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chris:歐洲及美國許多州都是聯合財產制,婚後新增財產就是各一半 04/25 02:37
→ Asssssssssss:標題跟內文訴求相反? 04/25 03:43
→ drama:其實我完全看不懂你這篇文在說什麼..現在已經不是聯合財產制 04/25 05:08
現在的法定財產制和以前的聯合財產制,並沒有太多的不同。
→ drama:而且新的法條也早已有說明勞務報酬與零用錢的部分,只是需要 04/25 05:08
→ drama:先說好,實際一點就找律師立約談好 04/25 05:09
→ drama:1.貢獻誰能評論?除了夫妻自己以外,法官無法評斷 04/25 05:10
→ drama:2.選擇結婚是男女雙方共同決定,性行為自然也要雙方自行協調 04/25 05:11
→ drama:3.合誰的理呢?像我從來就不認為子女繼承父母財產是理所當然 04/25 05:12
→ drama:一起打拼賺錢的明明是身邊的人,而不是你養的子女啊 04/25 05:12
→ drama:推完文發現樓下有板友說得更詳細了XD 04/25 05:13
你們都忽略一個重點,我並不是說應該分給子女。你可以分可
以不分,法律並沒有強迫你把所有財產分給子女。
依我國現行法律,繼承的時候,如果被繼承人不想分給子女,
除了特留分之外,都可以用遺囑給別人。
但是,除非事前約定「分別財產制」,否則離婚時,一定要依
法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這是強迫的,沒有任何方法可以規避。
很多人說「可以約定啊」,問題是,走到離婚時,誰想跟你約
定?你覺得陳美鳳的老公會願意嗎?
→ likecandy:3 如果不是認為對方可以走一輩子(而且經常是比父母久的 04/25 08:06
→ likecandy:時間) 那為什麼要跟對方結婚 很多情況下 配偶的關係就 04/25 08:07
→ likecandy:是被法律認為勝過父母子女 因為配偶關係成立或是否存續 04/25 08:08
→ likecandy:是自由選擇的 04/25 08:09
並不是這樣,就繼承來說,配偶和子女的應繼分是相同的。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另一個概念。法律並沒有認為配
偶勝過父母子女。
→ vicke:第一點怪怪的 你怎麼知道陳美鳳的好老公條件跟別人是差不多 04/25 08:42
→ vicke:一樣是開公司 有公司賺得多有公司賺得少 難道台積電員工股票 04/25 08:43
→ vicke:領得多也是錯嗎? 04/25 08:43
→ vicke:你外遇你老婆領的錢沒有王太太多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 04/25 08:44
→ vicke:算是她「識人不明」的另一種「懲罰」?:P 04/25 08:45
推 storyn05816:乾脆不要結婚好了 財產分開住所分開各付各的 平分除2 04/25 09:12
→ storyn05816:算至小數點四捨五入 何必結婚 04/25 09:13
→ storyn05816:我爸我媽也都混混在一起了,要算還不知道怎麼算勒 04/25 09:15
→ storyn05816:這就是夫妻嘛..小孩都二十幾歲了^^ 04/25 09:16
推 storyn05816:就事論事..把財產制的理由跟同意性行為混為一談.. 04/25 09:19
→ storyn05816:這有點像花錢買性或是說結婚是為了.. 04/25 09:20
→ storyn05816:努力成果要共享 性行為卻要對方同意 不然難道賺點錢就 04/25 09:22
→ storyn05816:可以硬要上嗎 那跟拿錢去買..?何必結婚勒?都不共同努 04/25 09:24
→ storyn05816:力了各走各的自己賺自己花 何必結婚 04/25 09:25
→ storyn05816:婚前的是自己的又沒凹你,婚後賺的才是共享,很合理 04/25 09:27
→ storyn05816:阿?一個法要訂出來是經過多少的人多少程序深思熟慮 04/25 09:28
→ storyn05816:推為什麼要結婚..會問這種問題的真該思考一下我為何要 04/25 09:36
→ storyn05816:結婚?是為了什麼? 04/25 09:36
人有可能改變呀,而且你有可能看走眼呀。結婚時誰不想一輩子走下去呢?
所以,很少人會約定「分別財產制」。等結婚之後,如果發現配偶變了,
或者,自己看走眼了。就算雙方可以和平離婚,比較有錢的一方,不管願
不願意,都必須把錢分給配偶。
如果連性行為都必須對方同意,為什麼分錢的時候不必問意願?這跟拿錢去
買性,有什麼關係?
