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nyan:負有排除此一具體危險狀態之義務=>救火不是醫護人員的專業 12/25 22:34
→ monyan:也要算是"義務"嗎???? 12/25 22:34
→ ererer:小弟只是依法而論,並無敵意,排除不代表救火,把人搬離火災 12/25 22:45
→ ererer:就是第六行所說的 12/25 22:48
→ monyan:想太多了,我只是很好奇這種見解的根據是從何而來???? 12/25 22:48
→ monyan:很多法律上的見解常常和一般民眾所認為的有差距 12/25 22:48
→ monyan:尤其是玻璃娃娃事件以後,害的現在的社會都不敢見義勇為 12/25 22:49
→ ererer:法學雜誌,文章內已有教授名字~呵 12/25 22:51
→ monyan:我有看啦,我只是想知道這兩位大師為何有此見解 12/25 22:54
→ ererer:打個比方,像機師也沒配降落傘 12/25 23:02
→ ererer:也就是防危險時,機師自己逃命,不救全機的人 12/25 23:02
→ monyan:不過開飛機是機師的專業~~~~ 12/25 23:04
→ monyan:飛行器有問題時除了機師以外無人能控制 12/25 23:08
→ ererer:套用在此事件上,開刀房指揮者為醫師,所以才在追該醫師 12/25 23:11
→ ererer:有無任何失誤,人死+上新聞+有人告=有人要負責 12/25 23:12
推 Duarte:推一個^_^ 感謝分享~ 12/25 23:12
→ monyan:但是醫師只主導手術,可不是主導開刀房~~~~ 12/25 23:13
→ monyan:開刀房的一切設施不是醫師掌控的 12/25 23:14
→ ererer:設施方面院方也被告了,現在追的是為什麼病人身上會著火 12/25 23:32
→ syringe:現在醫生不只要學醫還要學法 說不定改天連修水管也要學 12/26 00:54
推 hahawow:火場搬運病患可不是醫師的專業,特別若是有停電的狀況... 12/26 06:36
→ hahawow:另外,一個機師的逃命可能要用上百條乘客人命換取, 12/26 07:18
→ hahawow:火場即便犧牲整個開刀醫護團隊,不一定換得回一位病患性命 12/26 07:20
→ hahawow:另外這個所謂遺棄,其實醫護也並未走遠,如同溺水游上岸求救 12/26 07:21
→ hahawow:呼救之外,不會游泳導遊有跳下水救該團旅客的義務嗎? 12/26 07:23
→ ererer:to hahawow 您舉的例子是適用293條 12/26 16:59
→ ererer:無義務之遺棄罪不包含消極地離去無自救能力人所在之地 12/26 17:00
→ ererer:所以不購成可罰的程度 12/26 17:01
→ ererer:重點在 責任義務人 12/26 17:03
推 hahawow:導遊對於旅行團員算不算責任義務人? 12/26 17:19
→ hahawow:在火場外待命,能說是消極地"離去"嗎? 12/26 17:20
推 hahawow:另一個例子,不會游泳的老師與學童同時落水,是否要等學童全 12/26 17:31
→ hahawow:上岸,老師才能上岸,否則老師得要一起溺死方休? 12/26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