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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kka-Dream 看板] 作者: LUKAKA (全民同心台灣奪金) 看板: Hakka-Dream 標題: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築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Mon Oct 18 10:27:29 2004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築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客會綜字第0九三000六五0七號函訂定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客家青年出國研習、進修、觀摩、訪問﹐吸收 新知﹐精進專業知能,拓展國際視野﹐以帶動客家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一). 多元文化類﹕有關至學術機構、學校或社團研習觀 摩多元文化之計畫。 (二). 藝術類﹕至藝術機構、學校研習進修或展演團體學習觀摩有關文學、音樂、戲劇、舞蹈、 美術或其他藝術之計畫。 (三). 社區營造類﹕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創意文化加值產業等之計畫。 (四). 其他﹕其他有助於精進專業知能,拓展客家文化國際視野之計畫。 三、補助對象:年滿十八至三十五歲,認同客家且具客語溝通能力之中華民國籍青年。 四、補助名額:每年補助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五、補助期間: 以三個月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經專案申請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最多為一個月,且 以一次為限;惟延長期間所產生之費用本會不予補助。本會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計畫書內之 預定出國期間,得考量實際計畫內容酌予調整。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 1. 申請表(如附表一)。 2. 計畫書(如附表二)。 3. 同意書(如附表三)。 4. 身分證影本。 (二). 申請文件請郵寄或親送至本會綜合處(地址:台北市 110 信義區松仁路三號八樓),郵寄 者以收件截止當日郵戳為憑。 (三). 送件時請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文件不齊者,限三日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七、審查程序:審查分初審及複審。 (一).初審:由本會書面審查。 (二).複審: 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就研習計畫內容之可行 性與需要性進行審查﹐申請人應出席並以 客語說明 。審查結果﹐於收件截止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八、申請及審查期程: 項目 期程 收件期間 八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 (九十三年度延至十一月三十日) 審查作業(含初、複審) 十月二十日至十一月十九日 (九十三年度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日) 公布補助人員名單 十二月一日前 (九十三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受補助人員出國計畫完成時間 於補助名單公布後,翌年元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 九、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補助項目﹕ 包括學雜費、交通費、生活費、保險費及手續費等項目﹐每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三 十萬元為限。 (二). 補助標準: 項目 金額 備註 學雜費 檢據核實報支,最多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含相關研習、進修、參訪之報名費、 門票、課程材料、資料影印、郵電、 製作成果報告等費用。 交通費 檢據核實報支 往返機票【桃園中正機場 -前往國 家(地區)目的地】以最直接航線 經濟艙為限。 生活費 前往國家日支生活費標準(新台幣:元) 1.含膳、宿及零用費(零用費包含 市區火車、市區公車、市區捷運、 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 ┌─────────┐ 各項費用)。 │美國、加拿大 1200│ ├─────────┤ 2.一日內跨越兩國以上者,其日支 │ 日本 1400 │ 生活費以當日留宿之國家為準,不 ├─────────┤ 得重複。 │ 歐洲國家 1300 │ ├─────────┤ 3.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 │ 其他國家 1000 │ 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 └─────────┘ 按左列日支數額標準之四折支給。 4.出國期間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 數額之三折、五折、八折支給。 保險費 檢據核實報支 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規定, 提供出國期間新台幣四百萬元保險 。 手續費 檢據核實報支 含護照、簽證、黃皮書、預防針、 結匯手續、機場服務、兵險附加險 等費用。 十、撥款及核銷: (一). 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得 檢具第一期領據請款 ,本會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 (二). 受補助人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 檢具 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 第二期領據及 成果報 告書(格式如附表四),經本會核可後,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 (三). 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其出國費用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臺 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四).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補助項目分類依序黏貼於 A4 空白紙 上(黏貼縫處加蓋私章) , 附上補助項目別支出明細表後送本會核銷。 (五). 逾期請款且事前未報經本會核備者,不予受理。 十一、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人員應於第八點規定之期限內辦妥相關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逾期視為放棄,並 取消其補助資格,經取消補助資格者,三年內不得申請。 (二). 受補助人員如有必要提前終止計畫,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取得相關證明 ,轉請本會核定後,方得變更計畫,本會並將依比例核減原定之補助款項。 (三). 受補助人員在國外不得有損害國家聲譽、違背國家政策之言行,亦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內 容不符之行為。 (四). 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計畫返國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紙本及光碟片各一份予本會。 (五). 受補助人員應配合出席本會舉辦之行前訓練活動、記者會、研習成果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會 議。 (六). 受補助人員應就補助案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會為業務推動之任何利 用。 (七). 受補助人員 未遵守第二至六項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其償還所領之全部或部分補 助經費;該員於接獲通知後逾一個月仍不償還者,本會將依法追回。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1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