乎不是這樣用在同志的,他才是 10/17 08:54
推 uka123ily:他其實才是相對主義者。而起他很多權利論述都錯的離譜 10/17 08:58
→ uka123ily:合於義才是權利? 不就是討論正義這件事嗎 10/17 08:59
你們講得比較對。有時候覺得我自己有一點被洗腦。
※ 編輯: AirBa 來自: 114.37.131.107 (10/17 09:23)
推 jointrick:我很疑惑關於自然人與自然人的結合,到底哪裡不自然了? 10/17 11:02
噓 caseyst:看到第一句我就想吐,擺明就是歧視還有什麼,可悲不正常 10/17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