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oruas:法律上應該會先定義同性戀一詞.. 11/07 20:04
→ noruas:還要認定這個人在發生行為時 是否為同性戀 11/07 20:05
推 bigTAR:「不妨利用他們的喜好去佈局」這點是很重要的,我的觀察, 11/07 20:11
→ bigTAR:教會勢力的發言其實一直有在修正,例如他們已經不敢明擺著 11/07 20:11
→ bigTAR:批判同性戀,改以「我尊重」、「不歧視」等做為起手式,即 11/07 20:11
→ bigTAR:便骨子裡本質不變,但在觀感上是加分的,我一直覺得同志圈 11/07 20:11
→ bigTAR:在這一點梢弱了 11/07 20:11
→ paladada:慢慢來,也不是每個同性戀都會先去讀心理學、兵法之類的 11/07 20:16
推 bigTAR:但大部分同性戀都很有機會習得妹子互婊的技能… 11/07 20:19
→ paladada:科科,那也要會用在該用的地方XDD........ 11/07 20:20
推 bigTAR:就是常不會… ˊˋ 11/07 20:21
→ paladada:多戰多學習吧,反正總有成功的一天 11/07 20:25
推 lumber:其實我記得有有聽說過夫妻其中一方與同性發生關係被告通姦 11/07 20:27
→ lescholar:那應該是告民事吧 刑事的通姦僅限於異性性器接合 11/07 20:28
→ lumber:的,只是不知道怎麼去找這方面的資料 11/07 20:28
→ lescholar:異性間的肛交口交也不構成通姦罪 11/07 20:28
→ paladada:所以這邊就有所謂的法律漏洞了,不妨拿出來用也行 11/07 20:30
→ lumber:剛查了一下發現是我記錯了,我聽到的應該是同性的外遇 11/07 20:31
→ lumber:可以被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11/07 20:31
推 jaannddyy:通姦早該除罪,難道不覺得感情建立在:你敢 11/07 20:35
→ paladada:一般人其實在出現外遇時,最先會想到通姦罪這條 11/07 20:35
→ jaannddyy:根別人性交,我就把你關起來有夠怪嗎 11/07 20:36
→ paladada:閣下好似誤會我的本意,我的意思是利用「通姦罪」來增修 11/07 20:38
推 jaannddyy:先進國家早就沒通姦罪,拿風俗民情來扯好笑,台灣 11/07 20:38
→ jaannddyy:超西化 11/07 20:38
→ paladada:同志婚姻法過關的可能性,任何可能其實都要嘗試的 11/07 20:39
→ paladada:這次修法的最終目的「同性戀結婚合法化」這才是我們要的 11/07 20:41
推 jaannddyy:法界認為有除罪化趨勢的東西,為了要讓同性婚姻合法,上修 11/07 20:47
→ jaannddyy:適用範圍,絕對會被反對的 11/07 20:47
推 bigTAR:通姦罪再怎麼虛偽,也是對手拿來攻擊的利器。高尚並不一定 11/07 20:50
→ bigTAR:獲得認同,這是社(同)運所喜歡說的,又為何一定要堅持不 11/07 20:50
→ bigTAR:與虛偽的通姦罪為伍? 11/07 20:50
→ paladada:能達目的就行了,還有不少同志朋友日子不好過 11/07 20:58
→ paladada:為何不敢厚黑一點,為眾人爭取權益? 11/07 20:58
推 bigTAR:保障性忠貞是可笑的,但保障婚姻則不然,如果我沒記錯,通 11/07 20:59
→ bigTAR:姦除罪的目的,最主要的不就是保障婚姻中的弱勢? 11/07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