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睡到自然醒)
看板medache
標題Re: [新聞] 住院比住飯店還貴!?消基會呼籲應立即 …
時間Wed Oct 1 23:04:43 2008
※ 引述《nbear (無法飛翔的天使)》之銘言:
: 八卦的點在於:
: 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法醫學有提過爭議,最後決定不適用)
: 看上面推薦的日劇code blue裡有提到一堆醫院拒收某某病人
: '拒收'這個行為是受到消保法規定的拉
: (消保法規定;如果店家認為自己無法提供夠水準的產品,店家可以拒賣)
: 日本他們有合,台灣有合嗎?
: 有人敢讓醫療行為合乎消保法,讓醫院可以踢人球合法化嗎?
: 所以爭半天,消保會根本沒資格提這件事
: 就算提了...誰會降?
: 擺明就是因為無法用法律解決所以想製造話題來壓迫罷了
: 不用理他
現在法院的判決都認為消保法不適用, 安啦!
判例
http://0rz.tw/944Uq
(六)關於本件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責任?
經查:
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
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
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
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
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
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指
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二、企
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
供服務為營業者。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本法第2條第2款所稱
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
條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消
保法及其施行細則就所規範之服務意義為何,並無明確定
義,故就何謂消費性服務為一般性之定義,有其困難,更
無從僅以文義解釋判斷醫療行為或照護行為有無消保法之
適用,是應分別各個法律行為之性質,而為合目的性之解
釋。
次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
定本法」,此為消費者保護法就該法之立法目的所為之明
文規定。是為法律條文之解釋時,即應以此明定之立法目
的為其解釋之範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商品無過失責任制
度,係由於消費者無論如何提高注意度,也無法有效防止
損害之發生,是藉由無過失責任制度之適用,迫使製造商
擔負較重之責任,換言之,製造商在出售危險商品時,會
將其所可能賠償之成本計入售價之中,亦即將使產品危險
的訊息導入產品價格之內,帶有分擔危險之觀念在內。但
就醫療行為,因其醫療過程充滿危險性,治療結果充滿不
確定性,醫師係以專業知識,就病患之病情及身體狀況等
綜合考量,選擇最適宜之醫療方式進行醫療,若將無過失
責任適用於醫療行為,醫師為降低危險行為量,將可能專
以危險性之多寡與輕重,作為其選擇醫療方式之惟一或最
重要之因素;但為治癒病患起見,有時醫師仍得選擇危險
性較高之手術,今設若對醫療行為課以無過失責任,醫師
為降低危險行為量,將傾向選擇較消極,不具危險之醫療
方式,而捨棄對某些病患較為適宜、有積極成效之治療方
式,此一情形自不能達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之立法
目的甚明。另相較於種類及特性可能無限之消費商品,現
代醫療行為就特定疾病之可能治療方式,其實相當有限,
若藥物控制方式所存在之危險性,經評估仍然高於醫師所
能承受者,而醫師無從選擇其他醫療方式時;或改用較不
適宜但危險較小之醫療行為可能被認為有過失時,醫師將
不免選擇降低危險行為量至其所能承受之程度,換言之,
基於自保之正常心理,醫師將選擇性的對某些病患以各種
手段不予治療且此選擇勢將先行排除社會上之弱者,而此
類病患又恰為最須醫療保護者。此種選擇病患傾向之出現
,即為「防禦性醫療」中最重要的類型,同樣不能達成消
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之立法目的。而醫師採取「
防禦性醫療措施」,一般醫師為免於訴訟之煩,寧可採取
任何消極的、安全的醫療措施,以爭取「百分之百」之安
全,更盡其所能,採取防禦性醫療,以避免一時疏忽,因
未使用全部可能之醫療方法,藉以免除無過失責任。醫療
手段之採取,不再係為救治病人之生命及健康,而在於保
護醫療人員安全,過度採取醫療措施,將剝奪其他真正需
要醫療服務病人之治療機會,延誤救治之時機,增加無謂
醫療資源之浪費,誠非病患與社會之福。依此所述,醫療
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制度,反而不能達成消
保第1條所明定之立法目的。是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之方
式,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範圍之列。
末按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
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
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
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
任,醫療法第1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醫師為醫療
行為之義務與責任,自應優先適用醫療法,除醫療法未規
定,始適用其他法律。而醫師為醫療行為致生損害於病人
時,醫療法第82條第2項明定應以故意或過失者為限,始
負損害賠償責任,自不應捨醫療法而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
規定。是原告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被告應
負無過失賠償責任云云,殊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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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Kun 來自: 138.26.234.72 (10/01 23:07)
推 deathsman:所以就當作狗在吠,聽聽就算了吧,是這樣子嗎 10/01 23:16
→ Apin:但是狗叫會引來其他野狗耶! 10/02 00:42
推 monyan:把那些野狗宰了 10/02 07:20
推 bunnys:野狗睡公園就可以囉 10/02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