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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pleming (大吉)》之銘言: : 由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合約規範中第十五條交屋期限中: :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 : 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但目前手上剛拿到審閱的合約範本裡文字敘述為 : 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起,不論已否遷入居住,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 : 管理費及其他共有部分之費用,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想請問有關"三十日"的部分 是否是與規範不符?? : 當天與代銷公司簽約時要怎麼協議比較好 : 感謝大家! 1.違法 2.如果你真的有事情沒辦法在指定時間交屋,然後你又這麼剛好的托30天、且建商不肯付 差額 ,你可以申請簡易庭調節 3.通常差比較多的是,你真的托了一個月 ,會差1/12的屋税、地稅 依我自己的例子,非自用的情況兩稅大概16k 1/12就是1.5K不到 如果你非常介意這含水電在內不到2千 就跟建商提吧 不過通常在意的都是尾款5%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19.1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74221210.A.25B.html
mapleming: 感謝回答!! 尾款5%也沒問題 當天再跟代銷人員詢問 11/20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