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tsui55 (剪報其實也挺有趣~)
看板medache
標題Re: [問題] 請問健保與疾管牴觸時,該怎麼辦?
時間Sat Dec 20 11:08:28 2008
※ 引述《sheepin (?)》之銘言:
: 疾管局要求敝院psy病房入院時都要驗stool culture
: 可是健保抽審時被刪除、認為非必要常規檢查
: 這樣該怎麼辦?
: 難道要求病患自費?雖然不貴但病患也不肯吧
推文的判決我覺得很有意思,參與討論一下。
醫院為救人之必要使用藥物而有醫療與藥物之給付---(1)
病患因罹病赴院治療而受有他方之給付,
然而同時產生一個價金之對待給付----(2)
基於全民健保公法上契約之規範,病患
之價金對待給付義務轉由健保局之第三人給付---(3)
正常情形下,若醫療過程符合健保規範,
也就是在第三人給付契約之規範範圍內,
健保局沒有第二句話就是要付(點值打折不再此討論範圍)
但這個案例特別之處在使用藥物不符健保規範,
就好比你保了了乙式車險但是車子被破壞的情節
不再乙式的給付條文內那樣。於是第三人給付不復
存在--->健保局拒絕給付,法院之判決也合法合理。
所以醫師醫院救人活該?非也,第三人給付義務不存在不表示
病患對待給付義務消滅,此時醫院或醫師應基於病患之
對待給付債權之請求權請求限期給付,不給付可以催告後,
向法院提出告訴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大家可能會埋怨法官,那幹麻不直接判病人付一付?還要
醫院出面當壞人死要錢??這沒辦法,民事法院不告不理,
原告是病患,被告是健保局,斷不可能得出一個結論是
原告敗訴後向非本訴訟繫屬之相對人給付的東西。
我也是醫師,看到這種判例只能說是健保局,法官,
都是照規矩作事,反而是咱們醫界鄉愿慣了,從來
就沒有哪一位院長對病患提出債務不履行的告訴。
另一方面,基於對患者的尊重,早就要設計規劃
一份說明書,說明凡醫師依病情需要處方,
除非病患事先拒絕或現有悖於病情需求者,一旦健保
核刪,將全數游病患自行在xxx期限內給付。
(事實上,這本來就是契約的一部分,說明書
只是為了尊重,法律上應是多此一舉)。
我的車子顧路,保險公司不賠,我也是鼻子摸摸自己付....
頂多我去告保險公司(就像本案的原告病患),
我告輸了,修車廠會拍拍我的肩膀,說聲"加油,好嗎?"
然後自行吸收修車費用??
然而。你我所處的醫院,醫界。就是會。
我不知道這樣的醫界,有沒有資格討論是非,法律,
甚至是權力義務。只能說,當大醫師們醒過來,
睜開眼睛看世界,法律,價值,才會再一次
站在我們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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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192.93.141
推 monyan:說穿了就是賤保局不敢向民眾討債,然後讓醫院揹黑鍋 12/20 11:10
→ matsui55:健保局沒立場像民眾討啊!債權人是醫院耶。 12/20 11:12
→ matsui55:何況叫欠你錢的人還錢那裡是背黑鍋? 12/20 11:12
→ matsui55:看著醫院醫師總是放棄犧牲自己的權利,很難過。 12/20 11:14
→ matsui55:久而久之,醫師連討債的勇氣都沒有了.... 12/20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