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arriag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講幾個跟法律有關的建議: 首先談到離婚,如果男女雙方都已經無意維持婚姻, 可以考慮選擇「兩願離婚」的和平處理方式, 最快、也最省事,可以喬的範圍也最大。 (包括財產分配、監護權歸屬、探視權行使方式等) 只是通常這樣,最大的阻力反而是雙方家長, 為了小孩、為了面子、為了一些奇奇怪怪的理由。 不過這些阻力,如果雙方都有離婚共識,其實只是過程的插曲, 就怕嘴裡說著要離,一碰到長輩出面干預,就沒肩膀的縮回去, 改口說不離,這樣就很麻煩~ 事情只會拖著、擺著,像連續劇一樣歹戲拖棚。 所以真打算要離的話,要準備第二套方案:「裁判離婚」。 主要基礎在於:1.男方有法定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        2.有可歸責於男方之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同條第2項)。 二者並無順序關係,只是通常先主張較明確的前者,前者失敗再主張較抽象的後者, 但本件從來文看不出來先生有重婚、通姦、虐待等法定離婚事由, 所以只能走後者,所以證據方面,就要預先妥善準備好。 蒐證,是一定要的,但過程中要小心,不要犯法。 設有密碼保護的電腦設備,「無故」輸入密碼(破解亦同), 會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密碼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告訴乃論)。 雖說是為了取得裁判離婚的證據而輸入密碼,進入臉書等網頁, 而有人認為可主張「並非無故」, 但實務上也曾見「為抓姦而破壞門鎖進入住宅」 不被法院認為屬於有正當理由,而成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本件尚非通姦,若以輕重來看,這樣要主張並非無故,會有風險。 (手段、目的,亦有違比例原則之不合法) 如何能取得臉書裡的證據, 建議的無爭議合法手段:1.讓他加你,加入後再蒐證、 2.透過能看到的朋友帳號取得。 方法1聽過的手段有,新設帳號,用美女圖做大頭照,主動加他,讓對方同意。 但如果所要證據是非本人帳號才能看到的資料, 旁人看不到,則以上作法,都沒有用。 只能趁他登入後,忘記登出的空檔,才能取得~(但很危險) 撇開過程不談,講講要拿到什麼樣的證據才有用。 如果能拿到他與其他女子確實在交往中的證據最好,曖昧其次, 另外,他陳述婚姻如何之不幸福,如何如何的後悔、心繫他人等等,也不錯, 如果可以取得他「否認有小孩」的證據,最於爭取親權會有幫助。 總之,這些證據堆砌起來,可以證明:婚姻難以維持,是出於先生之緣故, 其心已異,這樣就夠了。目前法院對於被告已無意維持婚姻,多會判離。 說到親權,即俗稱的監護權,這應該會是本件太太這方的訴求重點。 通常甫出生的小孩,因生理上極度依賴母親,媽媽這邊判給的機率會非常之高, 至於經濟問題,目前沒工作不是問題,只要有經濟自主的規劃, 例如打算撫養小孩到幾歲,再出去工作,而據以往的工作經驗, 預計能有多少薪資,是否足夠自己跟小孩生活,這樣就可以了。 至於沒工作期間的經濟支持,只要有存款、或親族支援, 例如父母、兄弟姊妹、大姑姑、二姨婆之類的幫忙,也都還不算是問題。 所以不一定非得急著找工作,這樣就失去未滿周歲子女需生母照料的意義了。 即將面對單親的身分,原生家庭的支援與否, 對於法院就監護權之判斷,因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另外,就是與生父之間的相處,重點在於: 「如獲得監護權,對於生父探視權之行使會否阻撓」、 「日常相處,會否避免給予小孩對生父的仇視教育」等等 至於小孩的教養方式、日常相處情形,是否為主要照顧者,都會是考慮重點。 雖說這類案件,自己打也可以,沒規定一定要請律師, 但人事訴訟本是因感情而生的法律身分關係改變, 在訴訟程序中能有個居於第三人角度的律師, 不管是提供法律服務或是做為雙方間面對面的緩衝, 都會有不小的幫助,建議委任律師處理為宜。 如無資力,可向當地法扶尋求協助~ 以上,是對於本件的一點小建議~ 希望能處理順利。 -- 新增內容(另發一篇有點冗長,精簡扼要濃縮如下): 說到民法第1118條之1,從99年01月27日新增之後,實務上也已經有案子, 開始依據本條免除子女的撫養義務。 從目前看到的幾個案例來說,似乎只要對於子女「不加聞問」,法院就認 為達到免除的標準(Ex花蓮地院99年家訴字第22號、板橋地院99年度家訴 字第275號判決)隨此類案例的增加,這「情節重大」的標準是否會調整, 有待後續觀察。 不過實務上也發生,縱使依本條免除撫養義務,但若老邁的父母被主管機關 (市政府社會局)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為緊急安置時,子女會被政府追 討安置費用(1x~2x萬不等),且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見 解來看,都傾向子女無法免這樣的公法上給付義務(均敗訴)。 (個人以為極不合理,但現在已經開始這麼做了,提供給板友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wenini:專業!!! 10/25 11:26
nacci2003:非常感謝,這篇會轉給朋友看,謝謝大家的幫忙!!! 10/25 11:32
wcmwcm:專業推~ 10/25 11:39
koonobaby:這篇可以M起來嗎?或收錄法律方面精華區嗎? 10/25 12:01
koonobaby:雖然不希望用到啦!但當買保險... 10/25 12:02
kansanamida:專業 +1 10/25 12:02
bbchild1127:推! 10/25 12:26
fairy0413:推~~M起來 10/25 12:31
joaiA:推!! 10/25 13:08
abine:專業! 請板主M 10/25 13:22
makoto520:真是專業好文阿~~~ 10/25 13:47
AOLSHARFE:專業!!!! 10/25 13:51
ahsoo:推專業 10/25 14:05
ahsoo:現在的問題已經縮小到只有爭取小孩的部分了 10/25 14:15
l26921216:專業~~~推一各...實用性很高! 10/25 14:21
Chloe0910:專業! 10/25 15:04
sindyevil:還有 如何讓這小孩不用日後扶養這位老爸的方式 10/25 15:43
kazeki:專業推!! 10/25 16:40
cashforever:推 專業文 10/25 19:53
rattenn:z-9-12-11 謝謝 10/25 20:28
eva19452002:[閒聊] 板上實在太愛叫人離婚了 10/25 20:37
gracefulgirl:假如真的有走到離婚的話用你朋友的老公還是要盡到養 10/25 21:15
gracefulgirl:小孩的義務(民法第 1116-2 條),但這只是法律上的規 10/25 21:16
gracefulgirl:如果妳朋友的老公賴皮不養小孩,那就請你朋友從小幫 10/25 21:16
gracefulgirl:自己的小孩舉證,爸爸沒盡到養他的責任用《民法 10/25 21:18
gracefulgirl:第 1118-1 條》 10/25 21:19
shawncarter:推好文 10/25 21:35
umenokouji:專業推 10/25 22:52
urmomo:專業推 10/25 22:56
aishidelu:專業推 10/25 23:32
wow527:推G大 免的父親老了回頭來告小孩棄養... 10/26 09:35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10/26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