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ianmama:為何公權力可介入近親婚姻的兩人事?? 12/03 22:34
這是你應該處理的,沒有人需要給你答案。
即便我不反對,但處理這個禁止事項被消滅的論述是你自己提出的義務。
這跟大家無關。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2:36)
→ tianmama:這就是對無法反駁的論據無視了,鴕鳥。 12/03 22:36
鴕鳥的是你,你無法處理為什麼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會處理到近親什麼碗糕的。
我沒有看到這個東西。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2:38)
→ tianmama:婚姻是私人的事,公權力還能介入嗎? 答案很明顯。 12/03 22:37
同志提出一套理由,認為同性婚姻或跨性婚姻可以是兩人合意之事。
我不認為這個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平權理由,可推到消弭近親結婚的禁止理由。
這太跳躍了。
而且說穿了,這本來就是兩回事,在比較方法上有必要更嚴謹的比較。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2:41)
→ tianmama:性別認同跟性傾向是正確的理由,婚姻是兩人事是錯誤的 12/03 22:40
有誰可以禁止你結婚?你媽還是你爸,還是你老師,馬總統?
→ bebo108:婚姻不是你跟你老婆的事 不然是誰的事? 我的事嗎? 12/03 22:42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2:43)
推 teemocogs: 優卡 他要點出的盲點不是這個 你這樣打不到他的草人. 12/03 22:43
親愛的提莫,你知道我不知話數的陷阱這套的。
他要吃就來嚴謹的討論,不要跟我說樺樹要種哪裡。
形式邏輯是無法處理社會的意義。這點請田某某他自己好好反省。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2:46)
推 tianmama:婚姻的保障是社會的事。不然你去7-11自己印結婚證書即可 12/03 22:44
你的答案好爛,我們的討論一直都在有個政府的前提,
另外社會沒有公權力,他不會保障你的婚姻,不要搞錯好嘛。
推 teemocogs: tianmama 一直放水 快接近答案了. 12/03 22:46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2:47)
→ tianmama:那就婚姻的保障是政府的事,總之不是私人的事。 12/03 22:48
婚姻受政府保障,與他是私人之事並不衝突耶。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2:49)
→ tianmama:另外我要跟近親結婚當然會被政府禁止/無效。 12/03 22:48
那你應該要討論的是有什麼理由是跟性傾向與性別認同一樣可以主張對抗的論點。
而不是主張是兩人的是所以可以結婚。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2:50)
推 maybeisd:田媽媽你的「總之」一出來整個很站不住腳诶 12/03 22:50
→ maybeisd:請問你已婚還未婚啊? 你已婚的話你當初結婚請問你有先問 12/03 22:50
用詭辯,這樣還侮辱詭辯。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2:51)
→ maybeisd:過我嗎?你未婚的話麻煩你喜帖都要寄給廣大的同志朋友, 12/03 22:50
→ maybeisd:並且附帶上結婚同意書讓我簽署可以嗎? 12/03 22:51
推 tianmama:既然會被兩人以外的理由限制,婚姻當然不是兩人的事。 12/03 22:51
你知道很多人都可能使用暴力殺了你,細菌病毒或野生動物都會。
但你的生命權在他們手上嘛?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2:53)
→ tianmama:所以我的生命權不只是我的事,還是政府的事,政府必須保 12/03 22:56
→ tianmama:護我。生命權不是我的事的另一例證,自殺不合法。 12/03 22:57
自殺不合法?這點很妙,法律並不阻止傷害自己。
只是政府的立場,還是會想辦法救你。
而很多人不想被政府救或是被政府阻止,所以有很努力的推像是安樂死之類的。
而且我不懂你一直提到政府要幹嘛,政府的立場就是落實權利的保障。
但對於你要怎麼行使權利基本上不能干涉太多。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3:02)
→ tianmama:所以生命權不是自己的事,婚姻不是兩人的事。 12/03 23:03
你的所以一直都下的比打雷還快,你超越光速嘛?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3:05)
推 kkk2126:自殺並不違法啊? 12/03 23:08
推 tianmama:安樂死合法嗎? 12/03 23:08
安樂死有他人幫助自殺的問題,比較複雜。
但拿安樂死只是告訴你,的確有這樣的聲音。
認為生命的主人可以自己決定何時結束這個生命。
簡單來說,你的生命本來就不是可以任意剝奪或是侵害的。
拿自殺來講到底想表示什麼?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3:10)
