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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早上要上班,原本早該去睡覺 不料晃到這裡看見有判決書,於是忍著睡意又看了一下 這件判決要值得注意的是 1.民事案件,而不是習慣上的以刑逼民。 忽然覺得,原告的律師是有經驗的高手, 很明白民事的侵權的認定會比刑事的過失認定寬鬆。 如果原告只是要『討回公道』,打民事應該是比較容易贏。 2.爭論的焦點就在於被告的『主治』醫師有沒有告知肺部X光片的問題。 由雙方的攻防裡可看出,其實被告醫師是站在理虧的一方。他無法舉證有告知, 而必須舉奇美檢查時原告理應得知結果,及醫療團隊的麻醉科醫師已經有告知來脫罪。 到底有沒有告知,家屬認為『主治』醫師沒有告知,二審法官也認為沒有。 剩下的落落長判決文只是在說明為什麼沒有的理由和認為這樣的侵權該負多少責任。 顯然法官雖然認為有過失,但責任並不重。 任何醫療糾紛的事後要來吹毛求疵多多少少都能找到一些『過失』, 各位執業時只好多多細心,看開點吧。 ※ 編輯: tsaicc 來自: 203.73.56.239 (07/08 01:38)
TallGuy:舉證責任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 07/08 06:30
Castor:意思是我們跟病人說過什麼只要沒有白紙黑字沒簽名,只要他 07/08 12:04
Castor:一口咬定沒有告知,就認定是沒告知? 07/08 12:05
Duarte:可信度: 自己有寫病歷 < 病歷和護理紀錄都有 < 有書面通知 07/08 12:11
wanderful:這樣防不勝防, 所有病情都要書面告知的話, 要寫多少 07/08 12:51
wanderful:paper work... 這樣未免太強人所難... 07/08 12:52
wanderful:舉證責任倒置, 有什麼好方法可以搶點優勢嗎? 07/08 12:52
sheepin:我有點好奇,如果沒告知,為何患者會知道當初就有finding? 07/08 19:47
Duarte:後來去調片子來看的吧. 07/08 22:39
akmc:其實國外都有待錄音筆..然後每天請秘書KEY成書面檔案! 07/10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