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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vilbear (惡鬼熊)》之銘言: : 租客不管如何沒繳房租,你就是不能夠強制進入,把他東西丟出去,或是把他鎖換了讓他 : 不能進去,這樣是犯法的,算是入侵民宅,強制罪......等。 : 很瞎對吧!沒辦法,這就是法律。 如果 在合約上註明 如欠租兩個月 承租人同意 房東把東西搬走另租他人 承租人簽名了 這樣可以理直氣壯的 把房客的東西丟掉嗎? ※ 編輯: kevinjl (36.234.44.130 臺灣), 01/18/2023 16:14:35
attila125: 範圍不明確會被打槍 01/18 16:17
Asasin: 你一樣要舉證"欠租兩個月"這件事情的真實性,還要保留證據 01/18 16:19
Asasin: 然後存證信函的步驟也不能省 01/18 16:19
frowning1226: 不可以 01/18 16:26
catson: 合約不能限制對方告訴權 01/18 16:27
kusomanfcu: 不行喔 01/18 16:36
qqq7840: 最近不是才有個租霸上新聞,繳了三個月後面就都不繳欠了 01/18 16:44
qqq7840: 一年多。 01/18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