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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ITjauQD ] 作者: RedCarRet (天長地久)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時間: Mon Nov 4 07:16:05 2013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聯合報╱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2013.11.04 02:41 am 網路時代來臨,公然侮辱也從現實生活轉移到網路。最近出現一批「網路訟棍族」,專門 在網路上挑釁他人,有網友禁不起激怒,向對方大罵「你豬啊」、「白癡」而吃上刑事官 司,賠上和解金後才獲撤告。網友警戒,在網路上奔相走告「不要被釣魚!」 一名網友上周被台大批踢踢論壇的網友控告公然侮辱,一問之下竟發現同時有卅多名網友 也挨告,逼得版主在論壇上公告,提醒網友「不要被網路訟棍釣魚!」並舉例,有網友只 回說「你是奧客!」或「你算哪根蔥?」就被告涉嫌公然侮辱。 公告一出,曾深受其害的網友「維尼」上網吐苦水,說他因在網路上與一名網友筆戰,氣 得忍不住罵對方「你白癡啊!」就挨告。檢察官勸他們和解,他不想跑法院,付了兩萬多 元的和解金,對方才撤告;一問之下,才知有網友也被此人告,對方甚至故意到南部偏遠 地區的警分局提告,逼得他千里迢迢南下到分局做筆錄。 網友「瑞可」說,有網路訟棍專門鎖定某些對象,只要看這對象到哪個版發文,就去版上 挑釁,刻意激怒對方;有的人一開始不理會,後來忍不住還擊,向對方開罵,網路訟棍就 會留言「我已備份,大家法院見囉!」 法界人士說,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公然」侮辱他人,在網路上的BBS討論區或文章 留言版辱罵他人,因公開的網路論壇有多人瀏覽,有「第三人在場」,一定會留下證據。 「網路訟棍」就是利用「凡罵過必留下痕跡」的證據提告,讓警局及司法機關多了許多網 路公然侮辱案件,花費司法資源。 網友認為,這跟假車禍的「車禍蟑螂」何異?故意釣魚,讓人忍不住大罵,甚至藉和解金 牟利,網友除了隱忍,幾乎無法自保。 【2013/11/04 聯合報】 @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 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271724.shtml#ixzz2jcxBZDRB Power By udn.com 3.新聞連結: 4.備註: 上報了 == 心得: 這30多位被告中,至少有2位是我們甲板板友,甲板的議題很容易陷入別人所設下的陷阱 請各位板友在回應推文時,也注意一下自己的言詞,有些人心眼很小,或者擺明是故意的 請勿掉入「網路蟑螂」陷阱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13.88 ※ 編輯: coolbad 來自: 140.119.186.135 (11/04 15:40)
patashoe:維護自身權益沒什麼不對…這跟製造假車禍這種詐欺行為差 11/04 15:54
patashoe:得遠了 11/04 15:54
feresa:維護自身權益?!!! 11/04 16:00
uka123ily:吳育昇也是一時衝動阿 11/04 16:01
bookticket:維護自身權益沒什麼不對 但網路訟棍這種行為是不是維護 11/04 16:04
bookticket:自身權益就有待商榷囉...www 11/04 16:05
coolbad:他應是看上大多人懶的跑法院,賺取和解金吧!! 11/04 16:08
coolbad:跟自身權益好像.....有點遠 11/04 16:12
watercowtw:感謝版主提醒~! 11/04 16:21
m0806449:那我要到綠島去告 順便還可以遊覽一下 11/04 17:05
peter52025:小巴版主真的很貼心,推一個^^ 11/04 17:20
dashihito:如果罵到如此激烈,訟棍本身應該也很容易被告公然侮辱吧? 11/04 18:13
lescholar:就看準別人不懂法律 閒工夫又沒他多罷了 11/04 18:14
lescholar:除非該ID可以聯繫到日常生活的的某個人(ex:網路賣家、臉 11/04 18:15
lescholar:書 某些部落格帳號) 不然單純對ID公然侮辱是很難成罪的 11/04 18:17
lescholar:而且還有微罪不舉 所以檢察官也不一定會起訴 就算成罪 11/04 18:18
lescholar:大概也是罰金而已 但一般人不懂或沒那麼時間 就會被拐到 11/04 18:18
KCETinTW:四叉貓上電視了... (53臺) 11/04 19:49
bigTAR:我有看到! XDDD 11/04 19:58
shyyo7589:感覺根本就不是網路訟棍 若是指某人的話顯然是維護權益 11/04 20:36
shyyo7589:說實在 根本看不出他因為別人說出不雅話 而顯露喜悅感 11/04 20:37
shyyo7589:覺得自己被侵犯 可以提出告訴以維護權益 起不起訴另回事 11/04 20:38
shyyo7589:只是因為某人提告的次數比較多一點 就被人塑造成訟棍 11/04 20:40
shyyo7589:這年頭喔 人家採取正當法律途徑 自己輸不起就亂戴人帽子 11/04 20:42
garlic1234:哇嗚,我用毒蟲可以告幾個人呢 11/04 21:48
dancepriest:推薦樓上截圖 <3 11/05 00:19
tryandtired:釣魚囉 /~~~<>+ <>+ <毒>+ <蟲>+ 11/05 00:44
tryandtired:我魚畫錯了 再一次 ( ′﹀‵)/︴<>< <毒>< <蟲>< 11/05 00:45
uka123ily:那我應該可以告一整串像粽子了 11/05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