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uarte:清晰度主要是取決於影像元件, 就像早期的照相手機的畫質. 04/11 05:51
推 dermis:張國頌就說過 他們急診有個角落有攝影機 解釋重要病情 04/11 05:55
→ dermis:或是可能有糾紛的患者 就是會拉到那個角落解釋 04/11 05:55
→ ChienLijen:不只有一台,有10幾台吧~~ 04/11 05:57
→ ChienLijen:不過收音不是很清楚的樣子 04/11 05:57
→ ChienLijen:還有解析度也不是很高.... 04/11 05:58
推 johnliou:還是建議醫院在重要角落設置錄影錄音設備啦,病情解釋到 04/11 06:06
→ johnliou:那裡去... 04/11 06:06
推 Duarte:這種作為還是要公開告知另一方, 才不會變成毒果子. 04/11 06:15
→ dermis:老張上次跟我說有 沒想到十幾台 又不是打麻將 XD 04/11 06:27
→ dermis:記得標示此處有攝影 請微笑 04/11 06:27
推 ericwinner:才兩小時喔 急診一班都12那要買六隻嗎XD 04/11 12:58
→ pamela12118:樓樓上~XDDDDDDD 04/11 13:27
→ pamela12118:"錄影中 請微笑" 04/11 13:27
推 ciaomylove:買兩隻可以充電的交替使用XDD 另外錄影要告知耶 04/11 14:15
推 tkr:只要你是交談的其中一方 就可以錄影音 不用告知對方 04/11 14:18
推 ciaomylove:真的!?可是以前學過在診療室錄音要告知耶^^a搞不清楚了 04/11 14:25
推 sheepin:只有精神科錄音才需要告知吧? 04/11 15:54
→ lOcm:那麼錄音或者錄影是否告知的部份,是否有法源根據? 04/11 22:40
推 ciaomylove:問了司法官說醫師是當事人所以不是偷錄 告知較好 04/11 23:59
→ ciaomylove:但無法源依據 另醫師法有保密原則 所以唯上訴時可使用 04/12 00:01
→ DiveToBlueX:張...張國頌......... 04/12 00:43
推 Elleria:我記得錄音無法做為確定的證據 所以要錄影囉 04/12 01:29
推 Duarte:最好第一審沒提出來的, 到了上訴還可以拿出來齁. 04/12 01:33
→ ererer:錄音錄影前無告知,此次錄音錄影不會成為主要或次要證據 04/12 06:37
→ ererer:僅能參考用,毒果樹理論 04/12 06:38
→ ererer:像2007年台中縣立委選舉,某立委提現金去樁腳那,請求幫忙 04/12 06:40
→ ererer:結果,一審,判決無罪 04/12 06:42
→ ererer:筆型針孔攝影機4G一支約1500左右,三百萬畫素 04/12 06:43
→ ererer:其實你貼一張的錄影中,那就有證據力了 04/12 06:44
推 ererer:少打字@@07年那位樁腳有偷裝錄影 04/12 06:54
→ jcchiou:選擇性的程序正義 04/12 09:59
推 bunnys:根據我之前向律師請教的經驗,錄影錄音,如果是在公開場合,且 04/12 10:05
→ bunnys:本身為對話的其中一方,是可以拿來作為證據的,公開場合的定 04/12 10:06
→ bunnys:義,就是隨時可能被第三者看見聽見的地方,所以醫院當然是囉 04/12 10:06
→ enos:筆式的錄影效果極差 最多130萬像素 不可變焦 04/12 12:11
→ enos:Y拍上一大堆 除了電力外 其他還好 可以當錄音筆/MP3用 04/12 12:13
→ enos:這樣掛在身上也不會太奇怪 04/12 12:13
推 maxinehou:錄音錄影要事先告知耶 04/12 20:59
→ maxinehou:國外臨床心理師做治療都會先告知病人要錄音 04/12 21:00
→ maxinehou:並請病人簽同意書(為了保護自己),如果病人不同意、可 04/12 21:00
→ maxinehou:以不治療,台灣的話、應該會被告死吧 04/12 21:00
→ lOcm:那是心理治療 04/12 23:20
推 maxinehou:意義是一樣的呀、未告知而擅自錄音錄影,現在連精神科都 04/13 08:14
→ maxinehou:只能裝「監看」,不可以錄影、否則違法 04/13 08:15
推 sheepin:該是只有精神科因為受限於精神衛生法而不行 04/13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