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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PO若要論不應以聯合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建議先瞭解立法意旨,再針對立法意旨不符合台灣社會婚姻制度之處做駁斥 關於聯合財產制的立法意旨,可以參考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問答手冊目錄 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top2/top2_e09.htm ※ 引述《foxclimber (攀緣植物)》之銘言: : 背景說明: : 民法規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前叫做「聯合財產制」,簡單 : 地說,結婚前的財產各自獨立,結婚後的財產原則上各自管理, : 但是,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死亡),婚後財產 : 基本上必須平分(別人贈與的或慰撫金不含在內)。 : 過去我們都認為,成功的男人或女人,背後都有一個偉大的配偶。 : 結婚之後,夫妻二人應該共同奮鬥,一人主外一人主內,婚後的 : 收入,夫妻二人都有相同的貢獻,婚後財產是雙方共同努力的成 : 果,萬一要離婚,應該平分。 : 不過我覺得這種講法是不對的。我的理由如下: : 1. 貢獻和報酬沒有對價關係 : 以陳美鳳和王建民為例,這二個人結婚前賺大錢,結婚後也賺大 : 錢,他們的配偶對於婚後財產有什麼貢獻? : 換一個方式說,陳美鳳比璩美鳳更會賺錢,但是要當陳美鳳的好 : 老公,條件應該和璩美鳳的好老公沒什麼不同。為什麼陳美鳳的 : 好老公可以得到比璩美鳳好老公更多的報酬? 當一方覺得不願與配偶分享自己辛苦的成果時, 可以申請登記分別財產制, 但在台灣社會、民情,分別財產並不是踏入、經營婚姻的一般心態, 貿然以分別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個人認為並不適宜, 反而容易與台灣一般婚姻關係中的財產支配管理方式牴觸 民法重要的是因時、因地制宜, 表面上一味追求「正義」、「公平」的條文,不一定最適宜的 : 2. 舉輕以明重 : 雖然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這個「同居」不等於「性行為」。 : 如果配偶不同意,另一方硬上,有可能成立強姦罪。近年來,「 : 不給老公碰」的情形也時有所聞,而且,就算一方不願發生性行 : 為,除非情形嚴重,否則另一方無法請求離婚。 : 假如「一個晚上的親密關係」都要雙方同意,為什麼「數十年來 : 的努力成果」卻一定得要和對方分享(無論同不同意)。 : 3. 配偶勝過父母子女關係,並不合理 : 過去,配偶的繼承權是和子女一樣的,但後來法院把配偶的權利 : 範圍變大了,配偶死亡時,另一方可以先分掉一半(實際計算比 : 較複雜,這只是大概說明),剩下的再和子女均分。 : 另外,繼承權(除特留分外)可以用遺囑限縮,而配偶的剩餘財 : 產分配請求權卻沒有任何限縮的方法。如果以繼承權一開始的設 : 計,配偶和子女的地位應該是一樣的。但因為法定財產制,讓配 : 偶的權利擴張得太大,並不合理。 配偶與自己共同奮鬥家庭,子女只是坐享其成, 我是不覺得配偶分多一點有什麼不合理的啦... 如果子女還小,配偶還要負扶養義務咧, 不把遺產給配偶,是要拿什麼養小孩啊? @@ : 我是覺得,法定(聯合)財產制引發不少糾紛。陳美鳳離婚案就 : 是一個鮮明的例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果陳美鳳心甘情願多 : 給老公一些錢,沒什麼問題,但若婚姻關係破裂,陳美鳳不想給 : 錢的時候,為什麼要強迫她拿錢出來? 原PO所提第2.點 與上述情形有除外條款,所以這種情況有解 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 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 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婚前財產則無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 我覺得聯合財產制並不是適合大多數人的制度,最適合大多數人 : 的制度應該是分別財產制,不管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各人管各 : 人的,離婚時拿回自己的就行了。 : 現行制度也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只是必須書面簽契約,做起來 : 相當麻煩,大部分的人都沒做這個動作。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 : 法定,想選聯合財產制的人還是可以書面約定,這樣應該比較好。 : 再以王建民外遇的例子來說明,若依台灣法律,他老婆可以訴請 : 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那會是一大筆錢)。若是我外遇, : 我老婆拿不到太多錢。但是,難道王建民外遇會比我外遇更壞嗎? : 難道王建民老婆會比我老婆更痛苦嗎?應該沒有吧,那王的老婆 : 為什麼可以拿到更多錢呢?所以,外遇固然可以做為判決離婚的 : 事由,但是損害賠償應該以受害一方實際損害來計算,否則,有 : 錢人離婚的成本較高,並不公平。 : 最後,我覺得,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法定,應該同時把「家務 : 有給制」法制化。讓比較會賺錢的一方去賺錢,比較會做家事的 : 做家事(另一方付薪水)。如果雙方都很會賺錢,就共同付錢請 : 家事專人來做。 : (上面舉的例子是為了幫助板友瞭解,我無意冒犯這幾位名人。) : 這個話題也許不適合在這個板提出,不過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地方。 落實家事有給制其實是壓縮專職主婦或主夫應得的權利, 主婦(夫)應得的就只有以市價計算他付出勞力的金錢嗎? 恐怕不是吧!! 投入感情付出生命持家、育兒所應得的,難道能用僱用管家或保母的成本來衡量切割嗎? 萬一離婚,法院通常會把小孩判給經濟能力較有優勢的一方, 但,如果應負過失的是負責外出工作經濟能力較強的那一方, 小孩、家庭都是專職主婦(夫)在照顧,或是為了照顧小孩而屈就收入較低的工作, 結果離婚卻因法定財產制是分別財產制,結果分不到財產也得不到小孩的監護權, 這樣合理嗎? 依照台灣的婚姻現況,如果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這類不公平的情況應該會更嚴重 個人一點淺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246.100.205
and2:各有道理! 04/25 07:04
foxclimber:分別財產制必須「約定」,如果沒約定,一定得分享。 04/26 00:37
因為我人不在台灣,剛剛搜尋才知道, 陳美鳳是因為在美結婚所以依照美國法律要平分, 依照我國民法第1030-1條第二項,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要批評之前,先搞清楚對象吧... 你真的有看懂我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嗎? 再者,陳美鳳萬一敗訴,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之規定, 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也還有一絲希望國內法院不承認該判決結果 如果我國法院不承認該判決,陳美鳳的財產又都在台灣, 該判決就非執行名義,無法強制執行陳美鳳的財產,等同廢紙 ※ 編輯: mitomo 來自: 58.246.101.25 (04/26 03:23)
drama:其實我不知道這八卦,但若是台灣人在美國法院判決離婚 04/27 04:54
drama:台灣法院可以不接受其判決,所以回台能再打一次官司 04/27 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