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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貼相關網路文章。 ------------------------------------------------------------------------------ 所謂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表示, 將其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故遺贈係單獨行為, 不須受遺贈人之允受即成立,不同於民法債篇各論之贈與契約(民法第四百零六), 另遺贈可以使繼承人以外之人也可以取得遺產。 惟其為要式行為,須以遺囑為之。 --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062 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所為之贈與,與一般贈與不同的是, 遺贈為單獨行為,受遺贈人可以承認或拋棄。 如果遺贈的數額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則繼承人還可以行使扣減權來限制遺贈的數額。 -- http://tinyurl.com/bmsg9jz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之範圍內, 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乃為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所為之規定, 稱此為遺囑自由原則(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有關遺囑自由原則之具體實現,常見之例證如下: (一)、得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參照)。 (二)、得以遺囑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之指定。 (三)、得以遺囑為遺贈。 (四)、得以遺囑為應繼分之調整。 所以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遺囑人當能以遺囑為遺贈,將遺產送給情人。 --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066&txtgp=&groupkd=0 民法所承認之遺囑自由,並非毫無限制,而有所謂「特留分」的規定, 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定有明文,但什麼是「特留分」呢? 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就其遺產保留一定財產給法定繼承人的比例, 簡單來說,就是法律限制被繼承人處分遺產自由,來保障法定繼承人 最低限度繼承分的規定,使遺產的繼承能符合道義人情, 並保障家族生活及近親受扶養的需求,避免繼承人因生活頓失依靠, 而需仰賴社會救濟。 -- http://tw.myblog.yahoo.com/notary-public/article?mid=292&sc=1 特留分的計算(應得數)= [民法第1173條之應繼財產 - 債務額] x 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 x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 -- http://tinyurl.com/74urkyn ---------------------------------------------------------------------------- 1.要進行遺贈必須有遺囑,然後遺囑要有效力就要經過公證。 2.遺贈不可違反特留分規定,這部份很重要。 結論: 特留分很可怕,就算立了遺囑,如果違反特留分,還是會被打折扣。 (要留住房子,得先扣完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要讓遺囑不受特留分影響,就得先留好特留分的財產…… 不然就是把房子放在法定繼承人(父母手足)承認支持彼此關係的那一邊。 ------------------------------------------------------------------------------ 追加 房屋共同持有 若非基於繼承關係而取得之共有關係,而台端欲辦理房屋共同持有之方法, 常見之途徑有二:買賣或是贈與。至於兩者所需之資料及其流程在此略敘如下: 1) 房子要買賣或贈與過戶須先填具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報稅後再至地政事務所送件, 其程序如下: A、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 土地買賣或贈與契約書2份、建物買賣或贈與契約書3份 (土地買賣或贈與契約書1份按公告現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 (建物買賣或贈與契約書1份按房屋評定現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 (申請書及契約書賣方或贈與人須蓋印鑑章,買方或受贈人蓋普通章) B、報稅並繳稅: 建物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並繳清稅金、土地到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 並繳清稅金。 C、地政事務所送件: 應備文件: ● 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 ● 契稅單及土地增值稅單 (如有贈與稅另須加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 買賣或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賣方或贈與人印鑑證明。 ●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贈與則需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 -- http://tinyurl.com/bqeczh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56.249 ※ 編輯: white9cat 來自: 118.166.156.249 (02/13 22:59)
oprix:推用心 02/13 23:01
※ 編輯: white9cat 來自: 118.166.156.249 (02/13 23:09)
SystemL: 02/13 23:33
midgrad:請問如果買賣或贈與是不是法律上仍是只屬於其中一方所有? 02/13 23:34
midgrad:例如原本我買的房子登記在我名下 過戶到女友名下的話就和 02/13 23:35
midgrad:我沒有關係了 是這樣嗎 @@ 02/13 23:35
midgrad:這樣若是其中一人驟然離世的情況是否還是沒有保障呀 02/13 23:36
單純過戶是沒有關係了沒錯。(房屋持有權沒有共同持有) 比較可行的方式就是共同持有的樣子。(兩個人都有房屋持有權) 此方式的買賣或贈與,應是買賣/贈與部分持有權的意思。 這樣就算一方死亡,房子保證不會被亡者的法定繼承人收得一乾二淨, 且房屋持有是在繼承前的事,也不會有要保住房子得先付錢(特留分問題)的問題。 不過如沒搞定遺囑問題,還是會有一方亡生後,未亡生者房屋持有權不完整的問題, 法定繼承人與房屋共同持有者關係不好,可能會延生有其他糾紛。 (手足都能為了出租共同持有的房屋起爭執,鬧上新聞了……) - 共同持有目前似乎只能保障房屋持有的權利最少會和法定繼承人平等。 但不能保證房子全在女友名下,不過就算同性婚姻成立 也非保證房產一定能由同性配偶繼承, 遺產部分如扣除負債,房產價值佔3/4以上,還是會有特留分問題。 (其他繼承人為父母時,父母應繼分為1/2,特留分為應繼分1/2(1/4遺產), 故反推得配偶可得3/4房產) 台灣少見配偶與其他繼承人起繼承遺產糾紛, 大概是因為其他繼承人多數是配偶的子女。 要保障未有婚姻保障的同性伴侶,遺囑還是要立的。 ※ 編輯: white9cat 來自: 118.166.156.249 (02/14 00:10)
mikanzz:配偶的應繼分不是只有和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是"均分"嗎? 02/14 01:31
感謝指正 ※ 編輯: white9cat 來自: 118.166.156.249 (02/14 01:53)
paintfor:感謝詳細的說明. 02/14 12:19
paintfor:假設到時候房價1000萬,即使立了遺囑說明要贈與另一半, 02/14 12:25
paintfor:還是要準備付250萬(1/4房價)給法定繼承人買回所有權嗎? 02/14 12:28
shadowyblack:樓上,那不是買回所有權,只是因為房子無法分割成多 02/15 00:26
shadowyblack:部分所以以現金給繼承人,這樣他也等同拿到特留分 02/15 00:26
shadowyblack:特留分拿完法律上就不太有資格可以再要遺產了... 02/15 00:27
※ 編輯: white9cat (111.241.150.18), 10/20/2016 00: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