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pei001 (修奇)
看板hjsh
標題[閒聊] 深藍站長回覆國寶事件
時間Mon Mar 23 19:22:07 2009
【公告】關於華江版林老師事件站方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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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華江版林老師事件爭議,站方處理說明與聲明如下:
站方再次強調,我們絕對禁止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的誹謗名譽行為,請同學們自我節制。
「【新聞】北一女學生串聯 逼退校長」主題中,有同學發表以「郝市長」為起頭文字之
內容,經林老師向站方反映後,站方認定有涉及刑法誹謗之虞,故予軟刪除處理。另因有
↑ (126篇投訴書)
會員引述該文章,雖發表之內容不涉及違反規定,但因站方無權修改部分內文,故仍予以
軟刪除處理。
「【新聞】北一女學生串聯 逼退校長」主題,林老師表示,希望能刪除此篇具有扇動性
的文章,而站方基於保障言論自由的立場,且該文章不涉及明顯違法事實,故無法受理。
經站方與林老師溝通後,林老師同意,
未來如果有任何令其不快之文章,會直接與站方反
↑ (令她不爽的文章)
映,不再直接向版主或總版主接觸,以免造成版主或總版的困擾。
溝通過程中,雙方未曾討論到個人資料問題,站方絕對保障會員的個人資料安全。
站方盡最大能力維護深藍之言論自由,惟請各位會員在討論時,注意用詞,以免涉及誹謗
。
以下檢附行法第 310 條之條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註,這裡站方要特別說明,許多同學以為,能舉證其為真實者就不算涉及毀謗,但該法條
亦有但書,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深藍創辦人 ckmarkhsu
深藍創辦人 ckmarkhsu:
許多人可能會以為,我們同意老師反映,刪除文章,就表示深藍箝制言論自由
但我們仍要強調,深藍絕對盡最大能力保障言論自由
而言論自由必須以不妨礙他人自由與利益為前提,
因此我們刪除文章,是基於維護老師與學生的雙方利益所做出的決定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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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靈如果在樹林中走,他就會變成樹。人類如果在樹林中走,就會出現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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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ouling:還是來PTT吧~~~ 03/23 19:24
→ epei001:深藍真和諧~~ 03/23 19:31
※ 編輯: epei001 來自: 220.132.100.30 (03/23 19:32)
→ epei001:深藍站長說我斷章取義耶!?我國文真不好....ˊˋ 03/23 19:57
推 berniechen:我國文頂標他也說我斷章取義呀 03/23 20:15
→ epei001:我都很溫和的回覆~一ˇ一志玲姐姐的高EQ我要學起來 03/23 20:39
推 berniechen:修奇哥哥高EQ 03/23 20:48
→ joesmile:我只要志玲姊姊的好身材>///<大誤))) 03/23 20:52
推 berniechen:樓上想太多( ′-`)y-~ 03/23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