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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myYmir (大濕)》之銘言: : 第二點則是我欲探討的立場,個人想從幾點敘述討論。 : 一是或有支持者主張透過修法來改變社會價值觀, : 我以為這實是謬誤,在此引用林立樹老師的文字表達個人想法 : 「在歷史的價值建構中,合法、合理與合情代表著社會的接受程度。合情是個別同意的 : 行為,合理是多數同意的行為,合法是全體同意的行為。」 : 當是先有社會認同建立法律,而不該期待以法律回頭改變社會, : 特別是今日要修的是民法,國家根本大法,牽一髮動全身, : 我們大可用特別法補充不足,有何必要去更動國法之基石? 本來就是先有社會認同才會建立法律,你覺得如果連一點社會認同 也沒有的話,這件事吵得起來嗎?根本連提都不用提吧。現在就是 認同同性婚姻的人已經多到可以和歧視的人吵了,這整件事才會發 生啊! 只是,社會認同到底要到何種程度才足以入法?那就是一個見仁見 智的問題,我個人覺得除去中立派,接近一半就差不多了,剩下一 半靠直接衝突(即你說的法律回頭改變社會)會比較快,如同美國 南北戰爭。 你覺得廢奴後,原本認為黑人天生是奴隸的白人就會突然轉性嗎? 不可能嘛,即便到了現在,還是有白人在歧視黑人啊,但你覺得廢 除奴隸制,是否能夠加速種族歧視觀念的改變呢? : 二是支持者主張這是維護人權, : 但問題是,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請問由誰來決定什麼東西是基本人權? 退一步說,即便不是基本人權而僅是一般的私法契約,從憲法的平 等權以觀,惟一能否定同性訂定婚姻的理由,那也只不過是婚姻本 身的定義問題而已─「男女」,而非法律問題。 既然問題是「定義」,那就簡單了,誰來決定婚姻的定義?應該是 什麼各民族背景、文化、共識 ...劈哩叭啦之類的東西吧?我簡稱 「倫常」。 這種東西,本來就會隨著時間改變,你可以把它想成一夫多妻到一 夫一妻的過程,解釋起來太麻煩了,況且,我個人其實傾向於,這 點大家隨著時間拼輸贏就好,不然怎麼辦? : 草案推動伴侶制度主張是另一種不同婚姻,但跟婚姻有「類似」功能, : 有如主張A和B方案不同,但都有C功能 : 但是,婚姻和自由戀愛最大的不同就是有C功能的「經濟利益」。 : 今天出現一個更自由、更少限制的B方案,這不就是另一種婚姻制度嗎? : 我以為婚姻僅是特定的「社會結構」而已,是因時因地而異的,有其社會意義, : 不論支持或反對,都必須去探討「婚姻」的社會意義。 : 婚姻的三個要件,生育、經濟與愛情,多元成家主張僅需愛情,不需生育 : 它試圖改變台灣社會對婚姻的看法,但理由何在? 我覺得你根本就連錯了。 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是三個不同且獨立的法案,雖然 統稱「多元成家」一起宣傳,但並沒有非得要一起過。 換言之,當你主張用婚姻的社會意義去檢視「多元成家」時,那其 實是在檢視「同性婚姻」,因為伴侶制度、多人家屬的構想伊始, 是為了某些有此需求的人有婚姻以外的其它選擇,既如此,你又怎 能拿婚姻與其類比? 至於同性婚姻,哪裡有要改變你說的婚姻三要件呢?根本就是為了 那三要件才來吵的啊,不然你以為同性戀們吃飽太閒?愛情就不說 了,經濟是現在爭的重點,至於生育,那是因為生不出來好不好, 怪我囉? : 「我們有何急迫或必要性來修改民法,以此改變台灣社會的婚姻結構?」 : 其改變現況的社會效益何在?有普遍性嗎?有多數認同嗎? : 我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資料裡看不到對這問題的答案。 那你何不自己想想呢? : 三是支持者主張外國如此,我們應當效法。 : 這也是站不住腳的想法,各國民情不同,本有不同法律,外國做法僅供參考。 這確實是站不住腳,但拿「傳統中華文化」來反對就很站得住腳嗎 ? : 最後則是個人思考對於同性戀本質的問題。 : 性傾向是基因或賀爾蒙等先天生理條件決定,抑或是受嬰孩和幼童時期的生活經驗影響? : 學術界兩派說法莫衷一是。 : 這形成問題,假如性傾向是後天的社會因素所形成, : 同性婚姻就無法自比為黑人或女性族群的平權運動,理論基礎將會崩解, : 因為唯有生而即為同性戀才能自比與「黑皮膚」和「生理的女性」等同視之。 : 而現在的折衷說法則認為先天基因有影響力,但也可能被社會因素影響, : 假設有些人是先天基因的影響,有些是社會因素的影響,兩者能相提並論嗎? : 更甚者,區別兩者是可能的嗎?而這又是正義的嗎? : 姑且拋開同性戀本質議題不論, : 單從台灣社會現況,我們也缺乏對同性戀完整而正確的認識, : 針對特定族群的法律修改,想當然要有對該族群有足夠的認識, : 但是台灣對於同性戀族群的現況,完全是一團迷霧, : 人數概況?社會地位?遭受的壓力為何?異性戀的歧視為何? : 政府調查或學術研究可說少之又少,也缺乏完整論述,更遑論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 : 而且,這樣的調查有可能被視為對同性戀的另類歧視,變得窒礙難行。 : 如此準備不足的情況,就要大幅度的改動民法,是合理的嗎? : 綜上所述,我的結論認為,台灣根本還沒準備好改變法律。 : 更重要的,支持者也缺乏一個立論完整的論述說服大眾, : 光是舉著人權的旗子,卻避談台灣社會的共識問題,去談台灣法律的社會意義, : 去談從個案出發來主張普遍性修法的合適性, : 那跟抱著基督教義,許多支持者口中「盲信者」又有何不同呢? : 只是改成抓住自己也不理解,名為「人權」的舶來品而已不是嗎? : 多元成家要在台灣推行,應該要先徹底了解台灣的同性戀社會現況, : 進而推導出屬於台灣的多元成家論述,向外推廣,教育民眾、改變他們的婚姻觀念 : 而且台灣同性戀族群也當自覺,去發掘自己的意義,豐富這個族群的價值。 : 而不是現在倉促修法, : 因為、不論支持或反對,我們都還沒準備好。 以上,我不詳細回了,你真的很想要我回再講,我會考慮看看= = 。我只跟你說,我覺得這四段好像在寫國考的申論題,你也許想要 藉由這個題目訓練你的說理能力,但我回這篇文,並不是想要和你 辯論,而是想要告訴你: 同性戀,是人,是有生命、有感情的人,而不僅是你國考考卷上的 一個名詞。每一段在櫃子裡的生命歷程,或多或少,都夾雜著些許 辛酸;陽光灑在你的身上固然溫暖,但你又怎麼能夠確定,在你不 經意回頭時映入眼簾的一家三口,不是某位同性戀悲劇的「妥協」 呢? 進入論辯同性婚姻的前提是先理解上開事實,而很抱歉,我認為你 並不理解。 * * * * * * 附帶一提,在其他版也就罷了,前幾篇才一個和父母出櫃,結果逼 得男友被他媽視訊說教的文,你在這跟我講「一團迷霧」,問人數 概況、社會地位、遭受的壓力為何、異性戀的歧視為何 ...我還想 問你到底有沒有做功課嘞,你不覺得,你的問題,實在既愚蠢又刺 眼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215.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