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ver761204 (d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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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4.75mm以上鋼板出口需有輸出許可證
時間Mon Jun 2 18:51:38 2008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09704602710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公告自即日起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7208.40.21.10-1
「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4.75公厘及以上
但小於50公厘者」等7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21」,
並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內。
依據:貿易法第11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及本部工業局
本(97)年4月18日工金字第09700348020號函。
公告事項:
一、鑒於國內鋼板供給不足,且近年國內廠商大量興建廠房
,及重大公共工程等基礎建設之推動,均帶動對鋼板之需求
,導致鋼板供應缺口擴大,為穩定國內鋼品供需平衡,
維護我鋼鐵市場秩序,
爰公告自即日起CCC7208.40.21.10-1
「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4.75公厘及以上,
但小於50公厘者」等7項貨品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理輸出許可證,始准憑證出口
;上述措施實施期間為期3個月,期限屆滿再行檢討得否延長。
二、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表。
有鋼鐵出口的國貿人員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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