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edach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 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 (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 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 即有說明之義務;於此,醫師若未盡上開說明之義務, 除有正當理由外,難謂已盡注意之義務; 又上開說明之義務,以實質上已予說明為必要, 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 尚難認已盡說明之義務。 何謂醫師之親自診察? 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以 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旨在強制醫師親自到場診察,以免對病人病情誤判而造成錯誤 治療或延宕正確治療時機,尤以高危險性之病人,其病情瞬息 萬變,遇病情有所變化,醫師自有親自到場診察之注意義務及 作為義務,依正確之診察,給予妥適之處分治療,以保障醫、 病雙方權益 該規定能否限定解釋為醫師曾為病人診察,自認瞭解病情,病人 之病情若有變化,亦可依以前診察之認知,省略再次診察之手續 ,逕指示醫師以外之醫療人員,例如護士逕為治療? 非無疑竇,又護士所受訓練,偏重護理而非醫療,縱使經驗豐富 之護士,亦不能取代醫師之診察。 被告等僅據護士口頭報告病情變化,未親自診察,即指示護士給 予藥物治療,是否適當? 若已獲儀器或護理人員之密切監視,能否排除醫師法第十一條規 定之親自診察義務之適用? 原判決之「被告等已盡力而為,縱未親自看察,亦無過失等語」自屬違誤鑑定意見之證明力如何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鑑定結果:『被害人死亡原因: 甲、急性心肌梗塞。乙、心臟冠狀動脈中度至重度鈣化性動脈硬化疾病; 其他對死亡有影響之身體狀況:心導管檢查術後合併右側股動脈栓塞』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台大醫院鑑定結果, 均認被告丁○○等四人就被害人之死亡無何過失責任, 或與被害人之死亡無何因果關係存在 能否以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及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被 告等均無過失責任,即謂上開法醫中心鑑定結果不足採? 原判決未論敘證據取捨之理由;又鑑定之機能,僅在協助法院為 資料之判斷,為調查證據之一種,惟鑑定意見之證明力如何,尚 須由法院綜合全部調查所得資料予以判斷; 上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及台大醫院之鑑定結果,似僅 對於醫療技術上之爭議為鑑定,似未涉及被告等醫療管理上之過 失為鑑定,尤以丙○○延宕將被害人送加護病房,與被害人之死 亡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更未置一詞,該鑑定能否作為本件判斷之 依據?原判決未深入審究,亦有違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8.26.234.72
CKun:對這樣的判例,大P會無動於衷?還是小R工作量增加呢? 07/28 23:02
CKun:口頭order被認定不合法,值班的會慘兮兮 07/29 01:50
cherilove:千錯萬錯都是醫師的錯 07/29 07:10