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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hnliou (豬神)》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ICU病人AAD要不要先聯絡? : 時間: Sun Apr 19 04:08:59 2009 : : : → ChienLijen:現在健保轉診只要寫轉診單就沒事情了 04/19 09:02 : → ChienLijen:如果只是門診病人,那還ok,住院中或者ICU根本不適合 04/19 09:03 : → johnliou:我們醫院現在ICU對ICU,病房對病房轉院不再經過急診 04/19 09:05 : → johnliou:由轉診中心聯絡.. 04/19 09:06 : → johnliou:不過台北已經很好了,我們這裡看過阿伯從他院坐計程車 04/19 09:07 : → johnliou:帶著一張V1-V5 ST elevation的ECG來的哩,當然沒聯絡 04/19 09:07 : → johnliou:害我當場很想打電話回去那家醫院嚇嚇那個急診醫師 04/19 09:08 : 推 Kupffer:樓上這個例子應該能通報衛生局異常事件,理由: 不當轉診 04/19 09:23 : → Kupffer:我也這樣通報過某間醫院,衛生局關心後,真的有改善 04/19 09:24 : 推 Duarte:衛生官員違反醫學倫理者, 應受地獄最嚴厲制裁. 再擺爛嘛! 04/19 09:25 : → johnliou:推K大我也常用這種方式..唉竟然用詞是常用.... 04/19 09:42 : → johnliou:我們這裡的醫療水準(敝院以外)跟台北大概差了30年有吧 04/19 09:42 : 推 ChienLijen:直接通報衛生單位,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 04/19 10:22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六章  醫院緊急醫療業務 第三十六條(遇緊急傷病患應即檢視並協助安排轉診)   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 系統,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 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 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   前項轉診,其要件、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之醫院聯繫與協調、轉診方式 與醫療照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 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 第四十五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轉診辦法之轉診要件、方式及應辦理之醫 院聯繫與協調事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4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   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患轉診至非後送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其可能 之風險,並記載於病歷。    第5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將其原因與風險告知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並記載於病歷。 傷病患意識不清且親屬不在場時,應於病歷內一併載明。 第7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妥適聯絡接受轉診之醫院,並提供病人病情、醫療處置等有關 資料。   前項聯絡過程,應作成紀錄。 如果對方是急診,那就像衛生局舉發 至少罰一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7.130
Duarte:這是 AAD 耶... 這個法就不能適用了 04/19 10:57
ChienLijen:我是指ST elevation坐計程車那個 04/19 11:50
ChienLijen:有沒有AAD要看病歷記載 04/19 11:50
Duarte:喔喔喔... 想說標題還是 AAD 囧"> 04/19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