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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Opwc40Q ]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看板: gay 標題: Re: [心情] 大法官釋憲可能結果 時間: Mon Mar 20 18:05:53 2017 冒著預測錯誤被打臉的危險,來分享我的看法: 蔡英文雖在選前表態支持婚姻平權,上任以來對同性婚姻修法問題卻一直持觀望態度。以 立法途徑合法化同性婚姻自去年年底起已成膠著狀態,支持方無法使蔡政府表態於近期內 積極推動修法,反對方也無法使蔡宣布不再支持同性婚姻。(當然,膠著狀態的持續就意 味著欲改變現狀一方的失敗。) 我認為在釋憲結果出來之前,蔡政府必定會保持這種觀望態度,最後再視釋憲結果決定修 法方向(或是不修法)。理論上縱使大法官宣告禁止同性婚姻不違憲,立法者依舊可以將同 性婚姻合法化,但實際上倘若釋憲結果不利於同志權利,可以說這一波爭取同性婚姻的運 動已告終結,這是政治風向的問題。下一波需等待2018年選舉之後,甚至是2020年之後才 可能到來。 根據大法官的新聞稿,本案言詞辯論之爭點為: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 同性別二人結婚?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3.又是 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 ,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可能的釋憲結果: 1.解釋現行民法並無禁止同性婚姻,宣告禁止同性婚姻登記的函釋違憲。 聽起來很奇怪,但現行民法並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也沒有說婚姻必須在一男一女間締 結。異性婚姻中之一方變性後,原本的婚姻關係仍是有效的(法務部83年3月17日法律決 5375號函),臺灣目前有幾十對這種合法的同性婚姻存在。只是民法中對婚姻當事人的用 語均為「夫妻」,同性婚姻也肯定不在民法制定者的考量內。 現行民法究竟有無禁止同性婚姻? 從司法院公開的爭點來看,大法官是有意識到這個問題 的,所以不能排除大法官會解釋現行民法並無禁止同性婚姻,宣告禁止同性婚姻登記的函 釋違憲。 2.民法禁止同性婚姻違憲,應限期或立即失效。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立法機關應配合修法,就算立法機關不修法也無妨,不像釋字666號 的情形,大法官只說罰娼不罰嫖違背平等原則,沒有說處罰性交易違反比例原則。所以其 釋憲結果不足以做為定案,立法機關可以選擇嫖娼皆罰或嫖娼皆不罰。但在同性婚姻的情 形,由於1985年以降民法的歷次修法使夫與妻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終歸平等,民法也可以 適用於沒有子女的夫妻,同性婚姻要適用異性婚姻的規定幾乎沒有法律技術上的阻礙。若 大法官宣告民法禁止同性婚姻違憲,行政機關和法院都應該直接援用大法官解釋承認同性 婚姻。 3.現行法律均無保障同性伴侶之法律違憲,立法機關應限期修法。 在這種情形,大法官恐怕不會詳盡敘述同性伴侶制的內容,這應當是立法者的職責。是除 了名稱以外跟婚姻法律效力一模一樣的制度呢,還是別的什麼。總之,若是3.的結果,同 性伴侶制還是要等待立法院立法,無法直接生效。 4.民法禁止同性婚姻不違憲,但認為有檢討之必要。 大法官宣告民法禁止同性婚姻與憲法尚無牴觸,惟應由有關機關檢討修正。此種結果對立 法機關來說沒有拘束力。 5.民法禁止同性婚姻不違憲,也不認為有認為檢討之必要。 釋憲結果預測 以上2.、3.、4.、5.的結果需要大法官中2/3出席,出席者中2/3同意。1.的結果需要大法 官1/2出席,出席者中1/2同意。 已公開支持同性婚姻的大法官並未過半,而尤美女的丈夫黃瑞明大法官自請迴避本案,故 支持同婚方又少了一票,雖然法律上他沒有義務迴避。但我認為未表態或持保留意見的大 法官(多是前總統馬英九所提名)在本案搞不好會支持同性婚姻,因為當初這些大法官當初 可能只是見風向不利而隱藏想法,希望避免爭議而儘速讓立法院通過自己的任命案,很難 說他們內心對同性婚姻的真實想法是什麼。 比如說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當初他說同性婚姻議題應取決於同性戀是否病態云云,當 時被解讀為對同婚態度模稜兩可,該言論甚至還被反同婚方引用。但之前立法院舉辦的公 聽會上,司法院秘書長表示:「在立法院提出的4個修正版本當中,以尤美女委員的修法版 本造成的衝擊較小,相關條文變動少,在立法技術上也比較方便可行。」這類發言必定得 到了司法院正副院長(其中兩名大法官)的首肯。 又大法官大可循之前的做法對釋憲聲請不予受理,大法官這次卻決定受理同性婚姻,還高 調的要網路直播憲法法庭,這也透漏某些端倪。 倘若大法官中反對同性婚姻的意見占上風,那麼反對同婚的大法官會決定繼續不受理,免 得承受正反雙方的砲火,還要冒著同事中有人回心轉意、導致自己不喜歡的同婚合法化的 風險,不受理最能維持現狀又最輕鬆。