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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cm (十公分)》之銘言: : 案例一 : 一個病人 目前沒有插管 : 病人跟家屬均同意sign DNR : →簽署意願書根同意書(這個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 : 案例二 : 一個病人 目前插管,呼吸器support中 : 病人及家屬均同意sign DNR : 並表示將來若有機會拔管,將不再插管 : → 該怎麼sign? : (1) 把"氣管內管,呼吸器"槓掉------因為現在有插管跟呼吸器 : (2) 與案例一同樣的簽法 : 案例二中 : 該怎麼去簽署 : 簽署的情況是代表將來還是現在? : 這部份有沒有法源根據或者是安寧的大老投影片? 法源依據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還有最近參與急診醫學會之急診法律與倫理研討會的討論內容 意願書,由本人(當然是有行為能力時)或其預先指定之醫療代理人簽署 效力維持有效除非由本人或代理人撤銷,所以可以登陸在健保卡中 意思是,本人若已簽署不急救意願書,理論上家屬不能推翻之,除非該家屬 是病人預先指定之醫療代理人 同意書,本人無法簽署意願書時由家屬簽署,效力只及於本次的condition 亦即若此次順利出院,下次再因危急狀況入院時應該是要重簽 so案例二應該是簽署同意書,把氣管內管呼吸器槓掉(假設病人無行為能力) 有機會拔管後下次狀況發生時應該要重新簽同意書 不知道有沒有大大有其他見解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milkitty:是不是應該m起來... 06/22 23:54
※ 編輯: johnliou 來自: 122.117.75.197 (06/22 23:57)
YUANPO:記得有個基隆醫院的個案說 06/23 00:23
YUANPO:家屬"我們早就sign好DNR,為什麼還插管?" 06/23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