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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離題講一下 我國有個法律我覺得堪稱不合理第一名 但是奇怪的是沒人想到要修這條 在殺人相關罪行裡面,殺父母是無期徒刑,或是死刑 可是虐嬰致死通常只有3-5年 但事實上以實際情況來看 殺小孩是殺完全無法抵抗,沒有還手能力,也無法去求救的對象 按心態惡性來說應該是無期徒刑到死刑 但殺父母還不是父母自己教錯,或是不教,自食結果 錯誤源頭被自己製造的錯誤殺掉,不算不合理 判刑上應該不用這麼重 但法律的量刑程度卻完全與實際上的惡行程度相反 當然這條法律的由來就是不可犯上,小孩是父母的所屬物 所以犯上殺父母惡性重大 但是殺小孩是殺自己物品,雖然還是不可殺人但父母對小孩有權力編派 當整個國家的法律是這種基礎,也沒有人覺得不對勁 那麼虐待小孩的父母層出不窮完全不意外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39.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443782921.A.EE9.html
peine: 真的是很不合理...應該反過來才對 10/02 18:49
s866217: 真的不合理! 10/02 18:53
LoveSATO: 恩 10/02 18:59
nanalia: 儒家思想 10/02 19:00
Doralice: 同感 10/02 19:02
ciaya213: 為什麼要原諒?這是什麼鄉愿的想法? 10/02 19:08
ciaya213: .........抱歉我推錯orz 10/02 19:08
vosking: 好不合理 國外也是如此嗎? 10/02 19:09
andreina: 虐童或虐待動物致死,都該無期或死刑,這些人根本有病 10/02 19:16
viva955566: 傷害致死和謀殺本來量刑就不一樣吧 10/02 19:19
focusjj101: 想知道歐美法律是否也是這樣~ 10/02 19:19
lovebobo: 臺灣ㄧ堆法律都有問題 10/02 19:51
Fireya: 是剛生產後殺嬰 是認為生母剛生完就殺可能有類似產後憂鬱 10/02 19:56
Fireya: 之類的心理 10/02 19:57
Dare1337: 樓上正解 是刑法上的罪責減輕事由 而且限於生產完五 10/02 20:00
Dare1337: 日內才能依此條減輕 10/02 20:00
gruenherz: 你發現的這個法律矛盾其實用百善孝為先的儒教頸圈去看 10/02 20:09
gruenherz: 就很合理了 10/02 20:09
kuran09: 推f大 原波應該要仔細看條文的 10/02 21:07
fatfly: 沒錯 立法理由才是正解 10/02 21:08
penny1984510: 沒錯,小孩根本無法抵抗,虐童和殺童是罪大惡極 10/02 21:19
ALENDA: 歐美應該是把新生兒都當作國家的資產,所以當父母嚴重不適 10/02 21:20
ALENDA: 任公權力可以強制介入帶走小孩 10/02 21:20
sherryk: 贊成 10/02 21:24
golala: 推 10/02 22:09
eppie: 因為孝道的觀念啊!!要孝順父母~~~但沒說要孝順子女. 10/02 22:16
kaina: 的確很不合理,大人都只想合理化自己的錯誤,所以不太會修法~ 10/02 22:18
gruenherz: 樓上聽過既得利益者知恥自宮的奇聞嗎? 10/02 22:32
limingche: 你說的太簡化法條了,重點不是殺父母或虐嬰至死,而是 10/02 23:58
limingche: 有無謀殺意圖。 10/02 23:58
limingche: 有謀殺意圖的話,殺父母和小孩同罪,沒有謀殺意圖,也 10/02 23:59
limingche: 就是過失殺人的話,都不會判太重 10/02 23:59
yylane: 那鹽奶案的伯母判八年有謀殺意圖嗎?八年算輕還重? 10/03 00:12
noovertime: 認真問 虐嬰致死是走刑法哪一條啊? 10/03 00:16
noovertime: 去查了一下 產後殺子女是274 不過沒找到殺嬰的 10/03 00:16
blingAmelie: 唉呀糟糕這討論串有解了!很恐怖 10/03 01:04
blingAmelie: R: [心情] 不喜歡自己的小孩怎麼辦? 10/03 01:04
blingAmelie: 答: 五日內殺掉 10/03 01:04
pobby920: 唉 10/03 01:09
nnyy5566: 紅的明顯,母殺嬰罪確實是刑法§274,是為§271的特別減 10/03 02:07
nnyy5566: 輕事由,理由如下: 10/03 02:07
nnyy5566: 立法者認為,母愛出於天性,若非名譽攸關、經濟壓迫或其 10/03 02:07
nnyy5566: 他不得已只情形,斷不會選擇親弒甫出生之子女,故其非難 10/03 02:07
nnyy5566: 可能性較普通殺人為輕。 10/03 02:07
nnyy5566: 此外, §274是身分犯,行為主體限定「被害人之生母」若 10/03 02:07
nnyy5566: 生父殺其甫出生之子女,仍以普通殺人罪論之。 10/03 02:07
nnyy5566: 同時本條亦為故意犯,如果生母在殺害自己甫出生之子女時 10/03 02:07
nnyy5566: ,不知道是自己甫出生之子女,一樣以普通殺人罪論。 10/03 02:07
nnyy5566: 不過學術界也有討論是否該廢除 §274,因為生母若真有苦 10/03 02:07
nnyy5566: 衷,其實可以斟酌刑法 §57和 §59之規定,就普通殺人罪 10/03 02:07
nnyy5566: 之法定刑予以酌量減輕即可。 10/03 02:07
ilovejoke: 致死是過失,殺人是故意,生母殺嬰跟虐嬰致死不同 10/03 02:08
kiki00: 這篇推文好專業 10/03 04:11
MarcoAlias: 中肯文 10/03 07:12
jeffin: 大推 10/03 14:05
mavisQ: 同意! 10/03 14:06
jeffin: 紅明顯,想問n大,為何殺父母沒有類似的減刑條款,即是認 10/03 14:10
jeffin: 為愛父母是天性,若殺其是在萬不得已之下,或起因於父母之 10/03 14:10
jeffin: 升職。 10/03 14:11
jeffin: 失職,另補推 10/03 14:12
jeffin: 就是說,母有產後抑鬱,子亦有受錯誤教養至心理變態。 10/03 14:24
jeffin: 所以,由此更可看出,立法精神之不合理 10/03 14:24
nnyy5566: 回j大順便推回來。 10/03 15:30
nnyy5566: 子女殺害自己的父母沒有特殊減輕事由,應該因為是儒家文 10/03 15:30
nnyy5566: 化薰陶下重強調下對上孝與順,故立法者認為:弒親乃為嚴 10/03 15:30
nnyy5566: 重逆倫之行為,因此很悲劇的我們還有第272條殺尊親屬罪 10/03 15:30
nnyy5566: ,會加重其刑... 10/03 15:30
nnyy5566: 講一下我的看法:我覺得第272條和第274條都應該刪除,因 10/03 15:30
nnyy5566: 為人的生命是平等且無價,怎麼可以因為行為主體的不同, 10/03 15:30
nnyy5566: 一樣的犯罪結果但產生罪責有輕有重! 10/03 15:30
nnyy5566: 因此我認為都應該回歸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若真的有不得 10/03 15:30
nnyy5566: 已的苦衷導致這種人倫悲劇,那就該直接丟進去適用第57條 10/03 15:30
nnyy5566: 、第59條予以減輕即可。 10/03 15:30
jeffin: 嗯,謝謝n大詳盡解答 10/03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