支持同婚的大法官也會覺得自己既然在同事中不占 上風,做出的解釋反而會造成同志權利的阻礙,所以也會支持不受理。這可能就是之前大 法官都不受理同性婚姻議題釋憲的原因。而現在大法官卻決定受理,那表示反對同性婚姻 的態度在大法官中已不再占上風,支持同性婚姻的大法官才有信心處理這個重大爭議問題 。 我個人直覺(就是直覺,你要細問我也答不出)認為大法官公開的爭點中,隱約透露著支持 同性婚姻(或至少是伴侶制)的態度。比如說它提到「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但實 際上憲法第22條只有提到「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婚姻究竟是不是自由或權利,憲法 本文沒有明指(但過往大法官解釋像釋字362、552、554、696、712號等是肯定的,大法官 解釋視同憲法)。顯示大法官根本不接受反同婚方常提的「婚姻是制度而不是權利」的論 述。大法官認為婚姻是權利沒有疑問,有疑問的是禁止同性婚姻這種對婚姻權的限制是否 合憲。 我認為5.的結果是最不可能發生的,假如是5.的話,大法官當初大概就不會受理這個案子 ,也不會大張旗鼓搞網路直播、開放旁聽。1.2.3.4.則我認為都有可能。 1.在純法律層面上講最牽強,但若超過1/2的大法官支持同性婚姻,但又無法突破2/3的門 檻,大法官就可能會選擇這種方法。 3.的結果會導向種種可能,大法官宣告必須立法保障同性伴侶。蔡英文就勢必會推同性伴 侶法。可是這種制度要包含什麼權利義務呢? 從除了名稱以外法律效力跟異性婚姻完全一 樣,到某些人口中的「單點修法」都有可能。 4.的結果也會導向種種可能,大法官可能會建議合法化同性婚姻,也可能建議用婚姻以外 的制度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就好。我認為若大法官建議合法化同性婚姻,蔡英文大概會趁 勢推動同性婚姻修法;若建議婚姻以外的制度就好,蔡英文也許就會推同性伴侶法,推動 同性婚姻修法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但還是有些許可能。同性伴侶制如上面講的,本身又 充滿種種可能。 2.的結果是終局性的合法化同性婚姻,這結果是無法推翻的。倘若只靠立法機關三讀通過 同性婚姻,純法律上這個結果還是不牢靠的。反對者也許有能力動員達到公投門檻訴諸複 決。但若是大法官宣告禁止同性婚姻違憲,嗣後要推翻同性婚姻的公投提案也屬違憲,公 審會應予駁回。縱使公投結果出來要廢除同性婚姻,也屬違憲而無效。 綜上所述,大法官的決定是非常難猜測的。我個人認為要達到2/3的大法官支持宣告現行 民法違憲確實有困難,但也不無可能。但由於5.的結果看起來不太可能,釋憲結果很可能 會讓同志權利往前推進一步(哪怕是同性伴侶制),也難怪反同方會對之頗感焦慮。定3/24 舉行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中,從大法官邀請的單位和提問的內容觀察,大法官的態度會更 趨明朗化。 最後,我要說大法官的決定肯定會受社會輿論態度影響,這不代表大法官就不敢違逆社會 多數意見,更不代表大法官只在做政治判斷,捨棄純法律的考量。 再考慮若釋憲結果若是3.應以婚姻以外之制度保障同性伴侶,或4.合憲性警告,那麼立法 機關要怎麼應對釋憲結果,那必然取決於正反雙方的輿論動員。所以,縱使釋憲進行中或 釋憲後,進續爭取民意支持並向政治人物施壓仍是必要的。大家該去該上街的還是要去, 在網路新聞下面留言、臉書留言、投書、打電話等等也都好。但建議不要打電話或到司法 院前抗議,會適得其反。 --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 我的部落格:lescholar-關於同性戀的學術研究。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90004356.A.01A.html
teemocogs: 感謝分享 03/20 18:32
kalestorm: 推推 03/20 19:48
kalestorm: 向司法院抗議絕對適得其反,司法院不是民意機構 03/20 19:49
charlieZ: 推這篇 03/20 22:27
hedgehong: 推推 03/20 22:53
TiggerLin: 請問最近新的決議指違憲宣告獲得半數同意即過關 是立即 03/21 21:48
TiggerLin: 適用未來案件? 03/21 21:48
你應該指的是最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新聞,那只是會議的決議。真正調降門檻須等立法 院三讀通過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法的時程幾乎不可能趕上此次釋憲,故不會 影響此次釋憲結果。 ※ 編輯: lescholar (111.240.148.191), 03/21/2017 22:21:4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escholar (111.240.148.191), 03/21/2017 22:22:56
darkborder: 謝謝分享 03/22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