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heRock:告發時還是要舉證,你住的地方與被檢舉場所無地緣關係是很 11/13 21:54
→ TheRock:奇怪的一件事。另外,檢舉時所提供的事證(例如照片)也可 11/13 21:55
→ TheRock:以讓被檢舉人推論出提供者,所以真正的檢舉人仍會被找到。 11/13 21:57
→ rock810:看來只有政府接受匿名舉證可行 11/15 20:01
→ TheRock:要求記名檢舉是怕有人會亂來,導致公務員瞎忙而浪費公帑。 11/15 20:30
→ TheRock:而且有些檢舉後被檢舉人會負刑責,如果是亂檢舉這種事情, 11/15 20:32
→ TheRock:檢舉人可能會吃上誣告罪的官司。若允許匿名檢舉那就沒辦法 11/15 20:33
→ TheRock:把胡亂檢舉的人抓來處罰嚕... :p 11/15 20:33
→ redhibiscus:樓上有理,我不能理解的是為何可讓一般民眾檢檢舉人資 11/16 14:37
→ redhibiscus:料,造成私下報復之可能 11/16 14:37
推 TheRock:因為政府在資訊保護方面做得很差... 另外警察與地方勢力之 11/16 15:09
→ TheRock:間的關係很複雜,所以蠻難處理的。其實如果能設一個中央檢 11/16 15:11
→ TheRock:舉單位接受各類檢舉,由其負責確保檢舉人之身份,然後將檢 11/16 15:11
→ TheRock:舉人之個人資訊隱蔽後將檢舉事項轉交相關單位處理,這樣一 11/16 15:12
→ TheRock:來,實際處理案件的單位不會知道檢舉人是誰,自然也無從洩 11/16 15:13
→ TheRock:露檢舉人身份。相關檢舉人資料則於加密後集中嚴格管制。 11/16 15:16
→ rock810:監察院很閒阿,不知道他們有沒有興趣做(順便凹經費) 11/20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