噓 Redwing13:現行法的『法定財產制』跟『分別財產制』是兩個不同的 04/25 09:51
→ Redwing13:概念,要精確的講應該是修改民法1005條,將夫妻未約定 04/25 09:53
→ Redwing13: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 04/25 09:53
→ Redwing13:產制。寫法律名詞之前去查查法條很難嗎? 04/25 09:54
是你沒看懂吧。
→ Redwing13:況且,目前未約定財產制的夫妻採法定財產制的原因就在 04/25 09:55
→ Redwing13:合理評價配偶家務勞動的辛勞..不是只看帳面收入決定配偶 04/25 09:57
→ Redwing13:對家庭的貢獻 04/25 09:57
過去跟現在都是一樣的,91年的修法,對於夫妻法定財產制形式上似乎大幅
變動,實際上影響不大。
→ gytrry:如果要想得那麼多~那不要結婚不是更好嗎??? 04/25 21:42
這個板被稱為媳婦板真是其來有自。因為板上有很多婚姻幸福的人妻,
所以不能容忍別人對婚姻制度的懷疑或批評。對於那些婚姻不幸的人,
也普遍缺乏同理心。
推文裡面竟然有一堆這種文字:
「為什麼要跟對方結婚?」
「想那麼多,不要結婚不是更好?」
「乾脆不要結婚好了!」
這種話,不覺得對面臨離婚問題的人很殘忍嗎?人都會犯錯,制度的設
計,應該同時考慮衡平,而不是隨便說一句:「誰叫你結婚呀?」「誰
叫你識人不明呀?」
有誰在結婚時不想白頭到老呢?又有多少人會在結婚的時候就先跟配偶
講好,約定好「分別財產制」?這些當時相信自己會幸福的人後來離婚
了,所以活該被懲罰嗎?
台灣現在居高不下的離婚率,是必須正視的問題。
如果娶錯人或嫁錯人,離婚的代價是要付出自己努力多年的財產的一半,
這樣的懲罰難道不是太重嗎?還是因為板上發言大聲的人都是婚姻幸福
美滿的人,根本不用在意這種問題?
妳們覺得陳美鳳除了識人不明外,還犯了什麼錯,需要被這樣子懲罰?
※ 編輯: foxclimber 來自: 106.1.120.27 (04/26 01:32)
→ mitomo:因為我人不在台灣,剛剛搜尋才知道,陳美鳳是因為在美結婚 04/26 02:56
→ mitomo:所以依照美國法律要平分,依照我國民法第1030-1條第二項, 04/26 02:57
→ mitomo: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04/26 02:57
→ mitomo:要批評之前,先搞清楚對象吧... 04/26 02:58
→ mitomo:你真的有看懂我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嗎? 04/26 03:04
→ mitomo:用國外不同法律規定的個案要來批評國內法律,真是詭異... 04/26 03:07
→ mitomo:要批評也多找一點判例判決來支持你的論點吧~ 04/26 03:07
→ mitomo:再者,陳美鳳萬一敗訴,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之規定, 04/26 03:11
→ mitomo: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04/26 03:12
→ mitomo:俗者,不適用之。 也還有一絲希望國內法院不承認該判決結果 04/26 03:12
→ mitomo:如果我國法院不承認該判決,陳美鳳的財產又都在台灣, 04/26 03:18
→ mitomo:該判決就非執行名義,無法強制執行陳美鳳的財產,等同廢紙 04/26 03:19
→ drama:會出現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實是根據我國普遍情形 04/27 04:56
→ drama:修法的,主要是為了保護一輩子為家庭奉獻,卻因丈夫外遇離婚 04/27 04:57
→ drama:的女人啊,如果完全分別財產,意思就是夫妻都得雙薪,否則 04/27 04:57
→ drama:家管完全沒有任何保障,這才真正失去了婚姻的意義吧 04/27 04:58
→ drama:兩人一旦結婚,婚後所增加的財產絕對不可能配偶完全沒有貢獻 04/27 04:59
→ drama:即使是配偶所欠的債,若是為了維繫家庭而產生,另一半依然有 04/27 04:59
→ drama:償還責任,我覺得你應該要把法條看得更清楚,更明白其修法 04/27 04:59
→ drama:原本的立意,不能以你自己文中那些特殊案例來檢視法條 04/27 05:00
→ drama:家務有給制為何目前尚有立法上的困難,是因為無法對勞務報酬 04/27 05:01
→ drama:訂出一套標準,所以目前才寫得很模糊,以雙方約定為主 04/27 05:02
→ drama:其實想想也知道,要怎麼去為所有的家務訂報酬標準?又是誰 04/27 05:03
→ drama:來檢視?夫妻倆整天就是在這上面討價還價嗎?XDDD 04/27 05:03
推 m54k600ive80: 2023推20樓 04/05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