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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廈門領事館領事井上庚二郎於大正十五年(1926)發表的 《廈門的台灣籍民問題》所述,在廈門的台灣籍民可分為三類:1.家族 、產業在台灣的真正台灣籍民。2.家族、產業在廈門或閩省,於1895年 日本併台前後幾年偶然居留台灣,順勢取得日本國籍者。3.原為廈門或 閩省人,透過台灣親友以賄賂方式取得台灣籍,或在廈門購買台灣護照 ,向日本領事館申請台灣籍。 第一類是真正的台灣籍民,但在廈門屬少數,1907年時僅佔十分之 一,之後一直到1937年應該一直以第二、第三類人佔大宗,且好像以第 三類「冒籍」台灣籍民最多。在廈門的台灣籍民因屬日本國民,享有領 事裁判權庇護,以及免於當地苛捐雜稅,因而吸引當地富商、鉅紳為經 營鴉片買賣、避稅,想盡辦法成為第三類台灣籍民。原文提到不少廈門 人為了避稅,與台灣籍民合資成立日本商行,或乾脆租賃台灣籍民名義 成立商行,而各行業中以鴉片買賣利益最大也最特殊,1926年時四分之 一的台灣籍民從事鴉片買賣行業。 廈門軍閥除要求廈門附近鄉村農民栽種罌粟販賣外,更成立「禁煙 查緝處」向鴉片業者收取稅金。因只要是台灣籍民開的鴉片館,廈門軍 閥就收不到稅,故乾脆委由台灣籍民統包鴉片徵稅權,由其向所有同行 收取鴉片稅(尤其針對租賃台灣籍民名義開設的本地鴉片館),而對附 近鄉村農民的罌粟田徵稅工作也委由台灣籍民統包辦理。 我不瞭解的是,既然台灣籍民開的鴉片館免於廈門當地軍閥收取鴉 片稅,為何軍閥委由賣鴉片的台灣籍民徵收鴉片稅就徵得到?這不是很 矛盾? 之前看了日劇坂上之雲,才意識到西方列強在二戰前之所以在遠東 一些國家要求領事裁判權,主要是因為中國、日本等體制落後國的司法 審判、獄政不被人信任,一些近代後興起的司法獨立、正當法律程序、 無罪推定原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證據主義等觀念付之闕如。為此, 日本一直拖到1890年11月29日《大日本帝國憲法》施行後確定人民各種 權利義務、司法獨立,才在之後向西方列強爭取到廢除治外法權(含領 事裁判權)。當然,也配合日本國勢變強,被列強認為算是一個文明開化 國家。 以前的國編本歷史課本對領事裁判權只有一味的抨擊那是列強用來 袒護本國人的特權,絲毫未提當時中國落後的司法審判、惡劣監獄環境 (參滿清十大酷刑)。誠然, 領事館審判本國犯法的人民時難免會有偏 袒的案例,但當時中國的審判制度的確讓人無法信任。
anticat:是台灣人的自己知道? 所以他們可以去找真的不是台籍的收稅 11/16 12:39
saltlake:賣鴉片的台灣籍民徵收鴉片稅當然自己要經手三分肥 11/16 18:30
vesting:應該就是改向種鴉片田的徵稅吧 反正獲利結構會自己調整.. 11/16 23:45
expectations:但即使是租賃台灣籍民名義開設的本地鴉片館,仍可享 11/17 15:58
expectations:免稅權,否則就失去花錢租台籍名義的意義了 11/17 16:07
※ 編輯: expectations 來自: 60.245.65.157 (11/17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