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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he_L_word 看板 #1KbjZy7t ] 作者: esasin (拋物線) 看板: the_L_word 標題: [吐血] 12/22審婚姻平權法案:法務部書面意見 時間: Sun Dec 21 22:28:09 2014 如各位所知, 尤美女立委已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排案, 將於明天就婚姻平權法案進行審議。 據DPP黨團總召柯建銘立委表示, 明日只是「詢答」而非就法條進行逐條討論; 近日媒體報導, 有立委表示或許明天的委員會會被「技術性流會」。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12200098-1.aspx 而顢頇沒人比的法務部也為明天的審查提出書面意見, 以下內容轉貼自尤辦曾昭媛女士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chaoyuan.tseng/posts/754978324585318?fref=nf 【警語】以下內容慘無人道,為免您的情緒受到重大影響,建議補滿血後再行閱讀。 法務部書面意見 103年12月22日 主席、各位委員、 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 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 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惠美等 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謹分別 報告如下: 壹、關於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 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惠美等17人擬具《民法 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部分 一、民法規定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本部基於:1、應國際公約之要求;2、符合我國 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3、參考國外立法例,曾於100年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 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經行政院 、司法院會銜函請 大院審議。是以,本部對於尤委員及王委員提案關於男女訂、結婚年 齡之修正意旨,認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等國際公約之要求。 二、惟 大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0年10月31召開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會銜 函請審議「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會議,委員會決議不予審議,理由大 致如下: (一)現行民法規定男性滿18歲、女性滿16歲之結婚年齡限制,讓女性得以選擇較早結婚, 非屬對女性之歧視,是所稱將男女結婚年齡規定一致係消除對女性之歧視,應非正確。 (二)將女性結婚年齡提高為18歲,係限制未滿18歲女性結婚之權利。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規定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9號一般性 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6條規定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第21號一般性建議,認為男女結婚年齡應為18歲,係僅供參考,仍應依各國國情不同訂定 男女結婚年齡。 (換言之,讓男性18歲才能結婚,恐有歧視男性之嫌。) 三、關於尤委員、鄭委員及王委員所提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之版本,本部肯定委 員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對此議題本部亦曾於103年3月21日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 召開研商「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事宜」會議。綜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則下,最低 訂(結)婚年齡究應以幾歲為宜,在醫學、社會學等探討下,並無定論,應屬立法形成空間 。仍請 貴委員會斟酌 大院委員前次審查之決議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作妥適之決議, 本部予以尊重。 貳、關於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 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同性婚姻部分 有關尤委員及鄭委員提案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之規範,可謂用心良苦,惟本部認為本議題 涉及我國國情及社會倫理架構,目前社會上仍存有諸多歧見與爭議,實不宜貿然修正民法 ,允宜加強不同立場之溝通,減少對立,彼此尊重,並逐步保障同志之權益。