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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ay (sean)》之銘言: : 對原文中提到的A小姐,我只有一個案例分享。 : 我有一個朋友是從事同志運動的,但他不是同志, : 某天,他說他要退出同志運動,因為他再也無法忍受同志, : 理由是:他的父親在他68歲時出櫃,堅持要跟愛人走完人生最後一程。 : 任憑朋友的母親及兄弟姊妹三人(逆看看,還自然的生了三個哩!) : 好說歹說、苦苦肯求,其父親認為: : 我已經68歲了,跟他一起走完我人生最後一程是我人生唯一的心願, : 為了父母,我妥協的結了婚、生了孩子,但我的人生不能再有遺憾。 : 基於同志研究與運動的立場,絕對要支持老先生的決定, : 但是當這個老先生是他爸爸的時候,支持他這種決定就變得非常的困難。 : 我朋友的母親一直不知道丈夫是同志,因為仍有性行為,雖說生完孩子就沒了, : 但對上一代的人來說,那樣也不是太奇怪,畢竟孩子都在旁邊。 : 老太太一直不能接受他到了65歲才發現丈夫從來不愛自己, : 但對老先生來說,他也已經忍耐太久了。 : 這種事情沒有對錯,也不會有扭轉的奇蹟, : 當事人只能找出對自己比較好的方式。 其實這種故事並不罕見,十年前同志諮詢熱線就接過類似的電話, 大意是說一個70幾歲的伯伯打電話來出櫃,也是一樣責任都盡了開始追求自己的人生. 當時男人不婚的壓力很重,就算不喜歡女人,也會為了傳宗接代而結婚生子. 你朋友的父親也是一樣,至少他責任都盡了. 目前卡在朋友母親無法接受被休(離婚),那就不要離,讓她名義上有個丈夫 這點又必須放回以前的思想去觀察,"女人有一個牌位是很重要的" 母親被離婚的話,牌位就進不了宗祠,對上一輩某些人來講是種很大的恐懼. 而朋友的父親一樣可以跟下半輩子的伴侶結婚--透過認養. 我想,請朋友的父親不離婚,跟母親分居,然後用認養方式跟同性伴侶締結法律上關係, 這樣無論是分遺產或是緊急手術的簽署,應該多少有效力才對. 很久沒接觸同志運動了,如果有錯誤請指正. -- 同性戀對我來說不是運動,已經變成一種理所當然的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08.170 ※ 編輯: candyhill 來自: 61.217.108.170 (06/12 13:22)
h1236638:認養是什摸 有點疑問 06/12 13:25
h1236638:收養 認領 都不是你想的這摸簡單 06/12 13:25
henryc:民法老師:認養是針對小動物,民法上沒有。 06/12 13:42
Lunachen:好糟糕的建議 06/12 14:11
leprosy:不知道有沒有人作過研究,現在這種因應傳統家庭要求而結假 06/12 14:27
leprosy:婚的例子到底有多少? 06/12 14:27
leprosy:台灣的同志研究應該做一下這個議題 06/12 14:27
seay:請問「認養」是什麼東西? 06/12 14:31
seay:你的建議很糟,因為你根本不知道同志追求的是什麼關係,並不 06/12 14:34
seay:是「想有關係」就行了,對同志來說,他們也想要一份平等的伴 06/12 14:35
seay:侶關係。你說的「認養」關係我真的不明白是指什麼?但是我看 06/12 14:35
seay:起來是一種很奇怪的、並非他們想要的關係。 06/12 14:36
ladyluck:我想他的說法是建築在目前台灣同性無法結婚,但是要讓同 06/12 14:39
ladyluck:性伴侶想有類似夫妻的法律權力義務關係,一種變通(鑽漏 06/12 14:40
ladyluck:洞)辦法吧。 06/12 14:41
seay:若是這樣,那所謂「認養」的意思是認他的伴侶為兒子或女兒嗎? 06/12 14:42
ladyluck:是的。我同志朋友講過類似的故事 06/12 14:43
seay:那如果是在保有婚配關係下,認養子女不需要配偶同意嗎? 06/12 14:44
seay:如果要的話,那也是很難的。 06/12 14:44
ladyluck:這我就不記得了,我好友混同志諮詢熱線時阿扁都還沒當上 06/12 14:45
ladyluck:總統XD,那真的是很久以前的事了(遠目) 06/12 14:45
drama:何必這麼麻煩,到荷蘭來結婚就好了,台灣啥關係何必理他? 06/12 16:45
drama:其餘其他什麼法律問題,乘還清醒的時候找律師公證全部白紙 06/12 16:47
drama:黑字寫清楚,就不用怕啥緊急時候無法決定了啊 06/12 16:47
jeansmith:leprosy大 為了父母跟家庭傳統觀念硬逼自己跟異性結婚的 06/12 17:31
jeansmith:很多 06/12 17:31
candyhill:就是在法律上變成義父子或義兄弟的關係, 06/12 17:37
candyhill:的確是在不能結婚的狀態下的變通方法. 06/12 17:37
candyhill:在這裡只是提供一個可能的折衷方法給需要的人參考. 06/12 17:38
candyhill:如果這樣可以讓故事中的父親不跟母親離婚,多少有幫助. 06/12 17:39
candyhill:母親是無辜的,離婚就沒有牌位了. 06/12 17:40
dnsb:去荷蘭結婚只能自爽而無實際效力.... 06/12 18:10
dnsb:在台灣,立遺囑效力其實也不高,只要人一死,一定是活人為主 06/12 18:11
dnsb:光從醫護人員會插管已經說過不想急救昏迷的病人就知道了... 06/12 18:12
dnsb:這就跟結婚那張只有什麼用一樣,在台灣法律不同意同性結婚前 06/12 18:13
dnsb:認養這漏洞,就有他存在的意義.... 06/12 18:13
leprosy:這個法律問題我不懂,能不能多說一點啊?? 06/12 18:24
moormoor:你講的認養是啥??民法上只有收養沒有認養, 06/12 18:26
moormoor:而且認養是子女關係,不是配偶關係,應該不是同志想要的吧 06/12 18:26
moormoor:更何況民法1072條有規定收養者要年長被收養者20歲耶 06/12 18:27
moormoor:如果是伴侶關係的同志,根本很難符合這種條件吧 06/12 18:27
trywill:請告訴我什麼叫認養??????我見識淺薄說??? 06/12 20:58
ladyluck:不過母親不願離婚也不見得是因為牌位啦 06/12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