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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最近的新聞『酒駕』頻傳, 又有人說要加重其刑責,『酒駕』視同『謀殺』, 可是我總覺得『酒駕』比有犯罪動機的『謀殺』還嚴重, 大概可以比擬『變態殺人魔』了。 我們總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那反過來說:「可恨之人,是否也有可憐之處呢?」 那無論其動機為何,還總有讓人悲哀的地方, 謀殺是放棄自己的理智、放縱自己的欲望, 那『酒駕』與『殺人魔』似乎多了傷害無辜之人, 這樣的犯人怎麼能判得比『謀殺』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1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