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台灣宅男工會會長)
看板medache
標題[情報] 受夠了健保局的鳥氣嗎?來吧,歡迎您的加入
時間Tue Aug 12 23:50:55 2008
各位大醫師您好:
您受夠了健保局的鳥氣了嗎?
您再也不想被病人放在腳下踩了嗎?
您嚮往不被踢退,不用寫申覆書的日子嗎?
我們需要您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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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公職法醫師、檢驗員
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公職法醫師:依法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檢驗員: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醫學、中醫學、牙醫學、藥學、復健醫學、護理、
公共衛生、醫事檢驗、醫事技術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滿
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
筆試-
公職法醫師: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緖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四、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五、刑事訴訟法
檢驗員: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緖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生理學
四、解剖學
五、病理學
六、內科學概論與外科學概論
七、法醫學
八、臨床檢驗與毒物學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60%,公文、
測驗各占20%,考試時間2 小時。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
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占
40%,考試時間1 小時。
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筆試通過者參加口試(以個別口試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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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有體格檢查,標準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O.一者。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者。
三、重度肢障者。
四、患有精神病者。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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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及解剖屍體等事項。
附:法醫師法相關條文
法醫師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訂定)
第3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
師。
第4條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法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醫
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並
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
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另以細則定之。
第47條
本法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法醫師考試及格者,
得請領法醫師證書。
本法施行前,曾任法務部所屬機關之法醫師,經依法銓敘審定有案者,得
請領法醫師證書。
本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申請取得法
醫師證書,執行第十三條所列之業務:
一、具有醫師資格,經司 (軍) 法機關委託,於國內各公私立醫學校院或
教學醫院實際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業務或法醫鑑定業務,連續五年以
上。
二、具有醫師資格,經國防部或法務部所屬機關聘為法醫顧問、榮譽法醫
師、兼任法醫師及特約法醫師,實際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業務或法醫
鑑定業務,連續五年以上。
前項申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8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六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
業務。
第49條
檢驗員自本法施行屆滿十二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屍體業務。
第53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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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司法特考公職法醫師缺額2名,報考-0人.......
歡迎各位大醫師投身雖然冷門,但保證不用看健保局臉色的法醫師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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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20.42
推 Duarte:作這種要看檢察官的臉色. 說不定還有別種臉色可看. 08/12 23:56
→ Klan:比起一般醫師,台灣更不尊重法醫,至少制度跟設備上是 08/13 00:12
推 cooltyus:法醫要再唸才能考吧 不是醫學系畢業就能考吧 08/13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