關於此部分 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次尤委員及鄭委員所提之同性婚姻法案,容有不少爭議,將衝擊現有婚姻制度 (一)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 鄭委員之草案雖將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中舉凡相關條文用語之「夫妻」修正為「配偶」 、「父母」修正為「雙親」及「男女」用語刪除或修正為「雙方」,惟法律具有「普遍性 」,若為了保障同性伴侶之婚姻權益,逕將親屬編、繼承編中「男、女、夫、妻、父、母 」等兩性用語全部移除,與我國親屬人倫觀念嚴重不合,難以為大多數人民接受。 (二)違反親子關係之血統真實認定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所闡述之婚姻制度,係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本草案使同性婚姻者亦適用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惟同 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無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故本草案之規定,顯然與民法血統真實原則 有違,也衝擊現有婚姻制度,影響國家人口政策,既深且遠。 (又是以血統論親子關係,對現有異性戀婚姻制度信心脆弱到無以復加,不解釋) (三)影響身分繼承之順位及其應繼分 我國現行民法繼承之原則,係以配偶及血親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在現行民法未承認同 性婚姻下,倘同性戀者未有子女,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其遺產由父母均分;反之, 倘承認同性婚姻,其父母之應繼分即僅各為遺產之三分之一;又倘承認同性婚姻且共同收 養子女,其父母即完全喪失繼承權。 (哈囉?你會說中文嗎?異性戀已婚者的父母就比較活該倒楣不能繼承子女遺產?) (四)須配合修正之法令甚多,影響層面甚廣 現行法律中採用「夫妻」、「父母」(含「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用語,初步估計高達 109種法律,涉及條文計342條之多,相關法規命令更不勝其數,是類法規如均須配合同性 婚姻法案而修正其用語,牽連之法規甚多,影響層面廣泛。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 目前世界各國中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僅有16國。以法國為例,該國人民對於同性婚 姻合法化一直存有重大爭議,於去年1月間爆發近幾年來最大規模的示威遊行運動,數十 萬人走上街頭,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惟該國仍執意在同年5月強行通過同性婚姻法,造 成社會動盪不安。反觀我國,社會各界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亦存有正反不同之極端意見, 贊成與反對者立場截然對立,並且各自號召支持者走上街頭,顯見我國社會對此議題尚無 共識,仍有待彼此理性溝通。 由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涉及婚姻制度、子女扶養、繼承、社會保險、醫療、合法居留權、領 取退休撫卹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層面,亦涉及心理學、醫學、宗教學、社會學等不同領 域之價值判斷,均需與社會大眾持續進行充分溝通,以尋求最大共識。 (那麼專業的法務部做好以上這些功課了嗎? 還是和萌萌一樣專挑無學術專業與倫理的報告做為依據,所以不懂得判斷? 人權是能用價值判斷決定的?) 三、舉辦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反對意見甚多 (自己專門找反對方加入討論還敢說嘴, 最新調查54%的贊成者難道都是本國幽靈人口?) 本部為廣徵各界意見,彼此溝通,以凝聚對同性伴侶制度之共識,於102年至103年間,已 針對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議題,舉辦4場次「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邀集學 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政府機關,表達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 侶之法律上權益等問題之意見。 綜整上開座談會,與會者提出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相關疑慮之主要意見如下: (一)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未必須制定專法或修正民法,宜回歸針對法律保護不足之處修正 相關規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在世界各國間,仍存有高度爭議,且涉及親子關係,應更趨謹慎,未 達成共識前,不應倉促立法,應再蒐集相關資料,並進行討論。 (資料蒐集這麼久到底會不會做研究啊?) (三)從兒童與少年權益保護之角度,如在社會各界對此議題仍有高度意見衝突下,仍執意 立法,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恐有危害。 (四)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之妥適性,仍有相當之探討空間,蓋因子女對於環境沒有選擇權 ,此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是否有遭受歧視及影響其性別認同之虞),值得審慎考量。再 者,有關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對子女身心之影響,須長期觀察,此部分應先蒐集外國研 究報告,予以參考。 (咦?誰正在維持歧視環境?不就是毫無作為的政府嗎?) (五)法國1999年通過同居伴侶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該法通過後第 一年有很多同性伴侶辦理登記,但時至2007年,僅有3.5%之同性伴侶辦理登記,其餘均屬 異性伴侶。