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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離職管理辦法載明: 未依前述規定完成全部離職手續者,一律以“曠職解僱”論處。 ->是否可證“曠職解僱”者即可免依前述規定完成全部離職手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59.188
teves:不能 02/01 06:12
LCV:若P則Q 不能反推為若Q則P吧@@ 02/07 22:11
Zn1:既然結果都是曠職解雇 那不辦離職手續也沒差 這是效果論 02/09 21:47
teves:樓上說的不對,除非與離職手續有關的規定只有這一條 02/10 09:45
teves:否則未完成離職手續的存在比曠職解雇還嚴重的可能性 02/10 09:45
luciferii:再怎麼嚴重,效果也因為這條規定限縮到與曠職解顧相同 02/10 16:39
teves:不對,比如說下面有一條: 向xxx報告並記錄未完成離職手續 02/11 06:23
luciferii:那就不是"一律以曠職解僱論處"了,會有矛盾。 02/11 10:26
teves:我倒不覺得有矛盾,論處是"判定處罰"的意思 02/12 08:13
teves:像"紀錄"這種事不算處罰,但是隱藏會造成不良影響 02/12 08:14
teves:而且條文這種東西,是允許後面新增例外條文的,並不會變的矛盾 02/12 08:17
teves:比如說"未完成離職手續且已為曠職解雇者,加重其刑(?)" 02/12 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