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也不知道有什麼效力,
但是社團評鑑要求,
我就把它生出來了,
參考學生會的章程,
請大家看看,有意見提出來,
(我自己都覺得有點惡搞)
如果沒有意見,
我就會加上 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由全體幹部同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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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綱
第一條 【體制】
本社為以對競技體操有濃厚興趣的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為主的體育性社團。
第二條 【社員資格】
當學期依規定繳交社費者為該學期社員
第三條 【權利】
社員有參加該學期社課之權力。
第四條 【義務】
社員有繳納社費及遵守練習規範之義務。
第貳章 行政
第五條 【社長】
本社置社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社務。
第六條 【副社長】
本社置副社長一名,襄贊社長處理社務。
第七條 【幹部】
一、總務:管理帳務,收取社費,繳納場地費用。
二、教學:於社課中指導新生。
三、文書:處理各類企劃書。
四、美宣:製作文宣及各大活動美術佈置。
該屆社長得以視情況增減幹部人數與職位。
第八條 【任命及代理】
副社長、各幹部,由社長任命。
第九條 【繼任及出缺】
社長出缺時,由副社長繼任,至原任社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社長及副社長均出缺時,由總務暫行代理社長,如距原任社長任期屆滿之日四個月以上,
應舉辦社長之補選。
第參章 選舉
第十條 【新任社長任命】
社長由前任社長與前任幹部召開社長改選會議後產生。
第十一條 【選舉時間】
若該學年本社參與全國大專學生運動會或全國大專盃體操項目,則在賽後一個月內召開社
長改選會議。若該學年並無參加大型比賽,則於五月召開。
第陸章 財務
第十二條 【社費】
社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社長與幹部討論決議之。
第十三條 【預算之原則】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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