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vamk觸犯板規1,這是你跟他的事情,你要就去告他,這裡又不是司法板,請見諒
以下是證據
作者 vavamk (自摸十萬) 看板 historia
標題 Re: [閒聊] 假如我是歷史版版主
時間 Sun Apr 7 18:04:5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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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遲來正義不是正義,但還是感謝司法還本人清白。
幾點拙見讓大家笑話。
一、追究前版主責任。
有權力就要負責任,也是開個先例,以規範後續版主,以儆效尤,
這也是為不當權力濫用的犧牲者的"賠償",
不然版主亂搞就好,反正後面有人擦屁股。
(一)個人刑責
刑法124(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25(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 第1項第1款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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