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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外高加索聯邦及其成員國在蘇聯裡的地位 (一) 外高加索聯邦與其成員國的相互關係   一九二二年外高加索聯邦剛成立時,分為喬治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三個聯邦 成員國,其中喬治亞和阿布哈茲為聯盟關係,另外喬治亞尚轄有阿扎爾自治共和國, 以及南奧塞蒂亞自治州。亞塞拜然則轄有納希契凡自治邊區。其中阿扎爾自治共和國 成立於一九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南奧塞蒂亞自治州成立於一九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納 希契凡自治邊區成立於一九二三年二月。   之後,亞塞拜然於一九二三年七月成立納哥諾.卡拉巴赫自治區,並於一九二四 年二月九日將納希契凡由自治州,升格為自治共和國。納希契凡當地民族與亞塞拜然 並無太大的不同,提升為自治共和國的考量,主要是取悅土耳其。另一方面也是由於 當地與亞塞拜然本土分離,並一度於一九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成立過納希契凡社會主 義蘇維埃共和國。當時俄共成立納希契凡共和國,本意只是要削弱亞美尼亞民族政府 ;待亞美尼亞成立蘇維埃政權後,還是準備讓此區成為亞美尼亞的一部份。但在一九 二一年蘇俄與土耳其簽訂卡爾斯條約時,土耳其堅持將昔日亞美尼亞教會駐地納希契 凡,劃歸與土耳其關係較近的亞塞拜然。然而如同柯拉茲所認定,納希契凡以自治州 或自治共和國的地位加入亞美尼亞,應當是個比較合理的解決之道。   俄共在亞美尼亞與納希契凡間本欲安排的特殊關係,由於土耳其的干涉而未能實 現,但類似的設計則在喬治亞與阿布哈茲的聯盟關係上重現。喬治亞於一九二一年二 月二十五日成立蘇維埃政府,隨後三月四日阿布哈茲成立革命委員會。喬治亞民族政 府從巴統流亡後,三月二十九日當高加索局在巴統開會,商討往後布黨對外高加索的 政策時,阿布哈茲布黨要求批准獨立於喬治亞外,獲得了高加索局的支持。兩天後, 阿布哈茲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宣佈成立。   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喬治亞與阿布哈茲簽訂了聯盟條約,規定兩國在軍事 及財經方面結為同盟,軍事、財政、國民經濟、郵電通訊則成立聯合部門,而外交則 由喬治亞代管,而鐵路及其他運輸則統一交由外高加索相應的聯合管理機構管轄。這 樣的安排,類似當時蘇俄與其他蘇維埃共和國所訂的聯盟條約,故表面上阿布哈茲的 地位,就如同白俄羅斯、布哈拉等國一樣,是個獨立國家。只是實際上,喬阿兩國所 謂的聯合部門,其實就如同蘇俄當時的各聯盟條約一樣,都由喬治亞相關部門「代理 」其業務了。   然而在外高加索聯邦成立後,聯邦政府在處理阿布哈茲事務時,是比照阿扎爾辦 理的。換言之,雖然阿布哈茲表面上有許多加盟國才有的權力,但在政治實務上,阿 布哈茲被視為一個喬治亞所管轄的自治共和國,而非與喬治亞平起平坐的成員國。這 種名實不符的情況,最後在一九三一年二月阿布哈茲正式降為自治共和國後才得到修 正。外高加索聯邦境內的成員國體制就此固定下來,直到外高加索解散時,再也沒有 更動。    待一九三六年史達林憲法公布,外高加索聯邦被廢除後,喬治亞三國正式成為 蘇聯的加盟國,去除了外高加索聯邦,維持其他架構不變,直到一九九零年蘇聯解體 前夕。 (二) 聯邦成員國在蘇聯內的地位   外高加索聯邦為蘇聯的一個加盟共和國,這項根據蘇聯成立條約及蘇聯憲法最開 頭的宣告,並沒有任何異議。有問題的則是外高加索聯邦所轄的各個民族實體在聯盟 裡的地位,與其他成員國--特別是喬治亞三國與其他加盟國或蘇俄境內的自治共和 國相比,其地位為何。以下將依據一九二四年蘇聯憲法條文來分析。   一九二四年蘇聯憲法在一九二四年元月三十一日制定後,尚於一九二五年五月二 十日、一九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九三一年三月十七日、一九三五年二月五日分別 進行四次修訂。其中除了一九三五年修訂主要在於聯盟中央部門的調整外,每次都與 聯邦體制調整有關。   一九二四年憲法裡,牽涉到聯邦體制內,各級民族實體地位的條文計有:第三、 四、五、六、十、十五、二十五、二十七、三十四條。這些條文雖然沒有像史達林憲 法及布里茲涅夫憲法一樣,明白描述各民族實體的地位等級,但可從其在中央政權機 構的代表情形,看出其實際的地位。   一九二四年蘇聯憲法的第三、四、五、六條,簡單地談到加盟國的權利。比較值 得留意的是,第十條最初規定「蘇聯的蘇維埃代表大會代表須選自各省及不分省共和 國的蘇維埃代表大會。」一九二七年加上「各邊區」。這裡的不分省共和國沒有強調 是加盟國,因此既指自治共和國,也可說是像亞美尼亞這樣的準加盟國。到了一九三 一年時,第十條的含意修訂得更為明確:   「蘇聯的蘇維埃代表大會代表,分別由下列機構選出:    a.直接由未分成州或邊區的加盟共和國蘇維埃代表 大會選出。    