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uarte:感謝推~ 12/28 19:57
至於學分的審核,
專科醫師資格之學分由衛生署承認之專科醫學會自行審查,
而執業執照之學分: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L0020073
第 10 條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
認之醫學團體,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全國性之醫學會、學會或公會。
二、設立滿三年。
三、會員人數於醫師團體應達醫師執業人數百分之十;於中醫師團體應達
醫師執業人數百分之四十;於牙醫師團體應達醫師執業人數百分之二
十。
申請前二條認可之醫學團體,應檢具申請函及包括下列文件之計畫書向中
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設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醫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人力配置、處理流程、委員會組成、職
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三、醫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之作業監督方法。
四、醫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之相關文件保存。
五、醫師繼續教育課程品質管理方式。
六、收費項目與金額 。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另外,衛生署會辦理
「醫師醫學倫理、醫療法規及醫療品質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與採認計畫」招標,
97年度於97年1月30日公告,並限定於2月14日下午2時30分截標,同日下午3時開標。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62.67 (12/28 20:16)
: → Duarte:要怎樣才可以籌備一個學會呢? XDDD 12/28 15:48
用google搜"學會章程"
http://tinyurl.com/7x7xrn
可發現多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人民團體法第 4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500914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 職業團體。
二 社會團體。
三 政治團體。
主管單位為內政部社會司,
可參考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Home.aspx
人民團體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91
第 二 章 設立
第 8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左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
,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 10 條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第 11 條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查備。
第 12 條
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經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一○、會議。
一一、經費及會計。
一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一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 八 章 社會團體
第 39 條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
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第 40 條
社會團體有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
第 41 條
社會團體選任職員之職稱及選任與解任事項,得於其章程另定之。但須經
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 42 條
社會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得以
書面委託其他會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
限。
第 43 條
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form.aspx?FormID=e8b5bbeb023007db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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