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ves:不能 02/01 06:12
推 LCV:若P則Q 不能反推為若Q則P吧@@ 02/07 22:11
推 Zn1:既然結果都是曠職解雇 那不辦離職手續也沒差 這是效果論 02/09 21:47
→ teves:樓上說的不對,除非與離職手續有關的規定只有這一條 02/10 09:45
→ teves:否則未完成離職手續的存在比曠職解雇還嚴重的可能性 02/10 09:45
推 luciferii:再怎麼嚴重,效果也因為這條規定限縮到與曠職解顧相同 02/10 16:39
推 teves:不對,比如說下面有一條: 向xxx報告並記錄未完成離職手續 02/11 06:23
推 luciferii:那就不是"一律以曠職解僱論處"了,會有矛盾。 02/11 10:26
→ teves:我倒不覺得有矛盾,論處是"判定處罰"的意思 02/12 08:13
→ teves:像"紀錄"這種事不算處罰,但是隱藏會造成不良影響 02/12 08:14
→ teves:而且條文這種東西,是允許後面新增例外條文的,並不會變的矛盾 02/12 08:17
→ teves:比如說"未完成離職手續且已為曠職解雇者,加重其刑(?)" 02/12 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