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myYmir (大濕)》之銘言:
: 第二點則是我欲探討的立場,個人想從幾點敘述討論。
: 一是或有支持者主張透過修法來改變社會價值觀,
: 我以為這實是謬誤,在此引用林立樹老師的文字表達個人想法
: 「在歷史的價值建構中,合法、合理與合情代表著社會的接受程度。合情是個別同意的
: 行為,合理是多數同意的行為,合法是全體同意的行為。」
: 當是先有社會認同建立法律,而不該期待以法律回頭改變社會,
: 特別是今日要修的是民法,國家根本大法,牽一髮動全身,
: 我們大可用特別法補充不足,有何必要去更動國法之基石?
本來就是先有社會認同才會建立法律,你覺得如果連一點社會認同
也沒有的話,這件事吵得起來嗎?根本連提都不用提吧。現在就是
認同同性婚姻的人已經多到可以和歧視的人吵了,這整件事才會發
生啊!
只是,社會認同到底要到何種程度才足以入法?那就是一個見仁見
智的問題,我個人覺得除去中立派,接近一半就差不多了,剩下一
半靠直接衝突(即你說的法律回頭改變社會)會比較快,如同美國
南北戰爭。
你覺得廢奴後,原本認為黑人天生是奴隸的白人就會突然轉性嗎?
不可能嘛,即便到了現在,還是有白人在歧視黑人啊,但你覺得廢
除奴隸制,是否能夠加速種族歧視觀念的改變呢?
: 二是支持者主張這是維護人權,
: 但問題是,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請問由誰來決定什麼東西是基本人權?
退一步說,即便不是基本人權而僅是一般的私法契約,從憲法的平
等權以觀,惟一能否定同性訂定婚姻的理由,那也只不過是婚姻本
身的定義問題而已─「男女」,而非法律問題。
既然問題是「定義」,那就簡單了,誰來決定婚姻的定義?應該是
什麼各民族背景、文化、共識 ...劈哩叭啦之類的東西吧?我簡稱
「倫常」。
這種東西,本來就會隨著時間改變,你可以把它想成一夫多妻到一
夫一妻的過程,解釋起來太麻煩了,況且,我個人其實傾向於,這
點大家隨著時間拼輸贏就好,不然怎麼辦?
: 草案推動伴侶制度主張是另一種不同婚姻,但跟婚姻有「類似」功能,
: 有如主張A和B方案不同,但都有C功能
: 但是,婚姻和自由戀愛最大的不同就是有C功能的「經濟利益」。
: 今天出現一個更自由、更少限制的B方案,這不就是另一種婚姻制度嗎?
: 我以為婚姻僅是特定的「社會結構」而已,是因時因地而異的,有其社會意義,
: 不論支持或反對,都必須去探討「婚姻」的社會意義。
: 婚姻的三個要件,生育、經濟與愛情,多元成家主張僅需愛情,不需生育
: 它試圖改變台灣社會對婚姻的看法,但理由何在?
我覺得你根本就連錯了。
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是三個不同且獨立的法案,雖然
統稱「多元成家」一起宣傳,但並沒有非得要一起過。
換言之,當你主張用婚姻的社會意義去檢視「多元成家」時,那其
實是在檢視「同性婚姻」,因為伴侶制度、多人家屬的構想伊始,
是為了某些有此需求的人有婚姻以外的其它選擇,既如此,你又怎
能拿婚姻與其類比?
至於同性婚姻,哪裡有要改變你說的婚姻三要件呢?根本就是為了
那三要件才來吵的啊,不然你以為同性戀們吃飽太閒?愛情就不說
了,經濟是現在爭的重點,至於生育,那是因為生不出來好不好,
怪我囉?
: 「我們有何急迫或必要性來修改民法,以此改變台灣社會的婚姻結構?」
: 其改變現況的社會效益何在?有普遍性嗎?有多數認同嗎?
: 我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資料裡看不到對這問題的答案。
那你何不自己想想呢?
: 三是支持者主張外國如此,我們應當效法。
: 這也是站不住腳的想法,各國民情不同,本有不同法律,外國做法僅供參考。
這確實是站不住腳,但拿「傳統中華文化」來反對就很站得住腳嗎
?
: 最後則是個人思考對於同性戀本質的問題。
: 性傾向是基因或賀爾蒙等先天生理條件決定,抑或是受嬰孩和幼童時期的生活經驗影響?
: 學術界兩派說法莫衷一是。
: 這形成問題,假如性傾向是後天的社會因素所形成,
: 同性婚姻就無法自比為黑人或女性族群的平權運動,理論基礎將會崩解,
: 因為唯有生而即為同性戀才能自比與「黑皮膚」和「生理的女性」等同視之。
: 而現在的折衷說法則認為先天基因有影響力,但也可能被社會因素影響,
: 假設有些人是先天基因的影響,有些是社會因素的影響,兩者能相提並論嗎?
: 更甚者,區別兩者是可能的嗎?而這又是正義的嗎?
: 姑且拋開同性戀本質議題不論,
: 單從台灣社會現況,我們也缺乏對同性戀完整而正確的認識,
: 針對特定族群的法律修改,想當然要有對該族群有足夠的認識,
: 但是台灣對於同性戀族群的現況,完全是一團迷霧,
: 人數概況?社會地位?遭受的壓力為何?異性戀的歧視為何?
: 政府調查或學術研究可說少之又少,也缺乏完整論述,更遑論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
: 而且,這樣的調查有可能被視為對同性戀的另類歧視,變得窒礙難行。
: 如此準備不足的情況,就要大幅度的改動民法,是合理的嗎?
: 綜上所述,我的結論認為,台灣根本還沒準備好改變法律。
: 更重要的,支持者也缺乏一個立論完整的論述說服大眾,
: 光是舉著人權的旗子,卻避談台灣社會的共識問題,去談台灣法律的社會意義,
: 去談從個案出發來主張普遍性修法的合適性,
: 那跟抱著基督教義,許多支持者口中「盲信者」又有何不同呢?
: 只是改成抓住自己也不理解,名為「人權」的舶來品而已不是嗎?
: 多元成家要在台灣推行,應該要先徹底了解台灣的同性戀社會現況,
: 進而推導出屬於台灣的多元成家論述,向外推廣,教育民眾、改變他們的婚姻觀念
: 而且台灣同性戀族群也當自覺,去發掘自己的意義,豐富這個族群的價值。
: 而不是現在倉促修法,
: 因為、不論支持或反對,我們都還沒準備好。
以上,我不詳細回了,你真的很想要我回再講,我會考慮看看= =
。我只跟你說,我覺得這四段好像在寫國考的申論題,你也許想要
藉由這個題目訓練你的說理能力,但我回這篇文,並不是想要和你
辯論,而是想要告訴你:
同性戀,是人,是有生命、有感情的人,而不僅是你國考考卷上的
一個名詞。每一段在櫃子裡的生命歷程,或多或少,都夾雜著些許
辛酸;陽光灑在你的身上固然溫暖,但你又怎麼能夠確定,在你不
經意回頭時映入眼簾的一家三口,不是某位同性戀悲劇的「妥協」
呢?
進入論辯同性婚姻的前提是先理解上開事實,而很抱歉,我認為你
並不理解。
* * * * * *
附帶一提,在其他版也就罷了,前幾篇才一個和父母出櫃,結果逼
得男友被他媽視訊說教的文,你在這跟我講「一團迷霧」,問人數
概況、社會地位、遭受的壓力為何、異性戀的歧視為何 ...我還想
問你到底有沒有做功課嘞,你不覺得,你的問題,實在既愚蠢又刺
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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