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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ldfatcat (老肥貓)》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HistoryStudy 看板] : 作者: zungmid (Comedian) 看板: HistoryStudy : 請問中國第一份將男女平等納入的法律是 : A北伐時期<訓政時期約法> : B十年建設時期<民法> : 我查到兩個地方有兩種不同的說法 : 請問正確的究竟是哪個呢? : 謝謝回答 如果要依法學角度來看的話,這兩者都只能算是開始,在法律規定上要達到完全的 兩性平等,現行法律要努力的地方還不少哩. 以下轉貼一篇法律學者的說法: ============================================================================= 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集 四~一 解讀親屬篇的倫常觀 親屬法的沿革及展望 -以男女平等為中心- 黃宗樂 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一、 民國民法革命性的立法   中國舊制,男尊女卑,重男輕女,採取一夫多妻妾制,婦女既嫁從夫,受夫權之支配 ,離婚為夫之專權,妻不得離夫。民國民法制定於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之後革命高潮未退 之際,對於推翻舊制之改革,用力頗重。其表現於實現男女平等原則者,例如,夫妻互為 配偶,人格各別獨立,不復有夫權存在;採行一夫一妻制(民985、992),並廢除妾制;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民1001),互有日常家務代理權(民1003);夫妻離婚原因不設差別 ,尤其同以與人通姦為離婚原因(民1052);男女均得收養子女(民1072),其無配偶者 ,得單獨為之,有配偶者,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民1074);父母共同行使對於未成子女 之權利及負擔義務(民1089);家長不論性別,男女均有為家長之資格(民1124);男女 同得為監護人(民1094);又在繼承法上,配偶互有繼承權,男女之繼承權全無區別(民 1138、1140、1141、1144)。 二、民國民法並未貫徹男女平等原則   不過,由於受到中國固有傳統觀念及現實社會環境的影響,民法親屬編中依舊存有許 多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規定,其犖犖大者,例如,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民1002前段); 女子有待婚期間之限制(民987),反之男子則無;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 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於夫(民 1017Ⅰ、Ⅱ);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夫負擔(民1018);夫對於妻之原有財 產,有使用、收益之權(民1019);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以由夫任之為原則(民 1051、1055);子女從父姓(民1059Ⅰ);夫有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之權(民1063Ⅱ) ,反之妻則否;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民1089部分 );伯父或叔父為第四順序未成年人監護之法定監護人(民1094(4)),反之姑母、舅父 、姨母則否。 三、民法親屬編之修正 1.民國七十四年之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其第七條規 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顺法律上一律平等。政府當局原應依此憲法意旨,就民法 親屬編中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規定,作適當修正。但未幾,國共內戰爆發,接著,大陸淪 陷,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退據台灣,其後長期實施戒嚴、動員戡亂體制,以致怠忽修法工作 。迨六十九年冬,始著手進行民法親屬編之研修工作 。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民法親屬編,其修正重點之一即在於貫徹男女平等原則 ,及修正夫妻財產制,使其更為合理。其具體的修正,例如,禁止四親等之表兄弟姊妹結 婚(民983 I (3));夫妻得約定住所(民1002);刪除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為其特有財 產之規定;使夫妻原有財產之範圍完全相同,並刪除原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民1017) ;聯合財產,得約定由妻管理(民1018);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收取之孳息,於支付家庭 生活費用及聯合財產管理費用後,如有剩餘,其所有權仍歸屬於妻(民1019 I但);增設 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1030之1);使妻亦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認 之訴(民1063II);增列在嫁娶婚,母無兄弟,得約子女從母姓(民1059但)等是。 2.民國八十五年之修正   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仍有不少規定與男女平等之原則不符,而有待修正。尤其,八十 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增訂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保護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政府當局更有責任 主動修改民法親屬編,以落實憲法婦女條款之理念,但政府當局的態度卻相當消極。另一 方面,婦女新知、晚晴協會等婦運團體為推動民法親屬編的修正工作,特組成「民間團體 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歷時三載,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初公布所謂新晴版「民法親屬 編修正草案」,促請政府當局採納,但政府當局仍無動於衷。   直到八十三年九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謂:「民法第一○八九條, 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 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 ,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之後,法 務部始提出三階段修法計畫,第一階針對前揭解釋宣告為違憲之第一○八九條「父權優先 」條款,以及父母離婚後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等相關規定;第二階段則主 要以男女平權相關規定為重心,分別研擬修正。   關於第一階段修法,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民法親屬編,其重大修正如次 :刪除第一○五一條;修正第一○五五條,本於夫妻平等原則,就離婚(不論兩願離婚或 判決離婚)後,親權人決定及親權行使設詳細規定,並導入會面交往制度;增列法院為第 一○五五裁判時應行注意事項(民1055之1),及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行注意 事項(民1055之2);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親權人決定及親權行使,準用離婚有關 之規定(民1069之1);刪除第一○八九條有關父權優先條款之部分,規定「父母對於未 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民 1089II)等。此外,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一,規定適用七十四年修正後第一 ○一七條之情形。關於第二階段修法,其修正草案已於八十四年九月函送立法院審議。 四、民法親屬編之修正展望   民法親屬編廢除封建的家族制度,建立民主的家族制度,比較當時世界各國立法,可 謂是相當進步的立法,其後經過二度修正,當然更加現代化,而於落實男女平等原則,尤 可圈可點。不過,如以「現代的」標準加以檢驗時,則不難發現與充分實現男女平等理念 ,猶有一段距離。職是,法務部於八十四年七月重組「民法親屬編研究修正委員會」,積 極進行第三階段修法工作,並於翌年十一月完成「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可惜後來不知 何故竟暫停其研修工作。另一方面,前揭第二階段修正草案並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 案」及其他各相關委員提案,則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繼續審議。   管見以為,民法親屬編允宜全面的再予檢討修正,其修正方向,整體而言,大致如次 :廢除贅婚制度;採用登記婚主義;縮小禁婚親之範圍;廢除相姦者結婚之限制;廢除女 子待婚期間之限制;夫妻各保有其本姓,冠姓與否任由夫妻約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協議 定之,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修正夫妻財產制,改以所得分配制為法定財產制; 增設兩願離婚準用結婚相關之規定;導入積極的破綻主義離婚立法例,並以一定期間之別 居為婚姻破綻之徵表;承認兩願離婚亦得為損害賠償或贍養費之請求;放寬贍養費請求權 要件;子女之姓由父母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指定一方定之;延長婚生否認 之除斥期間;廢除請求認領之限制;刪除不貞抗辯之規定;縮小近親收養之限制範圍;增 設試養期間之規定;放寬死後終止收養之限制;修正判決終止收養之原因;修正親權濫用 禁止之規定;第二次監護人由法院選任之等等。此外,家制是否應予廢除?親屬會議制度 是否應予廢除而改由法院取代其職務?是否採用別居制度?是否導入特別收養制度?等等 ,均應徹底加以檢討。   最後,徒法不能以自行,在「法入家門」、「清官能斷家務事」之今日,殊有必要早 日設立家事法院,以統籌處理家事事件及少年事件,至盼婦運團除推動民法親屬編之全面 修正外,並積極為家事法院及家事事件處理法催生。 -- 準備籌組鄉民黨... 我還沒說完吶~~ 夠多了夠多了,到http://gps.wolflord.com/再說啦~!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0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