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edach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Duarte (Getting Older)》之銘言: : 考慮民法的規定: :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 : 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1116-1) :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 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 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 (1115)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 二 父母。 : 三 兄弟姊妹。 : 四 祖父母。 (1138) : 民法所規定的是扶養義務與繼承權順位, 而不是醫療決策代理的授權. : 雖然不能直接把兩者視為相同, 但是就算要立法規定的話, 可能也會照這樣的順序. 關於代理人順位 還有一個法律可以參考 後面多了兩項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L0020066 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 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 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 配偶。 二 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 六 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 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 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 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 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3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