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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有一對師生,為了學生不付學費而在法庭上訴訟。 當初師生兩人約定,學生跟老師學法律,暫緩付學費, 等學生結業後,第一次打贏官司才付給老師學費。 但這位學生結業之後卻從來不上法庭打官司, 因此一直未付學費。這位老師就到法庭告學生, 要學生付學費。老師提出下列論證,主張學生必須付學費: (前提一)這次官司一定是老師勝訴或學生勝訴。 (前提二)若老師勝訴,則依法官的判決學生應付學費。 (前提三)若學生勝訴,則依師生之間的約定學生也應付學費, 因為學生已第一次打贏了官司。 (結論)因此,學生無論如何都應付學費。 學生也提出下列論證,主張學生不必付學費: (前提一)這次官司一定是老師勝訴或學生勝訴。 (前提二)若老師勝訴,則依師生之間的約定學生不必付學費, 因為學生尚未打贏任何一次官司。 (前提三)若學生勝訴,則依法官的判決學生不必付學費。 (結論)因此,學生無論如何都不必學費。 請問這對師生的論證有什麼問題? (a)訴訟雙方均採雙重標準,法官判決對自己有利時, 就依法官的判決;法官的判決對自己不利時, 就依師生之間當初的約定 (b)老師的論證的前提三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官未判決之前, 學生仍未打贏官司,老師不能在當時就主張要學生付學費; 而必須等法官判決學生勝訴之後才可主張 (c)師生的論證都是正確的, 在司法訴訟中本來就有可能雙方互相對立的主張都有堅強的理由 (d)雙方的前提一是錯的,因為打官司的結果不一定有一方勝訴, 而另一方敗訴,法官可以促成雙方和解。 請教板上各位大大 -- 講在前面 事後印證 良心po文 股海明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0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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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00000c:還有我覺得二比較合理說@@218.167.168.174 04/28
royalroylo:我想要選一跟四~202.132.192.119 04/29
s488716:我選一跟三,至於四有點問題。這是制度面的問題ꄠ 140.134.88.195 04/29
solarjeff:b & d @@ 210.202.56.220 04/30
atzkgb:a 03/24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