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juniorhigh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另外,我想幫我朋友問一下~ : 她的在校百分比是 5, : 但因為她是原住民, : 而南女又有8個原住民保障名額, : 所以應該是可以用保障名額上, : 但是有聽說基測用了,學測就不能再用, 我剛剛查了這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31 在裡面大學的部分我沒有看到限制,不過在這份辦法裡面 我也沒有看到學測繁星申請的相關規定 所以 我可能再找找看? 另外, 我剛去看了 101 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繁星推薦招生簡章彙編 https://www.caac.ccu.edu.tw/star101/document/101s_principle_v.pdf 使用 原住 當作關鍵字 沒有看到所謂升高中用過大學就不能用的規定 嗯..我還是傾向認為這是謠言 @@a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或原住民,其認定依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之有關規 定。 第 3 條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 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之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 百分之十計算。 (三)參加免試入學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國民中學薦送入學: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 2.學生申請入學: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二、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 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二)參加免試入學之學生申請入學者,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 式辦理。 三、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 待。 四、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 待。 前項各款第一目所定加總分或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之優待方式,取得原 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取得證明之相關規定,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自九十九學年度招生考試起 ,其加總分或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之加分比率,逐年遞減百分之五,並 減至百分之十為止。 原住民學生依第一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 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並以原 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 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一、成績總分同分,或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者,增額錄取 。 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 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調高比率; 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大專校院 ,由各校定之,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4 條 原住民學生經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後再轉校 (院) 轉系 (科) 者,不得 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前項學生入學後因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原肄業學校應輔導協助轉 系。 第 5 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繳 交其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戶口 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應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記事。 原住民學生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得視需要申請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 訊系統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國原住民族人口資料庫,取得當事人戶 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第 6 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如未以原住民族籍身分報名或未送繳 前條規定之證件者,不予優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或補繳。 第 7 條 各招生單位於招生放榜後,應將原住民學生報考及錄取人數編製統計表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原住民主管機關備查。 第 8 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 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 9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公費留學考試時應提供原住民名額,以保障培 育原住民人才。 前項名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原住民報考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其報考資格、成 績計算、錄取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央 原住民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siencw 再見了 現代 流行 掰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3.17.160 ※ 編輯: pop88pop88 來自: 223.143.17.160 (03/08 21:45)
cloud21708:感謝P大!!!所以大概又是班上的人亂說了~~~ 這樣就可以 03/08 22:06
cloud21708:叫我朋友直接用保障名額了:D 03/08 22:07
changhua5566:原住民那個確實很奇怪 不懂用意為何 應該是亂傳的 03/09 16:08
akida:謠言啦 兩個考試又不相關 03/09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