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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lvii (silvi)》之銘言: : 因為朋友認識了新對象,決定離婚 我有問題! 這樣女方也算外遇吧?那麼男方也可以告女方外遇跟對方妨害家庭跟通姦, 然後贍養費一毛都不用付,包含小孩的教育費。 有錯請指正。 ps.上面有很多篇備份了,因為這是很典型的通姦證據.............(應該無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244.130
iwantRMB:另外女方無法告男方了吧?超過六個月追訴期了。 12/09 13:55
taco13:支持男方告女方+1 原PO身為她的朋友 應該趕快絕交 12/09 13:59
bazooka:侵佔財產其實也滿過份的.... 12/09 14:05
dodoru:扶養費(給小孩的)的負擔跟哪方有沒有外遇應該無關 12/09 14:11
dodoru:贍養費除了自願付錢的人之外,在台灣上法院照法定程序來 12/09 14:12
dodoru:很可能拿不到 (女方並沒有重病或毫無謀生能力之類的) 12/09 14:12
MerryMe:我也是這樣想的 我在原文推文有提過了XD 12/09 14:19
smallwind:原po朋友只是認識新對象,也不表示有發生關係啊 12/09 14:29
smallwind:這還稱不上通姦吧 12/09 14:29
cathy0828:小孩的膽養費,教育費要吧! 12/09 14:39
Himmel329:案主的先生滿厚道的,因為外遇甘願被妻子吸光血,可惜妻 12/09 14:40
Himmel329:子吸血成癮,到啃骨頭的地步,希望先生早日離婚脫離苦海 12/09 14:41
Himmel329:男方當初就算外遇上法庭,妻子也拿不到那麼多,大概是愧 12/09 14:43
Himmel329:咎才甘願讓妻子財產拿光光,不知道這先生會不會後悔,是 12/09 14:44
Himmel329:後悔外遇,還是後悔娶到這種老婆..(要我連當朋友都不要) 12/09 14:45
eva19452002:我的感想和樓上一樣 12/09 15:01
Anda:原原PO倒是再也沒有出現回應了....真好奇他有無跟他朋友說 12/09 15:19
blockcat:說不定是本人= =" 12/09 16:16
Anda:那說不定他還很得意如此成功地大撈錢咧... 12/09 18:16
cucubo:應該是本人拉,清算她老公應該付的10幾種錢錢錢款 12/10 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