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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P9vMaPw ]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看板: gay 標題: Re: [請益] 剛剛去登記結婚被拒絕了?! 時間: Fri May 26 10:40:33 2017 我講講該怎麼做好了,如果真的有人想要推行政部門跟立法部門一把。 以下有憲法/行政法的性質,而且我可能會講錯,敬請不吝指教。 首先先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1 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 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 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 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也就是說,釋憲的聲請人,能夠拿釋憲內容去向聲請再審。 以釋字748為例,聲請人祁家威,可以持釋字748對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 判字第521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提起再審之訴。 但是一般人,怎麼辦,他不是釋字742說得再審理由,一般人也不用提再審啊,直接去登 記打訴訟就好了。 我認為有以下幾種做法: 1. 等。但這樣其實對同婚族群不是完全利益,因為這樣會有很多收養相關事件,必須靠最 高法院決議去處理(法官造法)。 2. 成為壓力團體迫使立法院立法。我認為這是最好的做法。 3. 像黑雲一樣,直接去登記,失敗以後打行政訴訟,並以釋字748作為附件,要求行政機 關為一定行為。 當然是2跟3同時用啊,立法院行政院多年怠惰,我們還要讓他怠惰兩年? 有人會認為慢慢等這兩年,以前都等很久了。 但要知道,有人是(客觀上)等不及的,我們還可以用上面三種方法,加速立法時程。 大法官給的期限是多長,立法院就會拖多久。 不應該讓行政及立法機關的怠惰,影響人民權益,我們可以繼續施壓,這才是我們應該做 的。 大法官說兩年內要完成立法,不是在懲罰同志族群,是要立法院快一點。 釋字748並不是戰爭(?)的結束,但是它是一場重要戰役的勝利,這條路還沒走完,我們應 該繼續走,把路踏平,讓後面沒辦法走在顛簸路上的人更好走才是。 ※ 引述《smileboy2016 (hahaha)》之銘言: : https://goo.gl/2i61f8 : 這到底是反串還是玩真的? : 昨天釋憲 : 今天就踢到鐵板 : 以上是剛剛逛fb才發現 : 實際上有人遇到相同的問題嗎? : 求解感謝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3.1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95766436.A.67A.html
uka123ily: 推~ 05/26 10:49
Nate: 可是裁判時所依據的民法並沒有失效,這邊可能不符要件 05/26 10:50
Nate: 也就是民法違憲是在不完善,而不是錯誤,民法本身沒有被日 05/26 10:51
Nate: 落條款所退場 05/26 10:51
white9cat: 原來! 05/26 10:53
Nate: http://imgur.com/a/LdP90 05/26 10:56
ksng1092: 所以其實戶政機關現在就接受登記,其實並沒有違背現行民 05/26 10:59
ksng1092: 法 05/26 10:59
Nate: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的效力來自民法(第一條有說) 05/26 11:02
Nate: 所以民法未規定者,應該是失其所據,就無法辦理 05/26 11:02
Nate: 但是憲法效果時持續存在的,釋字的確解釋了憲法平等權是保障 05/26 11:02
Nate: 同志的,也就是說我們此刻正應受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保障 05/26 11:03
Nate: 所以這是很有爭議的,當然施壓倒也是個辦法,就算白工也能 05/26 11:03
Nate: 督促立院趕緊積極立法,所以目前應該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05/26 11:04
Nate: 去申請被拒怎樣的,都是一種催促的手段這樣 05/26 11:04
ksng1092: 理論上來說民法沒有限制兩男或兩女不可以,是行政機關認 05/26 11:05
ksng1092: 定要一男一女所以不受理 05/26 11:05
ksng1092: 所以我一直想知道的是,現在就受理登記的話,有沒有違反 05/26 11:07
ksng1092: 現行民法XD 05/26 11:07
Nate: 大法官揆查民法文字有限制,所以才宣告違憲,若沒限制,就 05/26 11:07
Nate: 等於從頭到尾沒違憲了 05/26 11:07
Nate: 現在行政機關受理登記會面臨到沒有「依法行政」的問題 05/26 11:08
Nate: 因為是無中生有,沒有法律依據,該行政人員會違法 05/26 11:08
ksng1092: 那受理登記的話會算是違反哪條? 05/26 11:09
Nate: http://imgur.com/a/qZR8z 05/26 11:13
ksng1092: 而且釋憲文有說兩年後法律都沒變的話就要強制行政機關受 05/26 11:13
ksng1092: 理登記。那麼這個狀況來說法條內容其實是可以判定受理登 05/26 11:13
ksng1092: 記是合法的? 05/26 11:13
Nate: 受理並真的登記的行政人員會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 05/26 11:14
Nate: 但是跑去登記的民眾當然沒有違反問題 05/26 11:14
ksng1092: 現行的法條內容 05/26 11:14
Nate: 大法官為了防止立法院消極不作為,所以兩年後會因為該釋字 05/26 11:14
Nate: 民法中的文字就算限制一男一女,也因為該釋字的適用,而可以 05/26 11:15
Nate: 讓同志使用 05/26 11:15
Nate: 所以兩年之後被適用的民法,就是合法的來源了 05/26 11:15
milton1991: 是有點道理 05/26 11:20
kent12321: 民法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以即便現 05/26 12:00
kent12321: 在沒有「明文」,依照法理,行政機關也可以受理吧!我 05/26 12:00
kent12321: 不知道這樣解釋可否 05/26 12:00
chihchuan: 推 05/26 12:02
Nate: 可是目前也沒習慣也沒法理啊 05/26 12:58
Nate: 法理代表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的原則,如正義、誠信及 05/26 13:00
Nate: 衡平等......這樣子等於又是要與多數人爭執正義包不包含 05/26 13:01
Nate: 平權了 05/26 13:01
Nate: 而且要爰用法理需要法官的裁量斟酌,目前已有大法官釋字 05/26 13:06
Nate: 若是硬要去申請,打官司時法官也會以「依本院大法官釋字 05/26 13:06
Nate: 748已解釋在案,故不受理」 05/26 13:07
Nate: 之類的藉口......所以我的看法是行不通 05/26 13:07
Jeby171: 現在 不行啊 依釋憲 是兩年內生出法案 還沒生出來 05/26 13:46
Jeby171: 緩衝期 過往就有 期效各種組合都有 有定期失效 交刻失效 05/26 13:47
Jeby171: 立刻失效 還有往前追溯的 各種組合都有 沒有一定的形式 05/26 13:47
Jeby171: 我比較想問 XX期間後,立院生不出來,就立刻以本釋憲文生 05/26 13:49
Jeby171: 效 是不是第一次? 05/26 13:49
Jeby171: 憲法基礎課是說 法位階 憲法>=釋憲文>法律 05/26 13:51
Jeby171: 兩年後生不出法律 那麼748釋憲文等於某種法律了直接生效 05/26 13:52
uka123ily: 憲法解釋自公告即已經生效。 05/26 13:5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hite9cat (114.45.56.2), 05/26/2017 13:56:39
esasin: 05/26 20:25
bettordoe: 這篇也推推 05/26 21:03
aaccbb: 黑雲反同 他去登記只是要刷存在而已 05/26 21:49
cold07play: gso byg 05/27 13:13
cold07play: g 05/27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