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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到美國有針對這種情況設置的法律 http://codes.ohio.gov/orc/5123.86 關於醫療處置的同意 若病況危急,找不到家屬,或家屬拒絕同意相關處置時, 可以從chief medical officer取得書面授權來進行治療. 文中也提到after court approval的授權. 請問各位先進, 台灣有沒有類似的法規? 或者是chief medical officer / after court approval的設置呀? 可能早就有了,只是我不曉得而已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8.26.234.72
CKun:我想這時官方或者法院的介入應該是最佳保障 07/30 05:26
oneders:台灣可能嗎? 叫主任or院長給你背書 他們應該死都不肯吧 07/30 06:26
CKun:自己醫院的主任院長會有嫌疑,官方應該是指衛生署或法院.. 07/30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