台灣多數民眾對於婚姻制度,仍維持傳統觀念,因此同性伴侶相關權益應以何 種方式保障,仍有待努力尋求最大共識。 (只有3.5%同性伴侶登記、其餘均屬異性伴侶,依人口比例這不是廢話嗎? 統計沒學過? 啊不對,這只要基本數學就能解的題目) 四、相關機關應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侶權益保障 (一)由於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涉及相關機關之職掌及法令,非本部職掌所能涵蓋,為嘗 試溝通特定權益保障問題,本部曾於103年3月召開「現行架構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會議,針對同性伴侶亟需解決之權益事項,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共同討論在現行法律制度 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在賦稅、醫療同意、健保等權益之方式。其中,在醫療手術同意權 部分,關於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之資格問題,依衛生福利部說明,前行政院衛生署93 年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已將同性伴侶列為 得諮詢同意之範圍,故實務上若有醫療機構未確實落實上開原則,請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 ;並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立「醫療指定代理人」之法制上可行作法。此外,亦請相關部會 基於業管之專業,研議是否仍有其他可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措施或作法。類此事例,各機 關自得參酌作為推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參考。 (各機關都應研議相關措施,法務部例外) (二)本部尊重同性伴侶之選擇,亦認為應給予同性伴侶關懷重視,權益亦應保障,惟倉促 立法更容易產生問題,現階段沒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並不能被解釋對同性伴侶之歧 視或忽略。為能逐步推動同志權益之保障,本部認為: 1、在同性伴侶法制化政策決定前,目前同性伴侶部分權益事項,依現行法律制度,已有 相關保障措施。例如現行民法規定下,同性戀者本即單獨收養子女;另有關醫療同意權, 同性伴侶亦得以關係人身分為之。 (所以另一位家長不是人就對了,關係人權利究竟會不會在臨床上被尊重, 不要再睜眼說瞎話了) (請原諒我已吐血十升戰力薄弱) 2、持續透過與相關民間團體溝通,了解同性伴侶權益之需求;同性伴侶或相關團體宜再 明確提出現行制度下之具體建議,以供機關研議可行之道,並減少社會歧見,而非泛言權 益未受保障,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與意見對立。 (推給抽象的"民意",推給權益受損的族群本身,反正都沒你們的事) 3、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涉及諸多部會之不同職掌與法令,允宜由相關部會透過各種方 式,積極尋求保障其權益之對策。 (「我是武當張三丰」)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正,謝謝。 ===== 能逐字逐句看完的,辛苦您了。 簡直懷疑這份資料是請真礙毀家代筆的, 邏輯論述之荒誕, 不對!根本沒有論述,反正就是「推&拖,不干我的事」 明天的局面可以想見不甚樂觀, 不過,還是一句老話: 終有一天平等的門會向所有人開啟, 不要在此時放棄希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68.11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he_L_word/M.1419172092.A.1F7.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esasin (61.228.168.115), 12/21/2014 22:28:28
esasin: ......拜託不要噓我~哭 12/21 22:30
MisterMr: 幫板板補血 (HP up) 12/21 22:32
mochacoffee: 本來想說拖這麼久的書面,應該可以寫出點「話」,看 12/21 22:43
mochacoffee: 來我高估了..... 我國公僕啊! 12/21 22:44
sputnik: ....... 12/21 22:44
tangyuwen: 腦殘無下限 12/21 22:57
haochin: 來人~快來幫公子補血 12/21 23:05
dttk: 噓法務部 12/21 23:05
senstivewu: 法務部頭腦就裝水泥啊…同性伴侶結個婚比轉世還難是怎 12/21 23:15
senstivewu: 樣? 12/21 23:15
ru899: 我對柯建銘非常不爽!!! 12/22 00:16
ru899: (抱歉借噓 快氣瘋) 12/22 00:16
緊急動員: 12/22(一) 8:00 立院中興大樓集合 8:20路過護家盟 「我們要結婚,護家盟借過別擋路」 發起: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原由:護家盟將在12/22早上於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據稱將號召兩三百人 可以去的朋友拜託幫忙支援啊~ ※ 編輯: esasin (61.228.168.115), 12/22/2014 00:28:02
ru899: 原po 上面資訊能不能獨立發篇文哪?重要資訊放在推文補充 12/22 00:38
ru899: 拍怕版友沒注意到 12/22 00:38
Architect: 我下面幫原 po 轉了. 12/22 01:04
ru899: 謝樓上! 12/22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