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jhuang ()
看板marriage
標題Re: [心情] 買房子登記在誰名下??
時間Mon Oct 17 17:26:07 2011
※ 引述《maggie0114 (小花花我好想你)》之銘言:
: 最近也買了房子
: 我是堅持登記在我名下
: 因為以後是要給小孩的
: 順便跟大家分享一下正確的法律觀念
: 夫妻財產一人一半
: 我只能說相信這個,如果是你老公跟你說的
: 他不是不懂就是在框你
: 我國現行夫妻財產採剩餘財產分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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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回文是因為我對這幾個字很有意見
我們不叫它這個名字。
正確的說法應該說是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現行夫妻財產制在民國91年修法後
分為兩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在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區分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請參照民法第1017條
指的是夫妻雙方各自在婚前就有的財產,
如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婚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
以及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1030-1第一項但書說明
1.繼承
2.其他無償取得財產
3.慰撫金
不在此限,所以計算剩餘財產時要扣除這些
第二個讓我很有意見的是這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的標的,
看文章覺得大家好像是把夫跟妻的剩餘財產合併計算
沒有,並不是,是夫妻各自計算各自的剩餘財產
然後剩餘財產比較少的,可以向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
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後的數字。
就是(婚後財產-負債-繼承得來的財產-無償取得財產-慰撫金)=剩餘財產
假設夫剩餘財產是100萬,妻剩餘財產是80萬
那麼就是『夫妻雙方』各自的剩餘財產,那個差額20萬,來平均分配
所以妻可以向夫請求1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即(100-80)/2=10
============以下是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分兩種,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又分共同財產制跟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夫妻雙方如果要訂立,變更或廢止財產制,必須書面為之(1007條)
共同財產制就是除了特有財產以外,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雙方公同共有
(在此說明,在物權法上,共有物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有應有部分,就是共有物的幾分之幾,
分別共有人可以隨意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不需要經過其他分別共有人之同意
但公同共有並沒有應有部分,如果要處分公同共有物,必須經過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特有財產是哪些東西請參照民法第1031-1條,在此不複述
前述公同共有之處分必須經過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因此在民法第1033條也規定了採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一方要處分共同財產時,必須經過他方之同意。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1040第一項)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一人一半(1040第二項)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1041條),顧名思義,
就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賺到的跟勞力所得相關之財產收入,
包含所得之孳息以及替代利益
只有這部份財產是夫妻共有
除此以外的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就很簡單,夫妻各管各的(1044條)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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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6.150.50
※ 編輯: ujhuang 來自: 114.46.150.50 (10/17 17:37)
推 mtyc:那請問若財產較少的一方有重大問題(例如通姦),另一方可以拒絕 10/17 17:44
→ mtyc:給錢嗎?(以法定財產制來說的話) 10/17 17:44
法條沒寫
但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是基於
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家事勞動之辛勞
或是其他協力之貢獻,使他方配偶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有所增加
基於這樣的貢獻,所以有請求分配他方配偶財產的權利。
通姦是侵害配偶的身分權,可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但是那跟夫妻財產分配是兩回事。
※ 編輯: ujhuang 來自: 114.46.150.50 (10/17 17:50)
推 mtyc:喔喔....多謝解惑 10/17 18:31
推 milyspice:推! 這樣解說更清楚了! 法律還是要多了解! 感謝分享~ 10/17 22:04
推 andyjaw:推~ 10/17 23:38
推 burgesswsho:專業的來了!感謝分享 10/17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