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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說明: 一、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這句的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之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 並非指非婚生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當然地由雙親共同任之 ,因此才方有民法第1069之1條之規定。 二、民法第1069之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準用民法 1055、1055之1及1055之2。換言之,現行民法之規定乃認非婚生 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則上由非婚生子女之本生父母協議之 ,雙方協議不成,方由法院酌定之。 三、民法第1059之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姓氏本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 準用同法第1059條,換言之,必須經本生父母之協議才有可能從父 姓。 四、本件原po的子女戶籍登記狀況不明,不能做太多的評論。 ※ 引述《dequeen (>///////////<)》之銘言: : 轉錄yahoo知識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60300278 : 非婚生子女(父母沒有婚姻關係所生下的小孩)是讓生父認領 : 不是”認養”、也不是”領養”!! : 民法1065條: : 那至少也是由父母共同監護(妳至少也有一半監護權), : 從父姓小孩也只是從父姓而已.  : 非婚生子女跟生母的關係,都是婚生子女,無需認領, : 不管生母已婚未婚,從她肚裡懷胎所生的子女,跟生母的血緣無疑義. -- 減刑當放生 廢死作功德 想跟法務部長說:迷信不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15.126
cathy0828:我比較好奇,如果生母不讓生父認領,法律可不可行? 10/27 00:16
Docy:推簽名檔 11/09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