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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ressa (艾默莎)》之銘言: : 跟妳老公商量一下帶著孩子離開臺灣吧 : 這樣以他的專業還可以在國外拿到更好的收入 : 至於婆婆每個月給她固定的生活費讓她去還債 : 其他的等她掛了後再拋棄繼承吧 : 有那樣的婆婆你們再繼續留下去 這是個法律小常識, 若你確定你婆婆的債務大於留下來的財產, 要辦的可不是拋棄繼承,要辦限定繼承, 在知道你婆婆過世後三個月內就要去辦了! 拋棄繼承是每一個親屬都要去辦, 限定繼承只要辦一次,免的有親戚被你婆婆害到~ -- 每一張照片,每一篇文章的增加, 都代表我的生活又更豐富更精彩了! http://blog.pixnet.net/vitoriss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24.37
angleme:看婚姻板長知識 03/11 12:37
splh:如果不確定財產和債務那個大的話,是不是也可以辦限定繼承哩 03/11 12:39
JUDYfans:樓上 當然可以囉 辦一下比較保險 03/11 13:05
brillante:不管怎麼樣都以限定繼承為準,不會吃虧。 03/11 13:06
brillante:民法一直要修這部分,偏偏立委被銀行等壓力壓著不敢修。 03/11 13:07
Innnn:限定繼承的部分已經修正了唷,有興趣的可以去找來看看 03/11 14:06
brillante:修正的幅度不大,我記得只有保障未成年孩子的部分。 03/11 14:13
lfdfound:現行修法只保障未成年 限定繼承需要整理財產清單之類的 03/11 14:14
lfdfound:並經過法院程序 全面實施會造成法院負擔太大 03/11 14:15
brillante:法院負擔太大不可以成為不修法的理由,其實就是利益問題 03/11 14:16
brillante:讓立委有壓力不敢修法罷了。 03/11 14:16
brillante:限定繼承本就應該是遺產處理的基本模式。 03/11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