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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Phone3GS (iPhone板板主群) 看板 iPhone 標題 新板規上路 時間 Thu Nov 11 23:09:40 2010 ─────────────────────────────────────── §iPhone版 版規 § Ver 1.7.5 歡迎來到iPhone版!! 在您發文或推文之前,希望可以先詳細閱讀這份版規。 所以在您發布任何文章或者任何推文之後,我們都是以您"已經"詳細閱讀過這些 規定的前提來辦理。 1.本版不歡迎任何涉及違法的討論。 包含各種具有版權的軟硬體的求/供檔,都是不被允許的。(包含但不限於求/供檔) 關於盜版軟體的教學/詢問/黑話等等也是不允許的。 而對於第三方軟體(包含JB,及JB後各種軟體)的討論及使用,允許以不違反智慧財產 權的原則為前提來進行討論。 例如:可以討論JB相關技術並介紹,但不可以介紹如何非法安裝有產權之軟硬體。 只要文章內容牽涉到盜版相關之軟體、工具、問題、網站、來源等,都視為違規 盜版相關文章劣退及水桶一周以上。推文則水桶一個月以上。 請注意今後將不會先行提醒修文, 任何踩線、黑話、擦邊球、藏字少字、"聽我朋友說越獄可以..."等,皆視同辦理。 關於使用盜版軟體後的求救或是修理恢復等教學也一律視同辦理。 想免費獲得APP請抓緊限時免費,或是廠商發送code的時機。 關於相關判定不清楚的可參考公告#1Ea76maP (iPhone)與精華區Z-7-19&20 2.本版是給予使用iOS(iPhoneOS)的相關產品的討論空間。 舉凡iPhone,iPad,iPod touch 皆可以在本版進行討論。 因本版之分類為[系統]區,故討論原則上以iOS之使用與進階技巧為主。 此規則可延伸至iTunes等程式的使用,以及iPhone之相關周邊。 但不包含山寨機等不同系統之智慧型手機。 例如:可以討論iAPP之介紹、討論,越獄工具之使用或越獄後的教學。 可以討論外接電池的品質,但不能討論剛從國外帶回來的山寨機。 此範圍外之不相關文章,一律刪除。 關於推文閒聊,原則上不嚴格禁止,但請不要太過嚴重或者違反其他版規。 3.本版禁止買賣文章、商業廣告。 因為站內已有Macshop版面,如果有任何買賣iPhone/iPad/iPod的需求歡迎到該版面 發布交易訊息。團購部分,站上已有Buytogether版,基於分享資訊的善意出發點, 符合以下條件可在iPhone發文推廣: 1.已在Buytogether版發文(僅限該版,其他版面/網站皆不可) 2.每個人,每個月僅可推廣一次 3.推廣發文資格 上站500次 / 文章 50篇 4.需先將完整的團購內容轉寄給所有板主審核 5.禁止在本版開團,本版只供宣傳推廣,並非團購平台 6.嚴格禁止交易相關討論,違者直接劣退處分 切勿未經審核直接發佈文章/推文販售,直接劣退處分。 再次重申,本版並不介入交易內容,只是單純提供一個發佈訊息的平台。所有交易 相關事宜,請洽詢各開團主購。請各位參加團購的時候審慎評估,並小心篩選交易內容。 團購申請請寄信給版主群二人,並且請勿使用分身ID,以免混亂。 判定為商業廣告之文章,將直接劣退及永久水桶處分。 亦禁止在推文內做商業廣告,經判定違規將處以永久水桶處分。 關於老鼠會模式不斷拉人來一起賺錢的宣傳/教學APP或網站等相關文章也視為商業廣告 首次劣退,再犯劣退+水桶半年 關於電信商每年之各項產品預購單/預約單,全面禁止任何交易轉讓贈與徵求等行為 請還版面清境,發文者劣退及水桶一年,推文者水桶一年。 現貨購買詢問等也一併禁止,相關文章直接劣退。 排隊領機之心得分享則不在此限。 4.發文前請注意。 a.請先詳閱置底『常見問題區』,以及參考精華區的資訊。 在版面按下z可以進入精華區,請按照分類尋找您想要的資訊。置底的常見問題 包含許多使用者容易遇到的問題,也請您發文前先詳閱。 請在發文前確實查閱置底常見問答區,若是能在常見問答查詢到的周經、日經問題, 將會直接劣退,請大家共同遵守,讓大家更容易找到有用的資訊 以下三行通知請確實遵守,若是查閱常見問題後依然無法解決, 請在文中強調做了什麼嘗試,但是無法解決問題。 我確定問問題前我有爬過文、查閱過精華區與置底,我真的找不到我問題的解答。 我保證我的問題和盜版沒有任何關係,若以上有虛假,版主可逕行處分 發問請附上iOS版本、機種等相關資訊,方便板友判斷問題所在喔 b.請先嘗試在網路上搜尋您的問題。 本版相當歡迎iOS新手發問,但為避免浪費網路資源以及致使版面混亂, 針對一再重複或是在說明書google等搜尋引擎就可以找到的資訊,將會逕行刪除。 受限於BBS的純文字模式,以下提供數個圖文資訊完善的網站,供各位新手使用: Mobile01 http://www.mobile01.com/ iPhone4tw http://iphone4.tw/forums/ iAPP http://iapp.com.tw/ Google http://www.google.com.tw/ 關於新手文章的判定,將採取寬鬆但不放任的政策,並且版主具有最終決定權。 