→ kkk2126:安樂死算是加工自殺,罰加工的人,不罰自殺的人 12/03 23:09
推 fishbone0515:優卡辛苦了 12/03 23:12
推 maybeisd:田媽媽你真的完全舉例錯誤,生命權牽涉到的東西包含到年 12/03 23:13
→ maybeisd:齡疾病,還有很多種面向,甚至還有安樂死、DNR等東西 12/03 23:13
→ maybeisd:舉這種風馬牛不相及的東西當例子來佐證你的邏輯是在? 12/03 23:13
→ crashofu:婚姻是行為 婚姻制度社會形成的 兩個是不一樣的東西 12/03 23:15
→ crashofu:質疑婚姻制度代入婚姻得到結論 也能吵那麼久? 12/03 23:15
推 lilRussell:辛苦了,他一向走超譯字句路線,請參見20603。 12/03 23:21
→ tianmama:生命不可任意剝奪更足證生命權不只是自己的事情。 12/03 23:38
→ tianmama:就像婚姻也不是私人的事。 12/03 23:39
生命不可任意剝奪是指被他人或政府,不是討論被自己。
是防禦他人侵犯。
你無法從這裡得到那不是自己的事,也不會說那是像婚姻。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3:41)
→ KingLBJ:田大你對基本權的架構和位階沒有概念.將很難溝通 12/03 23:41
推 tianmama:生命可被自己剝奪,安樂死就合法了。 12/03 23:42
安樂死有牽涉第三人。
→ lescholar:我想tianmama要定義一下什麼是"兩個人的事"? 12/03 23:42
田的兩個人恐怕是自然狀態下的吧。
但我們討論都是在於基本權利可行使範圍內的兩人合意。
這是他不想講清楚意圖混淆的。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3:44)
→ tianmama:兩個人的事就是私人的事,兩人以外沒資格干涉。 12/03 23:43
民法內的契約自由不就是這樣的東西嘛?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3:47)
→ tianmama:喔,兩人的事還有前提「基本權利可行使範圍」 12/03 23:47
→ tianmama:那這個基本權利是什麼呢?為什麼同性有,而亂倫無呢? 12/03 23:47
不然你住深山野外嘛?
是說你要比較可以認真比較,不要用為什麼這個有,那個沒有呢?
這不是嚴謹的推論,而且沒有人有義務回答你。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3:47)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3:48)
→ tianmama:那麼婚姻顯然不是完全的契約自由,因為政府可以限制。 12/03 23:49
契約自由也不見得很自由阿,但他還是有範圍的。
就像婚姻也是在範圍內是很自由,所以你到底如何說不是兩個人的事?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3:50)
→ tianmama:那麼兩人的事,基本權利的範圍在那呢? 12/03 23:49
→ KingLBJ:請問什麼是基本權利可行使範圍?原聞其詳~ 12/03 23:50
例如不是暴力威脅、催眠欺騙之類的。
→ tianmama:那婚姻自由的範圍在那? 我也可以說同志就在範圍外 12/03 23:51
你有看我的文章嘛?你要說在範圍外,現況或許是,
但至少大家有一套理由是針對同志,但你直接將這個推論到近親結婚。
所以到底兩個東西有什麼關連阿?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3 23:54)
推 teemocogs: @tianmama 去看我那篇 然後別跳了. 12/03 23:53
推 shawnhayashi:辛苦了 12/03 23:58
→ KingLBJ:我還以為會聽到系統化的分析@@唉~~ 12/04 00:00
你想太多啦啦,我只是很白話又很簡略的在描述而已。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4 00:02)
→ tianmama:奇怪了,你也同意形式邏輯為真,到底在堅持什麼? 12/04 00:02
形式邏輯為真也並非代表可以解釋兩者是相同的權利,只是促進我們去思考這件事。
畢竟權利不是一個僅憑藉形式邏輯處理的東西。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4 00:05)
推 KingLBJ:UK大~我那是在問和回田大.不是在問你.我沒講清楚是我阿呆 12/04 00:03
→ KingLBJ:因為他剛講"兩人的事還有前提「基本權利可行使範圍」" 12/04 00:04
推 kkk2126:"有政府作為前提的私人"跟"自然狀態下的私人"之爭 12/04 00:04
→ KingLBJ:我很好奇這種命題下會有什麼答案 12/04 00:04
→ kkk2126:而tianmama主張,"有政府為前提的私人"不能算是私人 12/04 00:05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49.219.30.157 (12/04 00:06)
推 tianmama:兩人的事有行使範圍前提,是UK講的 12/04 00:07
推 fishbone0515:他是個形式邏輯通 連人肉都可以吃的人呢 12/04 00:07
推 ween0717:大家好有耐心啊= = 12/04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