b.有分成州或邊區的加盟共和國,由州或邊區的蘇 維埃代表大會選出。    c.由喬治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等三個蘇維埃社 會主義共和國,以及其他各自治共和國和自治州 的蘇維埃代表大會選出,不論這些自治州是否隸 屬於其他邊區或州。」   這裡喬治亞等三國與自治共和國並列,似乎可看出這三國地位等同於其他自治共 和國。然而第二十五條卻規定,聯盟院及民族院各選出七位主席團主席成員,獨立行 使職權。   依照列寧的要求,蘇聯的中央執行委員會是由加盟國各派一位代表擔任主席,每 年輪流擔任。這項規定後來在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民族院裡也予以延用,因此民族院的 主席團一共由七人組成。這七名分別來自於蘇俄、烏克蘭、白俄羅斯、外高加索、喬 治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等七國。而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則是來 自於蘇俄、烏克蘭、白俄羅斯、外高加索等四個加盟國。從中央執行委員會和民族院 的情形可以瞭解,喬治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三國雖然不是正式加盟國,但在蘇聯 憲法裡也給予了準加盟國地位的安排。一九二五年的憲法修訂,針對烏茲別克及土庫 曼的加入,民族院也增加了兩名主席團成員。但在一九三一年的修訂裡,塔吉克加入 蘇聯並沒有相應在民族院裡增加一位主席,這是因為代表外高加索聯邦的主席已由聯 邦三國的代表中的一位兼任,因此不必再為聯邦保留一個主席名額了。   在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裡,代表外高加索聯邦的主席,首先是亞塞拜然的 納里曼諾夫,一九二五年納里曼諾夫死後,由穆沙貝可夫繼任至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中 央執行委員會解散為止。這兩人同時也是亞塞拜然的代表,納里曼諾夫在聯邦制同盟 時,還是亞塞拜然在外高加索聯盟會議裡的代表。   另一值得注意的條文則是第十五條。這條是關於民族院成員是如何選出的,以及 其名額。在一九二四年憲法剛制定時,是如此規定:「民族院由加盟國及自治國各選 出五名代表,以及蘇俄境內各自治州選出一名代表組成。……附帶規定:阿扎爾、阿 布哈茲自治共和國與南奧塞蒂亞自治州各選出一名代表參加民族院。」這個明顯把阿 扎爾、阿布哈茲兩自治國視為自治州等級的附帶規定,到了一九二五年修訂時,整個 予以刪除;並把原條文的「蘇俄境內」刪去。然而這段條文可以看出,阿布哈茲共和 國不但被稱為「自治共和國」,原先地位還僅等同於蘇俄的自治州。不過由於被視為 賦與阿布哈茲加盟國地位的一九二五年阿布哈茲憲法,是於四月一日制定,之後蘇聯 憲法才於同年五月二十日修訂完成,容易造成蘇聯憲法似乎配合阿布哈茲憲法而修訂 的錯覺。因此這段附帶規定並不能解決阿布哈茲人自認曾是「加盟國」的問題。   僅管梅爾克維拉澤認為,外高加索聯邦的主體為各締約國,而蘇俄主體為各自治 國,因此實質上自治國與聯邦締約國,兩者的地位可說是相等。然而從上述分析可以 看出來,蘇聯成立初期,外高加索聯邦內的各民族實體,與蘇俄境內的地位相比較,   然而在第一節裡已經提過,蘇聯境內實際上分成以莫斯科為中心的蘇俄,以及以 外高加索為單獨系統的雙核心,因此在實際政治運作上,兩方民族實體地位比較, 到了一九三一年後,外高加索境內與蘇聯其他民族實體的比較   最後到了一九三六年外高加索解散後,整個蘇聯的聯邦體制   經過了近十五年,外高加索各國又走回了原先所希望的情況,直接加入蘇聯,成 為蘇聯的加盟國。那麼當初為何要成立一個外高加索聯邦呢?難道只是史達林所稱的 「需要維持民族和平的機構」?這個機構如由蘇聯中央直接擔任,一樣能達到所希望 的效果。亞美尼亞的米亞斯尼堅倒是提供了一個與聯邦體制有關的理由。他在《東方 之聲》報上發表〈為何喬治亞、亞塞拜然、亞美尼亞要通過外高加索聯邦加入共和國 聯盟〉一文中,提到因為喬治亞內也有共和國,所以喬治亞如以單一的個體加入,則 這些共和國將得不到保障。易言之,一九二二年之所以要成立外高加索聯邦,是因為 喬治亞裡面有自治國,而當時只有成立類似蘇俄那樣的聯邦共和國,才能處理自治國 的民族權利。也因此外高加索需聯合成一個聯邦共和國。   在一九二二年時,確實除了蘇俄及外高加索外,其他加盟共和國境內,都沒有包 含自治國。然而隨著一九二四年摩爾達維亞自治共和國在烏克蘭境內成立,以及塔吉 克自治共和國在烏茲別克境內設立,這個理由也就出現愈來愈多的例外。只是這時史 達林已開始逐漸大權在握,這些問題對他來說,已經沒有回答的必要了。任何膽敢向 史達林提出質疑的人,都被他打成反黨集團的成員,在不久的將來也將要面對大整肅 的屠殺。 -- 地獄好人卡 18層地獄力量加持的終極好人卡 女生買回家~趕蒼蠅 男生買回家~保平安 http://gps.wolflord.com/viewtopic.php?t=11794 吉皮思工作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