5.關於文章內容的規範。 a.文章內容,推文等等,都屬於發文內容的一部分。 請大家和平討論,禁止挑釁、謾罵、引戰等行為。 若經版友檢舉,並由板主群判定後違規者,將處分水桶三日以上。 嚴重者劣退,若累犯則一律劣退。 b.關於iDevice等的正確名稱 iPhone 3G 3GS 4 或是 iP3G 3GS 4 iPod touch 1 2 3 4 或是 iPt1 2 3 4 或是直接簡稱touch (itouch是其他產品) iPad 1 2 iTunes 請盡量不要打錯名稱/縮寫,假如真的不懂可以問,或是文章中表明不懂,順便請教。 看到錯誤寫法,可善意提醒,請不要用惡劣口氣 攻擊/嗆/諷刺 等。 不管是提醒者或是原發文者,假如態度惡劣、故意錯用拼法,蓄意引戰、鬧版屢勸不 聽等,比照版規5.a,水桶三日以上。 違規與否之判定,由版主群共同商議後執行。 c.本版歡迎和iPhone/iPad/iPod touch相關的討論,切勿離題。 和本版討論方向不相關者,將刪文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水桶一周以上或劣退。 累計三篇以上者,劣退及水桶一個月以上。 以上關於處罰為劣退之板規,由於推文無法劣退,若無特別說明推文部分,即是處罰水 桶半年以上 d.字數不滿30字之文章,請用推文表示。 禁止灌水、洗版等無意義之內容。 衝文章、過於無意義、不知所云者,砍文,嚴重者劣退。 若累計三篇以上,全數劣退。 內容屬於私人性質者,請利用站內信回覆。 e.問卷僅限開放iOS相關問卷, 若問卷確實針對iOS使用者,也就是只能利用本板使用者協助作答者, 可在利用通告信告知板主群三人後逕行發文,若是未通知板主群者將劣退處分。 未寄信給所有板主視為未通知 而並非針對iOS之問卷將直接刪除。 f.請選好文章分類,[公告]之分類只限版主使用,其他使用者請勿回文/使用。 g.如有違反者將刪文處理,如持續累犯,或惡意鬧版者,將劣文退回,並視情節 嚴重程度給予一周至永久水桶,累犯者將會加重期限。 h.除非版主要求或是本人要求,否則禁止刪除推文, 若經檢舉者水桶一周。 張爸推文與等同張爸之廣告推文不在此限。 現在版主都能查修文記錄,不要以為沒有痕跡。 i.警告累計兩隻為水桶一周,三犯後啟用累犯條款。 警告主要為犯意不濃厚/版規無嚴格說明,由版主提出勸阻時使用。 j.本板禁止無斷轉載,違者劣退處分。 k.無意義之鬧板、衝文章數之文章,直接劣退處分。 l.原則上版眾皆有對於文章做評論是否適合出現在本版之權力,  請人爬文、上網查詢、看置底、看說明書等均為合理之回應,  針對文章本身酸文者,原則上不予以處分。  針對發文者人身攻擊者,適用版規5.a之條例。 EX:這什麼蠢文章,怎麼還不快點砍一砍 OK OT你真他媽的腦袋有洞耶,在這發什麼廢文 NG 6.關於[新聞]與新機消息 1.新聞請附上連結,若通知後不修改,首次刪文、累犯者劣退。 2.對於"未來預言",不分國內外新聞或小道消息,請附上你覺得他可信度高的理由。 由版眾評斷,X1的話劣退。 3.國外新聞請附上簡單翻譯,畢竟不是每個人英文都那麼好。 國內新聞請附上簡單介紹,證明一下你是真心想分享情報給版友們。 經提醒後依然不補充者,劣退處分。 4.關於算命文(請教目前不存在的機器的規格),直接刪除,累犯者劣退。 5.重複同樣的新聞刪文處理,累犯者視為洗文章,水桶七天以上、視情況劣退7.關於iPhone3GS此帳號 本帳號僅為版主共同發布置底文章使用,關於版務之詢問、申訴請勿寄到此帳號。 寄到此帳號之信件並不受理。 本版規有任何未竟事宜,本版所屬的站務小組長及本版版主有權力做最後裁決。 poopooer 2010.05.12 Ithildin 2010.06.09 補充盜版部分以及第二條之討論範圍 iPhone3G 2010.08.14 補充第六點 Ithildin 2010.11.09 條文修訂 補充 poopooer 2010.11.11 補充新手文章判定 poopooer 2011.03.10 補充產品名稱規範 Ithildin 2011.07.27 補充新聞文章規範 Ithildin 2012.02.25 整合舊有公告 poopooer 2012.04.06 補充修正第三點 Ithildin 2012.04.07 整合板規一、四、八 2012.05.01 增修板規5.e 問卷文規範 2012.05.22 增修板規4.a 修改問卷文規範 iPhone3G 2012.05.25 增修問卷文規範 2012.07.16 增修板規3. 2012.08.18 增修板規5.c ※ 編輯: iPhone3GS 來自: 1.173.200.59 (08/18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